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制度。
一、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物業管理處各部門和全體員工。
二、基本原則
「有獎有罰,獎罰結合;落實責任,以責論處」作為本制度的基本原則。
四、獎勵和懲罰的條款
1、獎勵
對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物業公司及物業管理處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生和職業病危害作出貢獻的部門、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合物業公司《獎懲條例》給予適當獎勵:
(1) 對安全生產有所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被採用有明顯的效果者。
(2) 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避免事故發生者。
(3) 及時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
(4) 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並採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專案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5) 積極參加物業公司及物業管理處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異,被評為優秀部門、優秀個人。
(6) 按照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
(7) 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2、獎勵的型別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根據物業公司《獎懲條例》發放一次性獎金,精神獎勵包括通報表揚等。
3、懲罰
(1) 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相關部門經理和相關責任人、當事人進行處罰。
(2) 工傷事故的考核:部門發生工傷事故,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人員和當事人,依據工傷造成的損失,根據考核辦法進行考核,對績效工資進行扣款。
(3) 安全管理有如下行為之一者予以懲罰:
a) 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者。
b) 違規作業,後果嚴重,損失重大者。
c) 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d) 事故發生後,不及時採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複事故發生者。
e)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f)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未能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責任人。
g) 其它各種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後果者。
h) 發生裝置,火災、失竊、財產損失等其它事故者。
(4) 懲罰型別
a) 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程度,採取經濟處罰或行政處罰。具體處罰的措施還有提醒教育、書面檢討、通報批評、停工學習等多種方式。
b) 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根據物業公司《獎懲條例》給予可處以罰款。
c) 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根據物業公司《獎懲條例》可處以警告、嚴重警告、降職、辭退、開除等。
d) 性質特別嚴重、情節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五、實施方法
1、獎勵程式
(1) 優秀部門評定,根據物業公司制度每年度評定一次,安全生產工作將做為評定考核重點,由物業管理處進行討論報物業公司審核。
(2) 優秀個人評定,根據物業公司制度每年度評定一次,由各部門報行政人事部,再由物業管理處確定,報物業公司審核。
(3) 其他獎勵專案及時給予獎勵兌現,時間以不超過15個工作日。
2、 懲罰程式
(1) 經濟處罰由或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實後,報物業管理處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2) 行政處罰由行政人事部調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物業管理處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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