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工作票實施細則線路部分

2021-03-03 20:31:35 字數 4847 閱讀 1952

附件4:

1.1 工作票制度是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的重要組織措施。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作業人員的行為,確保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依據《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和有關規程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於湖北省電力公司系統在運用中的輸、配電線路裝置上及相關場所的所有工作,電力使用者可參照執行。

1.3 公司系統所有生產及與生產相關人員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本細則。

2.1 線路工作票的種類

2.1.1 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b。

2.1.2 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票面格式見附錄c。

2.1.3 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 票面格式見附錄d。

2.1.4 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 票面格式見附錄e。

2.1.5 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 票面格式見附錄f。

2.1.6 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 票面格式見附錄g。

2.1.7 電力線路配合停電措施單, 票面格式見附錄h。

2.2 填用電力線路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2.2.1 在停電線路或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的部分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2.2 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裝置[包括:高壓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台架、低壓配電室(箱)、環網櫃、電纜分支箱等]上的工作。

2.2.3 鄰近電力線路而需採取停電措施的其他工作(包括新建線路平行或交叉跨越帶電執行線路,需將其採取停電措施的施工工作)。

2.2.4 在直流線路停電時的工作(含在直流線路中單極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2.5 在直流接地極線路或接地極上需要停電的工作。

2.3 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

高壓電力電纜需要停電的工作。

2.4 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

2.4.1 帶電線路桿塔且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不小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5-1規定的工作。

2.4.2 在執行中的配電裝置上的工作。

2.4.3 直流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4.4 直流接地極線路上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4.5 修剪樹枝。

2.4.6 接戶、進戶裝置上的低壓帶電工作。

2.5 填用電力電纜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要停電的工作。

2.6 填用電力線路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

2.6.1 帶電裝置上的帶電作業工作。

2.6.2 在工作的過程中,人身及工具材料與鄰近帶電裝置的距離小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5-1、大於《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10-1規定的地電位裝置上工作。

2.7 填用電力線路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

2.7.1 電氣裝置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執行,需短時間內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7.2 非連續進行的事故修復工作,應填用工作票。

2.8 填用電力線路配合停電措施單的工作

在配合停電線路上掛、拆工作接地線的工作。

2.9 可用口頭或**命令執行的工作

2.9.1 測量接地電阻。

2.9.2 杆、塔底部和基礎等地面檢查、消缺工作。

2.9.3 塗寫桿塔號、安裝標示牌等,工作地點在桿塔最下層導線以下,且在工作過程中人身和工具材料對帶電體能夠保證《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5-2安全距離的工作。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5-1: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與帶電導線最小安全距離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10-1:帶電作業時人身與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

① 220kv帶電作業安全距離因受裝置限制達不到1.8m時,經單位分管生產領導(總工程師)批准,並採取必要的措施後,可採用括號內1.6m的數值。

②海拔500m以下,500kv取3.2 m值,但不適用於500kv緊湊型線路。海拔在500m~1000m時,500kv取3.4m值。

③5.2m為海拔1000m以下值,5.6m為海拔2000m以下的距離。

④此為單迴路輸電線路資料,括號中資料6.0m為邊相,6.8m為中相。

《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線路部分)》表5-2: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路工作的安全距離

3.1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3.1.1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3.1.2 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原子筆填寫,內容正確,字跡清晰、工整。

禁止隨意塗改工作票;若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將錯誤內容劃上雙刪除線,在遺漏內容處做插入標記,在旁邊空白處填寫正確內容並簽名;操作術語及裝置名稱、編號不得修改。

3.1.3 計算機生成或列印的工作票應與手工填寫的工作票格式一致,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後方可執行。

3.1.4 工作票應由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簽發,也可由經裝置執行單位審核合格且經批准的修試及基建單位簽發。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事先送有關裝置執行單位備案。

3.1.4 工作票實行「雙簽發」應執行以下規定:

3.1.4.

1 在輸配電線路桿塔上進行的生產業務外包時,工作票應由裝置執行單位(或裝置檢修維護單位)和承包單位「雙簽發」。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裝置執行單位備案。

3.1.4.

2 具備法人資格的外來企業以承包形式在輸配電線路桿塔上從事土建、防腐、維修等工作,工作票應由裝置執行單位和承包單位「雙簽發」。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裝置執行單位備案。

3.1.4.3 在役輸電線路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

3.1.4.

4 工作票實行「雙簽發」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應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發包方工作票簽發人負責審核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是否具備資格,承包方工作票簽發人對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充足負責。

3.1.5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使用者線路或代維護的線路上工作時,工作票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使用者單位簽發。

3.3 工作票的使用

3.3.1 工作票一式兩份(用計算機生成的工作票,必須生成紙製文字),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留存。

持線路和電纜第一種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公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根據需要增填工作票份數,增填的工作票提前一天交給變電站或發電廠執行人員;由變電站或發電廠工作許可人布置安全措施,並留存工作票。上述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執行單位備案。

3.3.2 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直接或通過網路、傳真送達工作負責人。臨時性工作可在工作開始前送達工作負責人。

3.3.3 乙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兩張及以上工作票。

乙個工作負責人在一天內負責兩項及以上工作,須分別填用工作票;工作票簽發人應將後執行的工作票交給工作班中合適的人員保管,只有當先執行的工作票辦理終結手續以後,工作負責人方可從保管工作票的人員手中換取後執行的工作票。

3.3.4 多班組在同一線路不同地段進行相同性質的工作,可共用一張工作票,也可分別使用工作票。

若一張停電工作票下設多個小組工作,每個小組應指定負責人(監護人),並使用工作任務單(格式詳見附錄)。工作負責人不得兼任小組負責人。

工作任務單一式兩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簽發,乙份由工作負責人留存,乙份交小組負責人執行。工作任務單由工作負責人許可。工作結束後,由小組負責人交回工作任務單,向工作負責人辦理工作結束手續。

3.3.5 第一種工作票,每張只能用於一條線路,或同乙個電氣連線部位的幾條供電線路,或同(聯)桿塔架設且同時停送電的幾條線路。

3.3.6 第二種工作票,對同一電壓等級、同型別、依次進行的不同地點工作,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3.3.7 10(6)kv配網在同一天內幾處配電室、箱式變電站、配電變壓器臺架上依次進行同一型別的停電檢修工作,可填用一張第一種工作票。

3.3.8 對同一電壓等級、同型別、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進行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路上共用一張帶電工作票。

3.3.9 工作票有破損不能使用時,應補填新工作票(原工作票保留備查)。

3.4 工作許可

3.4.1 線路停電檢修,工作許可人應**路可能受電的各方面(含變電站、發電廠、環網線路、分支線路、使用者線路和配合停電線路)都拉閘停電,並掛好操作接地線後,方能發出許可工作命令。

3.4.2 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應通知工作負責人,其方法可採用當面通知、**下達和派人送達。

**下達時,工作許可人及工作負責人應記錄清楚明確,並複誦核對無誤。對直接在現場許可的停電工作,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在工作票上記錄許可時間並簽名。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全部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後,方可開始工作。

3.4.3 若停電線路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所有配合停電線路裝置執行管理單位的工作許可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並履行工作許可書面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3.4.4 禁止約時停、送電。

3.5 工作監護和人員變更

3.5.1 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裝完工作接地線後,工作班方可開始工作。

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路停電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在班組成員確無觸電等危險的條件下,可以參加班組工作。

3.5.2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工作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指定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地點及具體工作,並填入工作票的對應欄中。

3.5.3 帶電作業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由具有帶電作業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的範圍不得超過乙個作業點。

複雜或高桿塔上的作業應增設(塔上)監護人,並在工作票上註明監護人的姓名及其監護的作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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