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能建設「八項制度」

2021-05-26 13:36:20 字數 3751 閱讀 4663

省直機關效能建設「八項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第一條根據機構改革和「三定」方案的要求,省直機關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對本單位各處室和每個崗位的工作內容、數量和質量,完成工作的程式、標準和時限,以及應有的權力和應負的責任等進行明確的規定。

第二條實行崗位責任制要堅持因事設崗、職責相稱,權責一致、責任分明,任務清楚、要求明確的原則。

第三條崗位責任要以適當形式進行公示,省直機關各處室要有統一的標識牌,自覺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條工作人員要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做到忠於職守。

第五條崗位責任制履**況要作為年度考核內容。年終每個崗位責任人要將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納入個人總結內容,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接受評議。

第六條對不履行崗位職責或對崗位責任制執行不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首問負責制

第一條基層單位和群眾到省直機關辦事時,所遇到並問及的第乙個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必須負責解答、辦理和幫助聯絡辦理等事項。

第二條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主動亮明自己身份,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服務周到,切實為辦事人著想,不得推諉扯皮。

第三條辦理事項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的,要按規定及時予以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辦理事項需要補充或攜帶的材料以及如何辦理等,並耐心解答對方的詢問。

第四條辦理事項不屬於首問責任人職責範圍,但屬於本單位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到有關經辦處室,由有關責任處室負責接待、處理和答覆;不屬於本單位或本部門職責範圍的,首問責任人應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或盡可能幫助其了解承辦部門。

第五條辦理事項特別緊急重大的,首問責任人應在認真做好記錄的同時,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確保問題得到及時處理。

第六條首問責任人沒有履行首問責任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服務承諾制

第一條根據工作職能要求,省直機關將服務內容、辦事程式、辦理時限、服務標準等相關具體事項向社會或服務物件作出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條凡實施行政審批的行政機關以及向社會提供服務專案的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和公眾公示本機關(或經授權具有一定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具體職能和服務專案,讓公眾了解本機關的職能狀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第三條承諾的辦事程式力求科學、合理、簡便、易行,辦事必備條件具體、明確。

第四條工作人員要增強宗旨意識,做到舉止文明、服務到位,並遵循工作程式辦事。

第五條工作人員要堅持廉潔自律,不推諉扯皮,不利用手中權力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條每半年要對單位、部門及工作人員執行服務承諾制的情況進行檢查,通報檢查情況,並作為單位、部門和個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建立健全對履諾行為的監督、獎懲機制,確保承諾事項的落實。對群眾通過效能投訴**等渠道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處理,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自覺接受監督。

第八條對違反服務承諾,受到投訴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四)辦文辦事限時制

第一條省直機關辦文辦事,均實行限時制度,具體時限要求,由各單位按提高效能的原則予以確定。

第二條凡是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辦理時限的,必須嚴格執行,所承諾時限只能少於規定時限。

第三條沒有規定辦理時限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則,合理確定辦理時限。

第四條涉及經費、編制、土地、案件處理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應將延期辦理的依據和處理意見及時告知報文單位。

第五條政務公開制度中有時限規定的事項,以及上級部門和領導交辦的事項,應在規定時間辦結。

第六條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視窗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實際,派出首席代表,實行首席代表制。

第七條對各地報送的請示性事項和公文,凡在規定的時限內不能按時辦結或沒有按時反饋辦理意見的,視為預設或同意。由此而產生的後果,由辦理單位負責。

第八條無故拖延辦結時間,超過辦結時限的,要追查原因,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五)ab崗制

第一條省直機關在合理設定崗位、明確工作職責的基礎上,實行兩個崗位之間頂崗或互為備崗。

第二條除特殊崗位,其餘崗位均實行ab崗工作制,ab崗設定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布。

第三條崗位工作人員(a角)因開會、出差、請假或其他原因一天以上無法到崗的,應在離崗前向直接領導匯報正在辦理和待辦的事項,並做好交接手續,由頂崗人員b角)代行其職責。

第四條頂崗人員(b角)應認真履行替代崗位職責,按規定及時辦理有關業務,不得推諉、留置、拖延或不辦。

第五條 b崗人員可為多人,頂崗秩序由單位或部門安排,以便在a崗人員不在崗時,按序頂崗。

第六條加強對工作人員適應多崗工作能力的培訓,保證b崗工作人員勝任a崗工作。

第七條 ab崗工作人員執行ab崗工作情況列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八條對ab崗工作人員因違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六)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條當事人到省直機關辦理有關事務或諮詢有關事項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辦理的理由。

第二條對當事人要求辦理的事項,經辦人員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完備等原因需退回補辦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補辦的手續、材料;對不完全具備條件而暫不予受理的,要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條當事人按照要求補齊材料、手續後,經辦人應當及時給予辦結;如補辦的材料或手續仍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經辦人應再次一次性告知。

第四條對當事人所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的,或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員應及時幫助其諮詢了解或請示報告,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五條一次性告知過程中要做到態度熱情,用語文明。

第六條一次性告知一般採用口頭告知形式,如果當事人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經辦人員應以書面形式告知。

第七條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對沒有做到一次性告知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七)離崗告示制

第一條省直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機關作息時間,工作期間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自離崗、串崗。確有特殊事由,需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超過30分鐘的,需履行離崗告示手續。

第二條無**事或私事,離崗人員需按以下程式履行離崗告知手續。一般工作人員離崗在一天以內的,應向處室負責人匯報,經處室負責人批准後離崗;處室負責人離崗在一天以內的,需向分管領導匯報,經分管領導批准後離崗。離崗一天以上的,按請假制度執行。

第三條離崗人員離崗後,要在規定位置放置離崗告示牌,標示離崗時間、事由、到崗時間、****等,提醒服務物件注意。

第四條離崗人員離崗後,一般按照《ab崗制》由b崗人員頂崗,保證工作的連續性。

第五條所有離崗人員必須按時歸崗,到崗後立即按批准程式向批准人報告。

第六條要加強在崗情況檢查,凡未履行離崗告知手續而擅自離崗的,或履行告知手續而未按時到崗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責任追究制

第一條省直機關或工作人員違反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辦文辦事限時制等有關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影響機關工作效能、耽誤基層群眾辦事、妨礙優化發展環境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責任人所在單位負責追究責任。

第二條不履行職責是指拖延、推諉、放棄、不完全履行職責的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是指不按照規定或規定的依據、程式、許可權、時限履行職責等行為。

第三條省直單位及其直屬機構違反規定,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和負責人責任。

第四條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者書面告誡,並視情責令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或辭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五條省直機關效能投訴受理中心要切實負起責任,及時受理、辦理對省直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影響工作效能行為的投訴或舉報,並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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