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實施細則

2021-03-03 20:31:35 字數 4914 閱讀 3764

吉林熱電廠工作票實施細則

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適用於國電吉林熱電廠微機辦票使用與管理,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省公司《熱力機械工作票及電氣工作票實施細則》停止執行。如有與上級有關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等有不符之處以上級有關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等為準,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矛盾、不具操作性等及時與安監部溝通,以利於安全生產。此規定中我廠只對細化附加部分具有解釋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檢修工作票的標準化、規範化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在執行國家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的基礎上,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簡稱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工作票、熱控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內容、填寫、使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直屬、全資、控股發電企業。

備註:《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有關工作票的規定,在本細則中沒有引用部分仍然適用於有關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要求上述人員認真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掌握有關內容。工作票簽發人應謹慎批准工作負責人變更,避免由於交待不清影響安全生產。

工作負責人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有義務保證工作組成員遵章守紀。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貫徹落實《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工作票管理制度》。

第五條各企業安監部門對本企業工作票的執**況進行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一)工作必要性。

(二)工作是否安全。

(三)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四)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五)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第七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職責

(一)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二)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三)監督、監護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四)檢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五)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措施、危險點分析及注意事項。工作中及時制止工作人員的任何違章行為。

(六)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第八條工作許可人職責

(一)負責接收工作票、審查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二)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三)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說明哪些裝置帶有壓力、高溫和有**危險。

(四)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備註: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第51條規定:

值長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備。

工作班成員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76條規定:值長負責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工作票簽發人有權修改工作票所列內容,但修改後必須通知工作負責人,不許代替負責人填寫工作票,任何人不許代替簽發人簽票,任何人不許代替負責人辦理工作票開收工手續,不許跨專業、超出作業範圍工作。

第三章內容

第九條工作票包括:(熱力)機械工作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熱控工作票、一級動火工作票、二級動火工作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票、熱控保護安全措施票。

第十條工作票的執行範圍:

(一)在生產現場進行檢修、改造、試驗和安裝等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二)在電氣裝置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工作票格式見附件1)

1.填用電氣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高壓裝置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b.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c.低壓廠用母線上的工作,需將母線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填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裝置外殼上的工作。

b.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c.二次接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者。

d.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迴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e.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錶測量高壓迴路的電流。

(三)在電力線路上工作時應填寫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或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1.填用電氣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c.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2.填用電氣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a.帶電作業。

b.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c.在執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四)在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應填寫一級動火工作票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a. 一級動火區(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後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填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b. 二級動火區(是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填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五)在熱控回路上工作時應填寫熱控工作票。

(六)複雜和危險性較大的工作,應制訂組織、安全、技術措施(「三措」),經審核、批准後嚴格執行。

備註:嚴禁無票作業,單人作業。事故搶修其工作量不大,時間短(一般白天不超過2小時,夜間不超過4小時)且涉及系統簡單,可不用工作票,但必須做好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

執行班長(或值長)對採取的安全措施和無票原因記在執行日誌內。如果裝置故障比較嚴重,短時間不能恢復,需轉入事故檢修者,則應填寫工作票並履行正常的工作許可手續。

工作班作業前,應全體列隊,由工作負責人宣讀工作票。嚴肅、認真、詳細地交待作業時間、工作地點、工作任務、本次作業危險點和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每個工作班成員,必須精力集中,認真聽講。

確認每個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等都了解清楚,安全交底完成後工作班成員簽字確認,方可開工。工作負責人在作業過程中要始終在現場,必須做到不間斷的監護,督促全體工作人員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程,規範工作人員的作業行為,保證作業安全。

第四章填寫

第十一條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所要求具備的條件,並按規定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書面公布。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應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落實安全責任和現場安全措施,確保檢修工作過程中的人身和裝置安全。

第十二條工作票要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填寫,一式兩份[使用複寫紙,黑(字)票在上,紅(字)票在下]。紅票必須經常儲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黑票由現場執行值班人員保管,按值移交。使用微機管理的工作票,應列印乙份經常儲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保管。

第十三條手寫工作票關鍵字不得塗改,字型端正,非關鍵字最多可改二處,但必須有工作票簽發人蓋章;微機列印工作票不得塗改;填寫完的工作票在最後一項安全措施專案後空白行左側處蓋「以下空白」章(工作票專用標準章式樣見附件6)。

第十四條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時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票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填寫後交工作票簽發人審核,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票的全部內容確認無誤後簽發。

備註: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工作時間」一欄的填寫:

由工作單位根據工作的需要填寫具體需要工作的時間。裝置名稱使用全名稱(以生產部命名為準),裝置填寫全名稱,例如:11號機2號給水幫浦 、5號爐甲磨煤機等,不能寫成 6機2覆水幫浦、或#10機#2凝結水幫浦。

相應的操作用語見附錄。

第十五條如果幾個工作班按規定填用一張總的工作票,則總的工作負責人應由部門指定的專人擔任。

第十六條進行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對人員、裝置、環境、管理中可能引發事故的危險因素進行分析控制。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填寫說明

(一) (熱力)機械工作票的填寫

1.標題欄熱力)機械工作票處填寫本企業名稱(此處可在印製工作票時直接把企業名稱印好部門班組處分別填寫所在部門和班組名稱處為工作票統一編號。

2.工作負責人、參加工作人數、附頁等,填寫清楚,不能漏項(有附頁,在附頁欄處填寫張數,如無附頁填寫「無」,附頁包括工作票附頁、動火票、「三措」等)。

備註: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種可同時作為幾個工作組成員,但在參加作業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和危險點控制措施的交底並簽名。

3.工作內容一欄,必須將工作的具體內容,地點填寫清楚,且只能填寫一項工作內容(在一項主工作內容之後可用括號填寫分項工作內容)。

4.「必須採取的安全措施」一欄,每條措施均應有序號,若措施較多可使用附頁,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由檢修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應註明「檢修人員自理」。

5.「措施執**況」一欄,填寫與措施對應的序號,當工作許可人執行完一項後,劃乙個鉤(√)。

6.「執行值班人員補充的安全措施」一欄,由執行人員填寫。若無補充,填寫「無」。若有補充,應逐條填寫並註明序號;若安全措施比較少出現空白行,要緊頂第一空白行蓋「以下空白」章。

7.「工作負責人變更」一欄,因工作需要變更工作負責人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將變動情況記錄在工作票上,並進行簽名、填寫變更時間,被變更的工作負責人向新的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和工作人員情況後方可離開,新的工作負責人在開始工作前,須經工作許可人同意。

備註:此工作許可人一般情況下為值班負責人,並且將變更後的情況記錄在微機內儲存的工作票上。

8.「工作票延期」一欄,工作在預定時間尚未完成,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延期後,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許可人和值長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填寫延期時間並簽名。

備註: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如需再延期,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原工作票辦理終結,在原工作票相應欄目內註明原因、時間、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簽字。

9.檢修裝置試運,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後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需要啟動檢修裝置時,工作票必須押回工作許可人處,方可進行裝置試運。在此過程中,嚴格執行安規有關專案,試運結束後,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簽字,並註明恢復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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