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縣水利局機關效能建設十二項制度

2023-01-02 23:33:04 字數 4734 閱讀 8793

一、崗位目標責任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局機關建設,發揮各股室職能作用,轉變作風,保證工作有序進行,結合局機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崗位目標責任制是指縣水利局及局機關各股室按照「三定」方案確定的職能和承擔的任務,明確工作分工後每一崗位的職責、任務和目標,並落實責任的制度。

第三條崗位目標責任制是機關效能建設的基本制度,是落實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職責,轉變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對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評的主要依據。適用於局機關全體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

第四條崗位目標責任制應遵循的原則

(一)因事設崗、職責相稱;(二)權責一致、責任分明;(三)任務清楚、要求明確;(四)責任到人、便於考核。

第五條崗位目標責任制的內容

(一)崗位目標責任制。局機關的崗位目標責任制分二部分:一是關於局領導班子成員的崗位目標責任制,根據縣水利局的職能安排好班子成員的工作分工,確定每一崗位的職責、目標和任務,並落實到人;二是關於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的崗位目標責任制,由各股室根據本股室職能確定每一崗位的職責、目標和任務,並落實到人。

(二)崗位目標責任制實行a、b崗工作制度,明確具體崗位的a崗和b崗,崗位責任人a崗因出差、開會、請假等原因離崗時間超過一天,須提前一天向b崗做好工作交代,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交代的,b崗責任人應主動頂崗;b崗責任人在頂崗期間,同時做好本崗和a崗主要工作,並兼有a崗的職責權利,對執行a崗工作結果負有相應責任。

(三)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時,a、b崗責任人應協同辦理,確保工作任務的完成。

(四)a、b崗責任人原則上不得同時外出。

第六條崗位目標責任制的落實措施

(一)各股室主要負責人應全面負責,既要抓好本股室業務工作以及崗位責任制的督促落實考核工作,也要抓好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設;切實負起工作責任和領導責任,切實履行「一崗雙責」。

(二)各股室要將崗位責任制的實施與局機關有關改進作風、加強效能建設的規定緊密結合起來,做到改進作風、熱情服務;提高效率、高效服務;加強自律、優質服務。

(三)健全崗位目標責任制考評制度。每個崗位責任人要把履行崗位責任的情況納入年終個人總結,並在述職時接受評議。

(四)機關工作人員要增強「補位」意識,加強協作、配合,落實a、b崗工作制度。

(五)對因脫崗或推諉、扯皮、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按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六)各股室應制訂崗位目標責任制,遇到人員調整時,a、b崗人員配備方案應及時調整。

二、限時辦結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優化服務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限時辦結制是指局機關承辦股室或承辦人對管理服務物件提出的辦理事項,在符合規定、手續齊全的前提下,向管理服務物件承諾時限辦結的制度。

局機關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承擔解答、辦理、轉交或引導責任,有關承辦股室或承辦人應當告知管理服務物件具體的辦結時限,並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有關事項。

列入限時辦結的事項在揭陽市惠來縣水利局政務**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需要辦理的收文,由局秘書股登記,並提出擬辦意見,對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明確辦結時限;各承辦股室對於不屬於本股室職權範圍的事項,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退回局秘書股並說明理由;對於內容涉及面廣,問題較複雜,不能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承辦股室應當及時向秘書股說明原因,並報局分管領導同意後,可以延長辦結時間。

第四條局機關所受理的上級機關或領導的「特急件」、「批辦件」、「督辦件」應當按照來文要求的時間辦結;沒有具體時間要求的,從收到「特急件」、「批辦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規定時限內將辦理意見報送交辦機關或領導。鎮(場)水利水電管理所、局直屬單位上報的緊急請示件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其他需要限時辦結的事項一般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五條承辦股室在辦理公文中,需要有關股室會簽的,會簽股室收到擬定公文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局領導簽發後的公文,辦理股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印發。第四條中的「特急件」、「批示件」、「督辦件」應當隨到隨辦。

接到縣直有關部門會簽文稿後,承辦股室應當及時核稿提出修改意見,送局分管領導審簽,並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如對文稿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按協商確定後的時間辦結。

第六條辦理各類督辦件和批辦件等公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辦結的,應當報告局分管領導,並提前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反饋。

第七條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必須實行限時辦結制。對於雖不屬行政審批的行為,已向社會公開承諾辦結時限的,也要限時辦理。

第八條上級機關或領導轉辦的群眾信訪件,如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按規定的時間要求辦結,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情況複雜難以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的信訪事項,承辦股室應當在辦結時限屆滿前3個工作日內寫出書面說明,經局領導同意後向轉辦機關或領導說明原因,並告知辦理進度,提出辦理的時間表。

對署名群眾信訪件,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信訪人,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因情況複雜難以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的信訪事件,承辦股室要向信訪人或局領導說明理由,提出辦理的時間表,經局領導同意後辦結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九條對來電、來訪,如果詢問的內容已有明確規定的,由相關人員當即作出回答;如果是尚未確定的,應當仔細作出說明。對來函、來信,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若非本承辦股室的業務範圍,在當日內轉交有關部門或股室辦理。

第十條符合條件的人事調配,在局黨組研究後,由局人事股在10個工作日內按有關程式送相關部門辦理。不符合條件的,由局人事股在3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第十一條需要由本局出具政審和資質、資信、身份等證明檔案的,一般應當即時辦結,不能即時辦結的,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需要外調的,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十二條局秘書股是局機關投訴受理和綜合協調部門。受理投訴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屬於局機關受理的投訴,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屬於局機關受理的投訴,應當根據投訴內容和內設股室的職責範圍,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轉呈局領導閱示後轉交有關股室處理。

承辦股室應當於7個工作日內對投訴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或建議,書面報告分管領導。投訴最終處理決定由局領導審定簽發,重大投訴事項由局黨組會議討論作出處理決定。投訴處理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告知或送達投訴人,無法告知或送達投訴人的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局機關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限時辦結制度。無正當理由延時辦理造成影響,按《揭陽市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及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三、辦事公開制度

第一條為遵循政務公開,民主管理的原則,制訂辦事公開制度。

第二條辦事公開制度是指以規範、透明、服務為重點,按照有關規定,將機關辦事依據、職責、內容、方式、程式、條件、時限、結果和紀律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不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規和紀律為原則,在政務公開欄和縣水利局政務**公開內設機構、行政許可、辦事程式、辦事紀律、辦事結果等,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條崗位職責公開,局機關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的崗位職責和重要崗位ab崗在政務公開欄公開,局機關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實行掛牌持證上崗。

第五條工作程式公開。重大工作事項經局領導班子研究後進行公開,聽取各方面意見,實行民主集中,然後組織實施。

第六條幹部選拔任用公開。按照上級組織部門檔案要求,實行民主推薦,黨組討論決定,進行公示,組織認可,履行程式後上報組織部門批准。

第七條財務公開。局計財股每季度公布一次財務活動情況,局開支執行預算管理,由相關業務股室編制預算送計財股審查,局長批准執行。合同管理招投標,**採購按相關規定執行,單項物品5000元或以上,批量5萬元或以上必須**採購;不列入**採購範圍的,購置物品由秘書股統一辦理。

第八條工作紀律公開。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持證掛牌上崗,文明服務,使用文明用語,管理服務物件可隨時監督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

第九條凡事關幹部、職工切身利益,事關局政務活動,不涉及保密範圍內的都要實行公示、公開。

第十條對外公開的內容,嚴格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由領導負責把關和督促落實。

第十一條局機關工作人員不執行公開制度,造成不良影響,按《揭陽市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四、持證上崗制度

第一條為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嚴格依法行政,規範辦事行為,樹立良好的水利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持證上崗制度是指機關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必須以能表明身份的座牌、身份牌、工作證等有效證件執行公務或執法,方便群眾辦事和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上崗時,必須將貼有相片及註明其姓名、職務的身份牌放置在辦公桌明顯位置或佩帶胸前。

第四條管理服務物件要求檢視身份牌或工作證時,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出示,不能遮擋或推諉。

第五條執法隊伍外出執法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著裝,並主動出示有關執法證件。

第六條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應該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嚴格執法。

第七條對執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有關責任人,可登出其行政執法證件,並按《揭陽市影響機關效能行為責任追究暫行方法》和有關規定處理。

五、首問負責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行政效能建設,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轉變服務態度,提供優質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首問責任制是指管理服務物件到局機關或打**等通訊方式到局機關辦理業務(含舉報、投訴、諮詢、查詢等),接受詢問的首位機關工作人員是首問人,必須負責解答、辦理或轉交經辦股室(人)辦理的制度。

第三條局機關工作人員(含借用人員)必須熟悉本職業務工作流程,了解局機關各股室的崗位職責;恪盡工作職守,加強職業道德修養,樹立為民服務的思想;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業務水平,不斷提高辦事效率。

第四條首問責任人必須履行如下職責:

(一)熱情接待來局辦事的管理服務物件,使用文明、規範用語,耐心聽講,認真受理,服務周到。嚴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歸我管」一類語言,嚴禁簡單生硬地回絕管理服務物件。管理服務物件詢問首問責任人姓名和職務時,應告知本人的姓名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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