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900 閱讀 4922

1目的為加強廠區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相關事故的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廠區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動火點所在單位負責交出檢修裝置、指定監火人;並負責二級動火作業的審批。

3.2 動火作業執行單位負責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並嚴格按規定進行動火作業。

3.3 安全技術部負責一級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動火作業安全監督檢查。

3.4 副經理或總工程師負責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審批。

4 工作程式

4.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施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4.2 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三類。

4.2.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易燃易爆物品有:

甲苯、天然氣、氫氣、一氧化碳、dnt等。

由於tdi生產的特殊性,特將tdi生產裝置中執行狀態下的主物料的裝置(包括貯存裝置)、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均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對待,蒸汽、水、氮氣、空氣等公用工程的裝置、管道及其它輔助設施上的動火作業除外。

4.2.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物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為一級動火作業。

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4.2.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動火作業可作為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4.2.4各區域動火作業詳細分級見附表。

4.3 動火作業程式

4.3.1 動火點所在單位在採取相應措施使動火點具備動火作業條件後,將檢修專案交給動火執行單位。

4.3.2 動火執行單位指派動火作業負責人和動火作業人,由動火作業負責人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制定並落實安全防火措施,並請動火分析人員進行現場取樣分析,分析結果填寫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

4.3.3 按不同的審批許可權簽批《動火安全作業證》並由動火部門當班班長最後確認簽字後,動火點所在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動火人開始動火作業。

4.3.4 動火結束後,動火人清理作業現場,由動火作業負責人和監火人確認動火作業現場無殘留火種後,動火執行單位方可將檢修專案交動火點所在單位。

4.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4.4.1 動火作業必須嚴格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4.2特殊危險和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三份,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一式兩份。

4.4.3 安全技術部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及公司的實際情況編制《動火安全作業證》格式,並負責向各單位發放空白《動火安全作業證》。

4.4.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式

4.4.4.1 《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執行單位指定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

4.4.4.2動火點所在單位將動火作業任務通知動火作業執行單位,並負責使動火點具備動火條件,將專案交給動火執行單位。如不具備動火條件,動火執行單位可拒絕作業。

4.4.4.4動火作業負責人到動火作業現場,檢查是否具備動火條件,並組織落實各相關動火安全措施後,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

4.4.4.

5《動火安全作業證》填寫完後,動火作業負責人通知動火點所在單位主要安全負責人到作業現場,檢查動火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如動火作業等級為二級以上,按動火等級,動火點所在單位通知安全技術部和主管安全副經理到動火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4.4.4.6 二級動火:動火點所在單位主管負責人簽批《動火安全作業證》。

4.4.4.7一級動火:動火點所在單位主管負責人簽署初步意見後,安全技術部簽批《動火安全作業證》。

4.4.4.8特殊危險動火:安全技術部復籤意見後,副經理或總工程師簽批《動火安全作業證》。

4.4.4.

9 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後,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人,動火人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4.4.4.

10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4.5 《動火安全作業證》要逐項認真填寫,其中「動火地點」要明確具體的動火裝置、管道或範圍;「安全措施」要有具體的措施。

4.4.6乙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准在乙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安全作業證》不准轉借、塗改,不准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4.4.7特殊危險和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安全技術部、動火所在單位和動火執行人各持乙份,。

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動火所在單位和動火執行人各持乙份,票證的保管期限按作業證標註的期限執行。

4.4.8 《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4.4.8.1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

4.4.8.2 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72小時,每日動火前應進行氣體分析。

4.4.8.3 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4.5 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4.5.1 動火過程中,動火點所在單位要指派監火人現場監火。

如動火執行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為同一單位,動火人、監火人不能為同一人;如同一地點二人以上同時動火作業,作業人員不能互為監火人。

4.5.2進入裝置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相關規定,辦理《裝置內檢修安全作業證》和《高處安全作業證》。

4.5.3動火作業前動火點應具備的條件:

4.5.3.

1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容器、裝置、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於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進行有效隔絕,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4.5.3.2動火作業時,必須將動火點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並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如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照特級動火作業進行處理。

4.5.3.

3 凡處於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事故。

4.5.3.

4 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分析,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在生產、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

4.5.4 夜間、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五級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

4.5.5 動火作業前,動火執行單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准帶病使用。

4.5.6 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准在烈日下曝曬。

4.5.7 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水洗塔、脫氣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災。

4.5.8 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4.5.9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範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作業。

4.5.9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4.5.9.1 在下列情況下不准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① 生產不穩定。

② 裝置、管道等腐蝕嚴重。

4.5.9.2 動火點所在單位在動火執行單位的配合下,必須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各級審批人必須到作業現場,必要時可通知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5.9.3 動火作業前,動火點所在單位要通知總排程室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5.9.

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正壓。低於壓力要求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並採取措施後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5.9.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洩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4.5.9.6對於情況較為複雜的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可由副經理組織各相關單位、人員進行研討、論證,會簽《動火安全作業證》。

4.6 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6.1 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禁菸區內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6.2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在較大的裝置內動火作業,應採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裝置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範圍不小於動火點10m。

4.6.3特殊危險動火的分析時,要採用兩人兩台(套)分析儀器同時進行取樣分析,保證分析結果的準確性,所採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6.4 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30min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6.5 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6.5.

1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小於等於0.2%(體積百分數)。

4.7 職責要求

4.7.1 動火作業負責人

動火作業負責人由動火執行單位指派,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組織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4.7遇國家法定節假日 元旦 春節 五 一 國慶節 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5.監護人的資格和職責。5.1 用火監護人資格 必須有崗位操作合格證 必須了解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 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 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5.2 用火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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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動火注意事項 4.5.1進行動火的區域除批准的動火作業外,任何人嚴禁吸菸及帶入其他火種。4.5.2動火前,經指定的監督人必須提前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符合規定要求,方可動火,並負責做好動火過程的現場監督。4.5.3有關人員必須克服麻痺大意的思想,認真對待動火工作,未經批准 監督人員未到現場,施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