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電力工業「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及消防工作「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加強動火管理工作,保障裝置和人身安全,依據《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特制訂本制度。
本制度適應於全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
一、動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據動火區域的劃分,分別填用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
l、一級動火工作票
其適用於一級動火區。主要部位或場所有:
(1)電氣主控室,集控室;
(2)製氫室,儲氫罐及周圍十公尺以內;
(3)各油庫及油組圍牆以內;
(4)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系統,翻車機、輪鬥機油系統:
(5)變壓器,油開關;
(6)電纜溝及電纜夾層間;
(7)各氫冷發電機及系統。
2、二級動火工作票
其適用於二級動火區。主要部位或場所有:
(])汽機生產現場距執行的氫冷發電機及氫管路系統十公尺以內
(2)排油坑;
(3)電氣蓄電池室;
(4)距鍋爐燃油管路,汽機油裝置、管路五公尺以內
(5)活動中心、俱樂部、招待所、檔案室、資料室;
(6)**公司的各所屬材料庫、裝置庫;
(7)各單位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內;
(8)電氣、熱工在油庫進行有關電氣方面的試驗操作;
(9)製氧站、乙炔站圍牆內;
(10)酸系統;
(11)新廠9#皮帶間及停用的製粉系統;
(12)廠區室外烘烤、熬煉等生火作業;
(13)其它禁止明火區。.
二、動火工作管理規定
l、動火工作票應事先編號,未經編號的動火工作票不准使用。
2、動火工作票應用黑色或蘭色筆填寫,不准使用紅色筆或鉛筆。填寫要清
晰,不得任意塗改。
3、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動火執行人
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後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
工作票應有乙份儲存在廠安監部,二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乙份儲存在動火部門。
若動火工作與執行有關時,還應多乙份交執行人員收執。
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
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
5、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6、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
7、動火工作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
8、已執行的動火工作票均應在票的右上角加蓋「已執行」章。每月由車間
統一收回儲存三個月。
9、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
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責
任人。l0、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考試合格,並經廠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
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有市勞動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11、外單位來生產區內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等
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12、遇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油車停靠的區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3)存放(或殘留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或管道)未清理乾淨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13、全廠氫系統及周圍的氫含量的測試,由製氫站負責;油氣體含量、煤粉
塵濃度的測試,由化學車間負責。所測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
或粉塵濃度合格後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三、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執行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執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動火裝置與執行裝置是否已隔絕;
(3)向工作負責人交待執行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監督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
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四、動火審批許可權
l、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
負責人審核,總工程師批准。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班組班長或班組技術員簽發
消防人員審核,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批准。
五、動火工作票的執行程式
1、簽發工作票
(1)工作票簽發人根據工作任務的需要和計畫工作期限確定工作負責人。
(2)工作票一般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一式二份。簽發時應將工作票全部容向
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時填寫後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
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後簽發,並仍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
作負責人作詳細交待。工作票應由工作負責人送交執行班長。
2、接收工作票
(1) 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執行班長,由執行班長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
行審查;必要時在「執行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欄內填好補充安全措施,確認無問題
後記上收到工作票時間,並在執行班長處簽名。
(2) 審查發現問題應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重要遺漏,工
作票簽發人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3)執行班長簽收工作票後,該工作票應送交值長(單元長)審批。
3、安全措施的審批、執行及工作許可
(1) 由化驗人員對動火現場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
並簽注意見。
(2) 化驗人員簽注上述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可以進行動火作業的意見後,
由各級審批人員對工作票進行審核批准。
(3)根據工作票布置執行安全措施
(3) 安全措施全部執行完畢.並經消防監護人認可,工作負責人、執行許可人、
動火執行人共同到現場檢查,無誤後辦理開工手續。
4、開始工作
(1) 動火工作開始前,工作負責人應將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及安全注意
事項向全體工作人員交待清楚後,方可下達開工命令。 。
(2) 工作負責人和執行許可人不允在許可開工後單方面變動安全措施。如需變動時,
應停止工作並經雙方同意,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5、動火現場的監護
(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
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要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
否合格,並在監護下作明為試驗,確地無問題後可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3)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並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人員始終在
現場監護。
(4)一、二級動火工作票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
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5)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現場測定一次可燃氣體、易燃
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
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6、工作終結
(1)動火工作完工後,工作負責人應全面檢查並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
種後帶領工作人員撤離現場。
(2)工作負責人、動火執行人會同執行許可人、消防監護人共同到現場檢
查驗收。確認無問題時,辦理終結手續。
六、附則
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制度有牴觸時,以上級有關規定制度為準。
動火工作票制度
為貫徹電力工業 安全第 一 預防為主 及消防工作 預防為主 防消結合 的方針,加強動火管理工作,保障裝置和人身安全,依據 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 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應於全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的動火管理工作。一 動火工作票的填用 根據動火區域的劃分,分別填用 一 二級動火工作票 l 一...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目錄前言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2 引用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4 職責 5 管理內容與要求 6 檢查與考核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一級動火工作票 附錄a 規範性附錄 二級動火工作票 前言本標準的編制原則和要求符合企業標準體系的國家標準 gb t15496 15498 gb t1.1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一...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規定了國電樂東發電 機組除錯期間 以下簡稱 公司 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內容與方法 檢查與考核。第二條本制度適合於國電吉樂東發電 機組試運期間的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第三條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的術語和定義 1 動火工作係指焊接 氣割和其他一切明火工作 包括使用電爐烘烤 噴燈工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