03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038 閱讀 5652

(試執行)

編號:jl-aq-3

起草部門:安全管理部

審核:審批:

生效日期: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編號:jl-aq-3

一、目的

加強動火作業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生。

二、 原則及適用範圍

1. 公司安全員負責對動火作業監督、檢查、考核等管理工作。

2.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動火作業進行檢查,落實安全措施、現場監護工作。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動火作業的管理。

三、內容

1.定義

1.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定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切割機、角磨機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1.2.易燃易爆場所

本制度是指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及粉塵火災**區域

2.動火作業分級

公司內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

2.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儲存使用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2.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具體部位為生化一車間提取崗位、生化二車間提取崗位、蒸餾崗位、酒精儲罐區、澱粉包裝間、黃原膠包裝、成品庫、澱粉副產品庫、環保兼厭氧塔、調節池,及周圍10公尺範圍內區域。

2.3 二級動火作業

2.3.1.公司內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2.3.2.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安全部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3.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3.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 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執行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3.1.2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1.3.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3.1.4.凡在有電纜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3.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3.1.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3.1.7.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於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於10 m,並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3.1.8.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3.2 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3.1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3.2.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2.2.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

3.2.3.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排程部門及有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3.2.4.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3.2.5.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4.2.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 m。

4.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4.使用可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裝置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4.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百分數)。

5.職責要求

5.1.動火作業負責人

5.1.1.負責辦理《作業證》並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5.1.2.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5.1.3.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5.2.動火人

5.2.1.應參與風險危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2.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2.3.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5.2.4.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2.5.應隨身攜帶《作業證》。

5.3 監火人

5.3.1.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絡有關人員採取措施。

5.3.2.應堅守崗位,不准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3.3.當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5.3.4.在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5.4.動火部位負責人

5.4.1.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5.4.2.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5.4.3.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應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的要求,到現場取樣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資料並簽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資料。

5.6.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准簽字負責。

5.6.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6.1.《作業證》的格式

《作業證》的格式見表附件。

6.2.《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6.2.1.**人須按《作業證》的專案逐項填寫,不得空項;根據動火等級,按6.3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進行辦理。

6.2.2.辦理好《作業證》後,動火作業負責人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方可批准開始作業。

6.2.3.《作業證》實行乙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動火作業管理。

6.2.4.《作業證》不得隨意塗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6.2.5.

《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車間操作崗位各持乙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車間負責人、動火人和安全(部門各持乙份存查;《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6.3.《作業證》的審批

6.3.1.特殊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安全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審批。

6.3.2.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安全員審批。

6.3.3.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由公司或車間安全員審批。

6.4.《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6.4.1.原則上《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4.2.停產檢修期,二級動火經安全部審核同意後最長有效期不超過3天。

6.4.3.檢修間固定動火點,經安全部審核同意後最長有效期不超過3天。

6.4.4.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本制度下發之日起原制度作廢。

動火安全作業證

部門編號:

說明:《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審批人、動火人和動火點所在崗位各持乙份存查;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證》由動火點所在部門、動火人和公司安全員各持乙份存查;《作業證》儲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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