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4 02:40:55 字數 4664 閱讀 2320

(試行)

第1條:承包人

第1.1條:一般規定

第1.1.1條:承包人應加強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層層落實責任制,提高內部質檢人員及試驗人員的素質,在管理上不要留有空白,特別應加強勞務的管理,要求做到施工現場,都要有承包人的現場質檢員(或現場技術管理人員)在場把關,現場質檢員(或現場技術管理人員)必須佩戴上崗證,違反者,將課以承包人每處500元的違約金。

第1.1.2條:承包人必須按中標時合同規定的要求投入足夠滿足施工進度及質量要求的機械裝置、管理人員及足夠的勞動力,違反者,一經查實,每次課以5000元違約金,並限期調整到位。

第1.1.3條:嚴禁私自分包以及以包代管。對於承包人內部只提供勞動力及地材的施工隊,承包人專案部必須負責全部的技術及質量控制,絕不允許將中標人的風險轉到勞動力隊伍上,以防止出現拖欠民工工資和阻工、誤工現象。

違反者,一經發現,將課以承包人每天1000元違約金,並限期改正。

第1.1.4條:承包人應加強試驗檢測工作,按規範要求對原材料進行檢測,嚴把材料質量關,用試驗資料指導生產。主材必須要有廠家質保單、進貨單、發票等原始單據,**商家的資質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真實可靠。

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嚴禁運進施工現場;已運進場的不合格材料、半成品、成品嚴禁使用,並應在接到監理工程師口頭或書面通知24小時以內清除出場。若發現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除要求限期返工外,每次課以承包人1000元的違約金;已運進場的不合格材料經檢查發現後,超過24小時仍未清除的,一經查實,每處每天課以承包人1000元的違約金;不僅不及時清除出場仍繼續使用的,將課以每處每天5000元的違約金,並限期整改並通報。

第1.1.5條:承包人應強化工序管理,嚴把操作工藝關,堅持工序逐級檢驗制度和工序交接制度,堅持上道工序不合格或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驗收,上道工序未提供完善的自檢資料,下道工序不准施工的原則,要以工序質量確保分項工程的質量。違反此規定,對承包人將課以2000元/次的違約金,並責令整改。

第1.1.6條:承包人應嚴格按監理程式辦事。違反者,除要求承包人寫出書面檢查外,同時課以承包人每處每次2000元的違約金。

第1.1.7條:承包人必須加強內業資料的管理,質檢資料必須按照業主辦及駐監辦的要求,按照監理程式嚴格填報,所報資料及資料必須準確、及時、真實,不能弄虛作假。違反者,一經查實弄虛作假,將課以承包人每處1萬元的違約金,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者,保留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並停止其該次計量支付。

第1. 1 . 8條:

承包人由於生產、生活原因破壞生態環境,施工中隨意廢棄施工廢料,造成嚴重汙染,除責令自行恢復處理外,並課以承包人每處1000元違約金。屢教不改者,課以3000元違約金,並通報

批評直至停止其計量支付。

第1. 1 .9條:

承包人應充分重視安全生產,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內業資料要齊備,明確責任,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有效實施。違反者,將每次課以1000元違約金;施工現場必須有明顯和各種安全標識及安全保護措施,對監理工程師提出合理的安全建議措施應予以重視採納,違反者,課以承包人每處每次500元違約金;爆破人員應持證上崗,違反者,課以每處每次1000元元的違約金。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使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者,每處課以2000元違約金並通報。

第1. 1 .10條:承包人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1. 1 . 11條:

承包人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及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熟悉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並獲得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培訓和上崗證書,違反者,一經查實,課以違約金2000元,並進行整改。

第1. 1 . 12條:

施工現場與生產生活駐地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生產場地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誌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違反者,一經查處,課以違約金2000元。

第1. 1 . 13條:

承包人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須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駐地監理辦、業主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並積極組織施工救,不得瞞報、漏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違反者,一經查實,課以違約金5000元,情節嚴重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1. 2條:路基土石方工程

第1. 2 . 1條:承包人應嚴格按技術規劃和設計圖紙的要求組織施工。填築前處理應滿足填方路堤施工一般規定的要求,違反者,每違反一條,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的違約金。

第1. 2 . 2條:

路基填築必須根據設計斷面,分層壓實,要求插杆掛線施工。嚴格控制填方的松鋪厚度及平整度,違反者,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路基填料粒徑違規或厚度超標,每段課以1000元/處的違約金並整改。

第1. 2 . 3條:

路基填築應按照橫斷面全寬每邊加0.5m分層水平逐層向上填築,經壓實後填築層不能有彈簧、積水等現象,檢驗合格後方可填築上一層。不按此施工者,將課以1000元/處的違約金;未經檢驗就填築上一層者,將課以承包人2000元/處的違約金,同時要求返工。

第1. 2 .4條:

填挖結合部及地面自然橫坡或縱破陡於1:5時,應按有關規範要求挖台階處理,不挖台階或台階不合格者,承包人進行返工,並課以承包人2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 2 .5條:填方路堤的壓實度、平整度、橫坡及寬度必須滿足規範及設計要求,填方邊坡應密實、順適、無虧坡現象,違反者,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並責令返工處理。

第1. 2 .6條:

凡不能使用機械或人工直接開挖的石方,需要用爆破作業時,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爆破證書的專業人員施爆,根據確定的爆破方案,進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藥量設計,其設計圖紙和資料應報送駐監辦審批,嚴禁採用洞室爆破.若爆破設計未經批准或爆破不當,由此爆破造成對邊坡損害,引起邊坡或留下邊坡不穩定的後患和對民用建築等工地以外地上附著物的損壞,除要求承包人自費採取工程措施穩定、處理邊坡和賠償炮損外,同時課以承包人10萬元/處的違約金。

第1. 2 .7條:

土石方的開挖應採取從上到下,循序漸進的方法施工,邊坡上的險石、危石應及時清理乾淨,挖方邊坡坡度應滿足設計要求。由於承包人的原因所致欠挖及超挖均承包人自行恢復至設計要求。違反者,課以承包人500~1萬元/處的違約金並要求整改。

第1. 2 .8條:

涵洞及其他構造物的挖基土方等不適宜填料及清淤換填淤泥必須運到棄土堆放,不得棄於路基兩側;不得隨意抬高或降低原地表標高以免影響排水;違反者,除要求自行恢復處理外,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 3條:砌築工程

第1.3.1條:砂漿的配製要求採用重量比,用秤計量,以保證配合比的準確性,砂漿拌合要求採用砂漿拌合機,拌合均勻的砂漿應及時使用。若承包人不用秤計量,不用砂漿拌合機攪拌或因施工組織不當,使用已過初凝時間的砂漿,將課以承包人500元/次的違約金,並返工。

第1.3.2條:石料的質量及加工必須符合規格要求,用於砌體的的鑲面石應按駐監辦的相關工作指令執行,承包人若將不符合規格要求的石料用於砌體中時,除要求及時返工外,每次每處課以500元的違約金。若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理,繼續施工者,除要求停工整改外,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3.3條:漿砌要求採用擠漿、座漿法施工,砌體材料應丁掛、錯縫、咬合搭接以保證結構的整體性。砂漿應飽滿,無空洞現象,砂漿配合比應滿足規定要求,違反者,將課以第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並要求返工。

第1.3.4條:砌體的幾何尺寸必須滿足設計及規範要求,應採用坡度架前後掛線施工,違反者,課以承包人每處500元的違約金,並要求返工。

第1.3.5條:砌體的平整度、縫寬及錯縫應滿足規範要求:幹砌時應無鬆動、疊砌及浮塞現象。違反者,課以承包人每處500元/處的違約金,並要求返工。

第1.3.6條:砌體沉降縫要求鉛垂貫通,縫寬一致,不得有相咬合或擠緊的現象,應邊施工邊按設計規範要求進行縫的填塞。違反者,除要求及時返工或補救外,並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3.7條:洩水孔應按設計施工,洩水孔外露部分必須統一尺寸,洩水孔的流水面要求外斜不能有阻塞現象。違反此條者,課以承包人500元/處的違約金,並返工。

第1.3.8條:砌築物的基底未清理乾淨或未達到設計、規範要求時,不得在其上進行圬工砌築。違反者,除要求返工外,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不準備在砌好的砌體上加工石料或過多堆放石料,違反者,每發現一次,課以承包人5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3.9條:排水工程砌築必須按先溝底後溝邦的順序進行,並保證尺寸,違反者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並要求返工。

第1.4條:鋼筋混凝土工程

第1.4.1條:工程中所用的各種鋼筋及鋼絞線,其加工製作必須滿足規範及設計要求,並有抽檢報告,違反者不准使用外,並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已使用的,除要求返工外,並課以承包人2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4.2條:受力鋼筋同一截面的接頭數量,搭接長度和焊接、機械接頭質量應符合規範要求;鋼筋表面應無鐵鏽及焊渣;多層鋼筋網要求足夠的鋼筋支撐,保證骨架的施工剛度。違反者,除要求進行返工外並課以承包每處1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4.3條:鋼筋安裝時,其數量及間距、位置應滿足設計要求,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規定。違反者,將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

第1.4.4條:梁板預應力筋的張拉及孔道的壓漿必須有現場監理進行旁站施工,承包人在無監理旁站的情況下進行施工者,將課以2000元/處的違約金,情節嚴重者,該梁板作報廢處理。

第1.4.5條:混凝土的配製要求採用規定方法計量和拌合。施工前要測定混凝土用砂及碎石的天然含水量,嚴格控制水灰比。

運輸、振搗等應滿足施工技術規範的要求,以確保混凝土工程的質量。對未按規定方法計量或計量不准的,課以承包人1000元/處的違約金;若不聽勸阻野蠻施工,情節惡劣者課以承包人5000元/處的違約金,同時要求停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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