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實施細則變電部分

2021-03-03 20:31:35 字數 4777 閱讀 6845

附件3:

1.1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為加強生產現場的安全管理,確保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和有關規程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於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所有發電廠、變電站(開關站)電氣裝置上(區域內)的工作。其他併網發電廠、使用者變電站可參照執行。

1.3 公司系統所有生產及與生產相關人員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本細則。

2.1 變電工作票的種類

2.1.1 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a。

2.1.2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b。

2.1.3 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c。

2.1.4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d。

2.1.5 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e。

2.1.6 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票面格式見附錄f。

2.1.7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票面格式見附錄g。

2.2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2.2.1 高壓裝置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2.2.2 檢修發電機、同步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工作。

2.2.3 在高壓室遮欄內或與帶電部分不能滿足《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安全距離時進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等及其二次迴路的檢查試驗工作,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裝置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注:表中未列電壓等級按高一檔電壓等級安全距離。

①750kv資料是按海拔2000m校正的,其它等級資料按海拔1000m校正。

2.2.4 在高壓裝置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回路上的工作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5 通訊系統同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等復用通道(包括載波、微波、光纖通道等)的檢修、聯動試驗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6 在經繼電保護出口跳閘的熱工保護、水工保護及其相關回路上工作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7 檢查高壓電動機及啟動裝置的繼電器和儀表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8 使用可攜式儀器在高壓回路上進行工作,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9 在變電站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2.10 換流變壓器、直流場裝置及閥廳裝置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或直流濾波器停用者。

2.2.11 直流保護裝置、通道和控制系統的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2.2.12 換流閥冷卻系統、閥廳冷卻空調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及影象監視系統等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2.2.13 其他電氣裝置上(區域)工作需要將運用中的高壓裝置(含待用間隔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3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2.4 填寫變電站(發電廠)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

2.4.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幹線上的工作。

2.4.2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迴路和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2.4.3 非執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錶測量高壓迴路電流的工作。

2.4.4 大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裝置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裝置導電部分的工作。

2.4.5 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監控系統在執行中改變裝置原有定值時不影響一次裝置正常執行的工作。

2.4.6 連線電流互感器或電壓互感器二次繞組並裝在屏櫃上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4.7 在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和儀表、自動化監控系統等及其二次迴路,以及在通訊保護復用通道上的檢修及試驗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4.8 變電站裝置區進行照明迴路、土建、防腐、防火、綠化、通訊、裝校表計等工作,無需將高壓裝置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2.4.9 執行人員按規定進行變電站端子箱內、保護控制屏等二次迴路清掃以及電氣裝置區的更換照明燈具等一般性維護工作。

2.4.10 換流變壓器、直流場裝置及閥廳裝置上工作,無需將高壓直流單、雙極或直流濾波器停用者。

2.4.11 直流保護控制系統的工作,無需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2.4.12 換流閥冷卻系統、閥廳冷卻空調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及影象監視系統等工作,無需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2.5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2.6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

2.6.1 帶電作業工作。

2.6.2 與鄰近帶電裝置距離小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2-1規定,大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6-1規定的非帶電裝置上的工作。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變電部分)》表6-1 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間的安全距離

注:表中資料是根據線路帶電作業安全要求提出的。

① 220kv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因受裝置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後,可採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②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 m值,但不適用於500kv緊湊型線路。海拔在500m~1000m時,500kv取3.4m值。

③5.2m為海拔1000m以下值,5.6m為海拔2000m以下的距離。

④此為單迴路輸電線路資料,括號中資料6.0m為邊相,6.8m為中相。

2.7 填用變電站(發電廠)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

2.5.1 電氣裝置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5.2 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使用工作票。

2.8 填用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

2.8.1 在執行裝置二次回路上進行拆、接線。

2.8.2 在對檢修裝置執行隔離措施時,需拆斷、短接和恢復同執行裝置有聯絡的二次迴路工作。

2.8.3 在複雜保護或有聯跳迴路的保護及自動裝置上工作,如聯切、遠切、備自投、低周減載、母差、失靈、主變保護等現場校驗工作。

3.1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3.1.1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3.1.2 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原子筆填寫,一式兩份,內容正確,字跡清晰、工整。

禁止隨意塗改工作票;若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將錯誤內容劃上雙刪除線「=」,在遺漏內容處做插入標記,在旁邊空白處填寫正確內容並簽名;操作術語及裝置名稱、編號不得修改。

3.1.3 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與手工填寫的工作票格式一致,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3.1.4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的工作內容及安全措施由負責二次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填寫。

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一式兩份,乙份與檢修工作票同步使用和儲存,另乙份在完工後交執行人員處儲存備查。

3.1.5 工作票由裝置執行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裝置執行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准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

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裝置執行單位備案。備案的名單有效期1年,期滿後應重新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3.1.6 工作票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必須由本專業的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簽發。

3.1.7 工作票實行「雙簽發」應執行以下規定:

3.1.7.

1 在變電站生產區域內進行的生產業務外包時,工作票應由裝置執行單位(或裝置檢修維護單位)和承包單位「雙簽發」。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裝置執行單位備案。

3.1.7.

2 具備法人資格的外來企業以承包形式進入變電站從事土建、防腐、防火、綠化、房屋維修和裝飾等工作,工作票應由裝置執行單位和承包單位「雙簽發」。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裝置執行單位備案。

3.1.7.3 在役變電站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

3.1.7.

4 工作票實行「雙簽發」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應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發包方工作票簽發人負責審核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是否具備資格,承包方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負責。

3.1.8 在變電站高頻復用通道保護的載波裝置上工作、戶外高頻結合裝置或保護光纜裝置上工作時,工作票應由保護裝置裝置管理單位和通訊裝置管理單位有資格的人員共同簽發。

3.1.9 執行人員按規定進行變電站一般性維護工作,工作票應由執行單位填寫和簽發。

3.1.10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使用者變電站或代維護的變電站內工作時,工作票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使用者單位簽發。

3.2 工作票的使用

3.2.1 工作票一式兩份(含計算機生成的工作票),其中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儲存在工作地點;另乙份由工作許可人儲存,按值移交。

工作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的工作單位、編號、工作任務、許可及終結時間記入工作票登記簿。

3.2.2 第一種工作票所列工作地點超過兩個,或有兩個及以上不同的工作單位(班組)在一起工作時,可採用總工作票和分工作票,總、分工作票在格式上與第一種工作票一致。

總、分工作票應由同乙個工作票簽發人同時簽發。總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應包括所有分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分工作票上僅列相應工作需做的安全措施。分工作票一式兩份,由總工作票負責人和分工作票負責人分別收執。

分工作票的許可和終結,由分工作票負責人與總工作票負責人辦理,分工作票必須在總工作票許可後才能許可,總工作票必須在所有分工作票終結後才能終結。

電氣工作票實施細則線路部分

附件4 1.1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作業人員的行為,確保人身 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線路部分 和有關規程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細則。1.2 本細則適用於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在運用中的輸 配電線路裝置上及相關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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