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福利委員會分期付款制度

2021-05-24 06:57:27 字數 1149 閱讀 4291

第一條本會為謀員工經濟的利益與生活的改善,便利員工購買分期付款物

品,不計利息原價售予員工,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適用的物件一律限於本公司依法繳納福利金的員工。

第三條為確保貨款償還起見,購買人應覓具各社認為適當的本公司員工2

人以上為連帶保證人,如各社對所覓連帶保證人認為不適當時可要求另覓更換。

第四條欲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員工,應於每月10日以前填具申請書連同

保證書送交各社銷售組,並由銷售組於申請結束5日內註明購買人薪資及對本

社賒欠金額等資料(material),送請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會議審查。購買人經核准分期付款後,應憑各社發給的購買證,於月底持往特約商店購貨,逾期

以自動放棄論,不予保留。

第五條分期付款物品限於自用,如有轉售圖利或虛購物品將所得貨款流為其他不正當用途者,經查明即予停止分期付款購買權一年,並得請求提前償還

其向各社賒欠的一切貨款。

第六條購買人在貨款未全部清償前離職或不能如期付款時,各社得隨時將

所欠的金額作一次全部請求清償,購買人及連帶保證人不得異議。

第七條連帶保證人對於購買人所欠貨款無條件負連帶清償之責,並拋棄一切抗辯權。

第八條購買人滯繳貨款2次以上者,應即停止其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權利,

直到其貨款清償日起一年後始予恢復。

第九條購買分期付款物品的保證規定,購買人應覓具固定員工2人或固定員工1人非固定員工3人為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未經各社核准不得變更,

其保證繼續有效。

第十條分期付款物品的限額及付款規定:

(一)分期付款之限額不得超過購買人每月繳納福利金1000倍數為限,但最低限額規定為1000元,最高限額規定為15000元,購買人每月應分期付款連同賒購物品總額不得超過每月應領薪資總額60%。

(二)分期付款物品付款規定:

(1)1000元至3000元每月至少應付300元。

(2)300元至6000元每月至少應付400元。

(3)600元至9000元每月至少應付500元。

(4)900元至1xx元每月至少應付600元。

(5)1200元至15000元每月至少應付700元。

(三)分期付款應付貨款日期為發薪日。

第十一條分期付款物品特約商店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另行公布。

第壹拾貳條本辦法經員工福利委員會審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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