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974 閱讀 7137

中國石油長慶油田分公司水電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水電廠動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依據《長慶油田分公司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臨時作業。

第三條水電廠動火作業分為工業動火作業(指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裝置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管線上的動火作業)和非工業動火作業(指除工業動火以外的其它生產性動火作業)。

第四條動火作業同時實行《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參見附件1)和《水電廠動火作業許可票》(參見附件2)的要求,先在危險作業審批系統審批《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開始作業前現場簽發《水電廠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五條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措施、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凡是沒有辦理動火作業計畫書、動火作業許可票、沒有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未設現場動火監護人以及動火作業內容、動火作業許可票有重大變動且未經批准的,一律禁止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法定節假日原則上不允許進行各類工業動火作業,確需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審批提公升乙個級別。

第八條本細則適用於水電廠管轄範圍內的油田基本建設及其它易燃易爆場所的工業動火作業和非工業動火作業。

第二章職責

第九條武裝保衛科組織制定、管理和維護本細則。

第十條各單位負責推行、實施本細則,並提供培訓和考核。

第十一條各級hse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動火管理程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援和審核;各級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動火作業現場監督。

第十二條員工接受動火作業培訓,執行動火作業管理細則,參加動火作業審核,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工業動火作業分級

第十三條按照公司動火作業等級劃分標準,水電廠無一級動火作業,等級劃分為

二、**,具體如下:

(一)二級動火

1.**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變電所內動火;

2.容量小於1000m3成品油罐動火;

3. 在天然氣淨化(處理)廠、配氣站圍牆內的變電所、發電站內的動火;

4.直徑在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配氣管線(伴生氣)上的動火;

5、天然氣(伴生氣)發電廠發電機組及燃氣管線上的動火;

(二)**動火

1.**儲量小於1000m3 (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危險區域範圍內的變電所內的動火;

2.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動火;

3.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動火;

4.直徑114mm以下(含114mm)的配氣管線(伴生氣)上的動火;

5.除二級動火外其他的工業動火。

第四章動火作業計畫書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第十四條動火作業前,由屬地管理單位編制《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並上傳《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至油田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系統,廠相關部門按照審批程式和許可權,分級負責,逐級審批(施工單位相關部門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核),批准後方可動火。審批後的《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網上自動轉入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安全環保監督站備案。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對審核過的《水電廠動火作業計畫書》,以檔案形式儲存一年。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計畫書審批程式及許可權

(一)一級動火:由廠主管生產領導組織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及施工單位相關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廠業務主管部門編寫,送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及廠主管生產領導審核後,報油田公司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油田公司主管安全生產領導或書面授權人簽發,授權書格式(見附件3)。

請求安全環保監督部及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二)二級動火。由廠主管生產領導,組織生產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屬地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畫書》,送廠生產、技術、工程、消防、安全部門審查,由廠主管生產領導或書面授權人簽發,授權書格式(見附件3)。

請求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安全監督。

(三)**動火。由基層單位負責人組織生產及施工單位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制定動火措施。由基層單位編寫《動火作業計畫書》,由基層單位負責人批准。

請求所屬監督站指派現場巡視安全監督。

第五章動火作業許可票管理程式及許可權

第十六條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負責人向屬地單位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並提供如下相關材料和設施:

——動火作業內容說明;

——相關附圖,如作業環境示意圖、工藝流程圖、平面示意圖等;

——安全工作方案;

——可燃、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器;

——相關安全培訓或會議記錄;

——有毒有害氣體、粉塵檢測記錄;

——其它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屬地單位收到**動火作業許可申請後,現場負責人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動火作業許可票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並記錄審查結論。

第十八條廠主管部門收到二級動火許可申請後,由廠主管領導指定現場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動火作業許可票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並記錄審查結論。

第十九條書面審查通過後,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均應到動火作業許可票上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通過之後,監護人、批准人和相關方均應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批准人由生產單位現場負責人擔任。

如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乙份帶有該問題解決方案的動火作業許可申請。

作業人、監護人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批准人和申請人的批准。

第二十一條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廠相關部門、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有責任立即終止作業,取消動火作業許可票,並告知批准人動火許可票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

——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

——作業內容發生改變;

——實際作業與作業計畫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

——發現有可能發生立即危機生命的違章行為;

——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事故狀態下。

當正在進行的工作出現緊急情況或已發出緊急撤離訊號時,所有的許可票立即失效。

取消作業應由申請人和批准人在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一聯上簽字。重新作業應辦理新的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二十二條動火作業許可票必須在動火作業計畫書有效期限內。動火作業許可票的期限不得超過乙個班次,如果在動火作業許可票有效期內沒有完成工作,申請人可申請延期,延期後的總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第二十三條延期申請提出後,申請人、批准人及相關方應重新核查工作區域,確認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業條件未發生變化。若有新的安全要求(如夜間工作的照明)也應在申請上註明。在新的安全要求都落實後,申請人和批准人方可在動火作業許可票上簽字延期。

動火作業許可票未經批准人和申請人簽字,不得延期。在規定的延期次數內沒有完成作業,需重新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

作業完成後,申請人、相關方及批准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後,雙方簽字後方可關閉動火作業許可票。

第二十四條動火作業許可票一式兩聯,第一聯由作業負責人現場公示並留存;第二聯保留在許可人處;如相關方有需要,可增加。許可票應編號,編號由許可票批准人填寫。

動火作業許可票分發後,不得在做任何修改。工作完成後,動火作業許可票第一聯由申請人、批准方簽字關閉後交批准方存檔。許可票存檔並保留一年(包括取消作廢的動火許可票)。

第六章安全職責

第二十五條相關部門職責

(一)生產執行部門

1.負責審查施工內容中各生產單位的協調、組織與安排;

2.負責審查動火設施(裝置)停運後的產量安排;

3.負責審查動火作業時間與時限;

4.負責審查除火災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應急預案。

(二)業務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作業工藝流程和動火技術要求;

2.負責審查動火部位示意圖,屬於流程改造動火作業,應對改造流程進行技術可行性確認;

3.負責審查工藝改造內容的符合性;

4.從工藝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基建部門

1.負責審查工程概況、施工內容;

2.負責審查施工單位及人員資質;

3.負責審查施工步驟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門

1.負責審查防火器材配備數量,消防戒備;

2.負責審查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逃生路線圖;

3.從防火技術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部門

1.審查動火部位、級別、動火原因、動火種類、動火時間;

2.審查現場負責人、監護人的資格;

3.從動火步驟、動火程式上審查動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並提出補充要求。

第二十六條屬地管理單位安全責任:

(一)制定動火作業計畫書,並負責**動火作業的審查和審批,上報二級動火作業申請;

(二)負責向施工單位明確動火施工現場的危險源點和危險狀況,協助施工單位開展危害識別、制定安全措施;

(三)負責向施工單位提供安全作業的現場條件;

(四)審查施工單位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

(五)負責指派動火現場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制定、批准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

(二)負責施工作業前安全培訓,使施工作業人員掌握施工作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票和動火作業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四)嚴格執行安全法規以及國家、行業和企業的標準、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履行法律、法規和企業規定的安全職責;

(五)負責施工作業隊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

(六)及時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終止動火並採取有效安全措施;當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預案進行搶險,並立即報告屬地管理單位;

(七)負責指派施工單位動火現場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動火作業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一)負責動火作業申請,辦理動火作業許可票;

(二)組織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施動火作業,對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三)督促現場監護人、動火人等相關人員履行安全職責;

(四)動火作業前,對所有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方案交底;

(五)動火過程中,發現不能保證施工安全時做出停止動火作業決定,指揮施工人員撤離。

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1管理目的 本細則貫徹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的規定,加強了生產現場的消防管理,防止發生人為火災事故,確保生產場所內的人身和裝置安全事故。2 管理責任體系 2.1主管安全副廠長 2.1.1負責審批本細則 2.1.2批准動火工作票 2.1.3監督檢查執行本細則的有效性,審核...

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試行 第 條 承包人 第1 1條 一般規定 第1 1 1條 承包人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提高內部質檢人員及試驗人員的素質,在管理上不要留有空白,特別應加強勞務的管理,要求做到施工現場,都要有承包人的現場質檢員 或現場技術管理人員 在場把關,現場質檢員 或現場技術管理人員 必須佩戴上...

安全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 21標 施工階段風險管理實施細則 1.1開展風險評估與管理,有利於決策科學化,提高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zntj 21標施工階段的風險管理意識和風險管理能力,達到控制 降低和規避風險的目的,實現山西中南部鐵路通道工程建設安全 質量 工期 環境 投資控制的目標。1.2為進一步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