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質量考核制度

2021-05-26 01:24:16 字數 5121 閱讀 9416

全面質量考核規定

一、目的:提高員工責任心,保證質量管理執行有效,產品質量持續改善。

二、範圍:與產品質量相關的過程、責任人。

三、職責:

1、工程部、銷售部負責提供外部質量資訊,收發退回處理的物料,提供考核依據以及質量損失統計;

2、品管部負責收集統計內部質量資訊,提供考核依據;

3、人力資源部負責進行執行本質量考核,形成質量考核表;

4、品管部負責協助人力資源部追溯責任人,質量問題性質認定,必要時趕赴市場確認。

四、責任分配原則:

1、質量產生部門和品管部門均為質量責任部門:

a.責任產生部門按本制度條款付全部責任;

b.品管部門需保證全檢零部件的合格率為100%、抽檢零部件的合格率為95%及以上,指標不足部分由品管部門付全責;

c. a和b分別針對不同部門,需分別考核,不可抵消;

d.如質檢提出改進要求且責任部門認可的,責任部門需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進措施,並在此時間之後提供符合改進要求的零部件(或成品),否則品管部門可判其零部件(或產品)為不合格,按相應條款考核。

2、市場產品問題盡可能整機退回更換,以便分析問題,現場問題反饋需要有明確的**或其它有效證據。

3、關於領導責任:

3.1目標達不到由相關部門領導承擔責任,具體問題有員工承擔責任。

3.2如果主管領導未指定相關制度或工藝檔案等來保證質量或應對問題承擔80%責任,如果領導制定了相關制度或工藝檔案並要求執行,員工失職導致質量問題的員工承擔80%,領導承擔20%。

3.3具體問題有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但如果找不到責任人,則有則由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4、關於設計責任(符合圖紙及相關技術要求,但依然存在問題,包括功能、效能、可靠性等):

4.1允許小批量試製的第一批存在問題,數量應在20臺以內,且需要技術發放試用跟蹤單。

4.2由於對產品、現場認識不足、類似經驗不足導致的設計問題不作直接的經濟處罰(由主管副總確認)

4.2如果相關部門已經提出改進要求,但技術未能按期改進導致外部質量問題,作為設計質量問題,設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可觀改進難度過大的除外,需主管副總確認)。

五、考核條款:

第一部分:外部質量損失考核

1、發出產品質量追溯:

a.每月由工程部彙總維修報表(含直接損失金額),品質部分清相關責任人,報送人力資源部門執行,責任無法分清的由技術部總經理確認。

b.執行標準責任人承擔總額按直接損失計算如下:

1000以內部分承擔20%;

1000-5000部分承擔10%;

5000-10000部分承擔5%;

10000以上部分承擔3%。

c.工程部所提供報表須經銷售部和財務部審核。

d.若由於技術試驗或首次出現的問題可不作處罰,具體情況由主管副總確認。

e.對於產品質量問題的間接責任人,須承擔連帶責任;對於重大質量事故,相關部門主管、經理應承擔領導責任。視具體情況承擔相應處罰金額。

2、外購外協導致以上問題:

a.由質檢、**負責追溯到供方進行全額賠償(按供方質量處罰規定);

b.每出現一例**部相關人員處罰100-200元;

c.由於檢驗人員未檢出的問題,處罰責任人50-200元;

3、外購外協合格率:

外購外協廠商必須提供100%合格的產品或零部件,品管部門人員檢驗僅為本公司的額外質量控制手段,進廠檢驗後入庫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仍由外購外協廠商負責。

具體執行《**商質量處罰規定》。

第二部分:內部生產質量考核

1、內部質量追溯:

1.1每週由質檢部統計產品合格率,分清相關責任人,每週例會前提交人力資源部。

1.2每月由質檢部彙總本月質量問題,形成「全面質量考核表-內部質量損失統計」,責任無法認清的由技術部總經理確認,人力資源部審核並執行。

2、報廢(按以往規定)

定義:由於操作者自身原因導致的產品不合格,且無法讓步使用的。

考核:a、取消工時;

b、執行標準責任人承擔總額按直接損失計算如下:

100元以內部分承擔60%;100元以上部分承擔40%。

c.上月發生報廢的,當月繼續出現報廢,則處罰幅度增加10%,以此類推。

3、批量讓步

定義:由於操作者自身原因導致的產品不合格,經技術部確認可以讓步使用的。

考核:a、可正常使用的讓步:工時按80%計算;

b、 需要定製零件配合使用的:因此產生的工時、材料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具體如下100元以內部分承擔60%,100以上部分承擔40%)。

4、返工

定義:由於操作者自身原因導致的不合格,需要通過二次加工或裝配才能合格。

考核:a、如果自行返工,無返工工時,操作工時按80%計算;

b、 如果不能自行返工而需要其他部門返工的、或則需要外協處理時,工時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具體:(100元以內部分承擔60%,100以上部分承擔40%)。

5、自檢

定義:任何環節應做到三不原則,即不加工不合格、不流轉不合格、不接受不合格

考核:a、將明顯存在不合格(目測即可發現的問題)的產品進行裝配,除了賠償返工工時費外,裝配責

任人處罰10元/次;

b、 將明顯不合格的產品進行加工,則扣除加工工時並處罰10元/次。

c、 完成加工後應進行檢驗,尺寸超差應主動提出處理,並按要求去毛刺、清屑;未處理即送檢或流轉的,一次處罰10元。

d、 完成裝配後應進行自檢,對於類似手輪手柄轉不動、提公升板切圓打不上等等要求自檢的,發現問題,一次處罰10元,5臺以上處罰20-50。

6、其它專案

6.1、產品防護:未按要求對產品進行防護造成產品損壞,按產品價值或返修費用進行賠償(100元以內賠償50%,100元以上賠償30%)。

6.2記錄填寫(包含流程卡):未按要求填寫相關質量記錄,或記錄錯誤、虛假等等,發現一次處罰10元,1個月內重**現則按此加倍處罰,如果記錄完全不能提供的則處罰50-100元。

6.3跟蹤追溯:流程卡填寫錯誤或漏填、閥體編號、電機編號、電路板編號等明確需要編號的零部件,無編號、編號無法識別或編號重複等發現一次處罰10元,1個月內再次發現則加倍處罰。

工程退回零部件應進行標識,註明故障、整機編號等真實資訊,未執行到位的發現一次處罰10元,1個月內再次發現則加倍處罰。

6.4責任人確定:相關部門、班組應負責追溯事件的責任人,如果無法追溯,則處罰款項由部門或班組自行承擔。

6.5屬於圖紙或技術要求缺失、不明確、錯誤等設計問題,由技術部承擔。

第三部分:持續改進考核

定義:經過確認的改進方案,相關責任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oa流轉或會議確認)。

1、持續改進跟蹤:每月由質檢部彙總本月質量問題,形成「全面質量考核表-改進措施落實不到位統計表」,報送人力資源部執行,發生爭議情況報主管副總確認。

考核:a、未落實做。處罰:100。(如確認無法解決應提前主動提出無法完成的原因及後續解決措施)

b、已經分析原因但沒有措施。 處罰:50。

c、延期完成(延誤1週內)。 處罰:延誤1週扣20元。

d、按期完成但改進效果不好,經評價需要繼續改進的,根據情況處罰:20元/次。

第四部分:關於資料統計報表

1、工程部:

1.1要求:

a)每週一例會提供工程部週報,週報中應明確本週開箱不合格等情況(銷售部接到開箱合格率反饋均發至工程部處理,並統一提交報表),同時所有維修、除錯產品應記錄編號、詳細故障情況以及相關費用(處罰依據);

b)每月10、20號分別提交一批維修更換配件給品管部門;市場急需解決問題或典型問題需在一工作日內提交品管部門;配件需要按跟蹤追溯要求進行標識。

c)工程人員每次出差應提交完工報告;報告應詳細描述現場情況。

d)其餘記錄按相關要求。

1.2考核:完工報告表述不清,根據情況扣罰差旅費的10%-30%(顧總執行)。

同樣問題,當月第二次發生加倍處罰。

2、 生產部:

2.1要求:

a)電子車間應每週一提供週報,說明不良情況,返修記錄;

b)電子車間應在每月30號前完成返修配件的維修,並提交真實詳細的維修記錄;

c)裝配車間應提供維修記錄、包裝記錄。

d)每週提供詳細的返工統計表。

e) 其餘記錄按相關要求。

3、 質檢部:

3.1要求:

a)每週一提供質量周報表、質量考核表。

b)每月30日提供本月報表,內部質量統計表、外部質量統計表、糾正措施落實情況跟蹤表,每月15號前召開質量會議。

4、庫房:

要求:次月5日提交上月:不合格品、置換物料彙總表;

5、財務部:每月1日提交上月:調貨統計表、非正常修改單據(如入庫單)記錄;

6、銷售後勤:每月1日提交上月:發出商品退換貨統計分析表;非正常發貨統計費用;

7、報表考核

各部門需按期按指定格式提交報表,否則按50元/份考核。

第五部分:關於產品合格率

1、產品合格率:

1.1每週由質檢部統計產品合格率,分清相關責任人,每週例會前提交人力資源部。

1.2每月由質檢部統計彙總,形成「全面質量考核表――合格率不達標統計」,報送人力資源部執行,同時次月在質量會上通報確認,責任無法認清的由技術部總經理確認。

2、外購件

1.1單批次合格率低於90%,相關採購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安排供方處理,處理不及時(是否影響生產進度評定)處罰相關採購人員20-100元/次。

1.2月度批次合格率不少於95%,每低1%扣20元(具體按各自負責產品的不合格數量佔總不合格批次數量比率處罰到責任人)。

3、**檢驗

3.1機檢合格率不低於92%(電機1%、裝配1%、外購外協2%、設計1%、加工1%、鑄造1%、檢驗1%,其他1%),責任部門每超乙個點扣20元。

3.2初檢合格率不低於92%(電子車間1%、電機1%、裝配1%、外購外協1%、設計1%、加工1%、鑄造1%、檢驗1%,其他 1%),責任部門每超乙個點扣20元。

3.3總檢合格率不低於97%(電機0.5%、裝配0.

5%、外購外協0.5%、加工0.5%、鑄造0.

5%、檢驗0.5%,其他 0.5%),責任部門每超乙個點扣20元。

3.4 檢驗合格率中「其他」部分由技術主管進行質量分配。

4、鑄造

4.1 砂孔等需經加工後才能發現的質量問題,次品率(經補救後仍不能使用的產品為次品)不得高於3%,在此次品率內僅扣加工費用。

4.2 超出3%部分除扣加工費用外需按產品**的10%賠償。

4.3 截止到品管部門水壓工序的加工費用有鑄造全部承擔,其後產生費用按照第四點原則有壓鑄、質檢一起承擔。

質量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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