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度

2021-05-01 20:48:01 字數 2317 閱讀 8797

「末位淘汰制」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建設,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行優勝劣汰原則。體現優秀者公升、平庸者下、違紀者罰。形成幹部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的良性迴圈機制。特制定末位淘汰制」,實施細則如下:

一、考核範圍及原則

1.1公平、公開、公正,實行全員考核原則。確保考核的規範和透明度,並使考核不留空白。營造人人被考核、人人參與考核的良好氛圍。

1.2嚴格考核程式,實行群眾監督原則。對考核方法、過程、依據及結果全部予以公示,讓群眾直接參與監督和考核工作。夯實民主管理的基礎。

1.3加強思想教育,實行動態考核原則。堅持教育與考核相結合,鼓勵員工力爭上游,公平競爭。

通過不斷滾動考核,使員工能看到自己努力的方向,樹立起良好的責任感和事業心,為公司的發展增添動力。

二、末位淘汰制形式

2.1採用分項打分,綜合評定的形式,分數最低者根據具體情況,經評議按2.2條實施。

2.2分數最低者將免職、降職、低聘、調離管理(技術)崗位、內部下崗、降薪或解除勞動合同。

2.3考核物件:公司全體員工。

2.4考核負責單位:公司考核委員會。

2.5考核時間:以年為考核時間單位,年末打分,考核結果兌現為次年月份開始。

2.6具體淘汰形式:分二級淘汰。

一級淘汰為:解除勞動合同。即屬嚴重違章違紀。

二級淘汰為:免職、降職、低聘、調離管理(技術)崗位、內部下崗、降薪。

相關考核比例分別為:本公司員工評議(10%)、直接領導測評(30%)、公司考評委(60%)。根據各層次考核最後得分確定末位淘汰人員。

三、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主要是從思想品德、遵章守紀、工作業績、創新意識(工作技能)四個方面進行考評,對綜合考核列末位的按比例予以實施淘汰,對嚴重違章違紀的直接予以淘汰。為突出考核的量化和剛性的要求,按下列標準進行考核。

3.1對有下列行為(嚴重違章違紀)之一的,直接進入一級淘汰。即解除勞動合同。

3.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判刑、緩刑、拘役)的。

3.1.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使企業在遭受經濟損失超過2萬元以上的(包括工作失職造成的損失)。

3.1.3違反工藝、安全操作規程或違章指揮,而發生儀器裝置或人身事故,使企業或他人遭受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的。

3.1.4擅自將公司的技術資料(科技資訊、技術成果、設計圖紙以及有保密要求的資料等)轉贈或轉賣他人或其它單位,使企業造成損失的。

3.1.5年內曠工超過5天或連續曠工超過3天,事假累計超過15天的。

3.1.6上班時間打架、賭博,性質惡劣的。

3.1.7故意損壞、浪費公司財物,造成損失3仟元以上的。

3.2對於違反下列規定或屬於本公司考核末位的,進入第二級淘汰,即免職、降職、低聘、調離管理技術崗位、內部下崗、降薪。情節嚴重的也可直接進入一級淘汰。

3.2.1違***公德、違反治安管理條例、妨礙社會秩序等,尚不足刑事處分的。(10分)

3.2.2違反公司財務、質量、技術、物資等專業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的。(10分)

3.2.3違反公司和科室內部制訂的規章制度情節較重的。(10分)

3.2.4工作態度不好、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或工作技術能力等因素不能勝任工作,考核期沒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或質量較差的;

中層以上幹部管理和協調能力、創新意識差,在工作組織和實施過程中效率低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30分)

3.2.5不服從公司或科室領導正常調動、工作安排及生產指揮的。(10分)

3.2.6工作不負責任,經常出現差錯和紕漏、上班時間上網、打遊戲等做與工作無關的事。(10分)

3.2.7公司組織的技能或操作考核成績不合格,又不願意學習和提高的。(10分)

3.2.8服務態度差,與使用者、客戶吵架,影響極差的;工作時間胡鬧或惡作劇的。(5分)

3.2.9有其它違章違紀行為的。(5分)

四、加分條件

4.1受到各級各種表揚加3~5分;

4.2獲得各級各種證書(學歷、技術職稱、職業資格等)加5~10分 ;

4.3工作有創意,有特色,給公司創造良好效益和聲譽的加5~10分。

在考核中被列為末位的,屬於操作工人,如在下一考核年度(內部下崗人員上崗後)本人改正較好,且沒有違紀現象,經公司考核委員會討論同意,報公司審核後,可提前撤銷淘汰記錄,恢復工資和獎金待遇,但降薪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屬於技術人員,如在下一考核年度表現較好的,報公司批准,可撤銷淘汰處理記錄,並視公司技術崗位情況,可予重新聘任。

屬於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如在下一考核年度表現較好的,報公司批准,可撤銷淘汰處理記錄,並視公司管理崗位情況,可根據處罰決定,給予公升聘或重新聘任。

公司工會負責受理員工受到一級或二級淘汰處理,認為不公的申訴。工會受理申訴後,組織職工代表通過民主投票表決形式,凡有三分之二成員否決原決定的,可提交行政管理部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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