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石旦煤礦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

2021-04-24 21:59:42 字數 4499 閱讀 6673

(試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大查處「不安全行為」力度,有效遏止人員「不安全行為」,杜絕「不安全行為」現象,保障生產和人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安全行為」獎懲必須堅持以教育和有效預防為主、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監督與自律相結合、動態和靜態相結合、客觀事實與認知態度相結合、事後處理與有效預防相結合。重點加強「不安全行為」的教育和預防,讓員工明白「不安全行為」的嚴重危害,鼓勵員工愛崗敬業、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勇於抵制和制止「不安全行為」,從而將「不安全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三條全礦所有員工均有拒絕「不安全行為」、制止「不安全行為」,維護安全生產、職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和義務,對不顧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國家財產損失而組織、進行生產的違章、違法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四條全礦所有員工均應參照《老石旦煤礦人員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界定並規範自己的安全生產行為,杜絕「不安全行為」現象。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我礦所有生產單位及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人員。

第二章組織及職責

第六條成立員工不安全行為督查、考核、評審界定小組

組長: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成員:黨委書記、各分管礦領導、各專業副總、相關業務科室的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員工不安全行為督查、考核、評審界定小組負責對不安全行為檢查考評的督查;對舉報重大不安全行為、一般不安全行為的認定工作;對有異議或不在界定範圍內的不安全行為進行風險等級界定。

第八條安檢科負責對全礦井生產過程中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對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建立臺帳,具體要對不安全行為人員姓名、所在單位、發生時間、行為事實、處理結果等情況詳細記錄在案。

第九條黨工部、職工培訓中心和礦工會負責對全礦不安全行為扣分達到規定值的人員,進行誡勉談話、矯正培訓和聯絡家屬思想教育及家訪協管工作。協助部門為礦其他職能科室和基層區隊。

第十條基層區隊各級管理人員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均負有監督檢查、糾正的義務。現場作業中首先要確保個人按章作業,同時也要互相監督提醒其他人員不違章作業。

第十一條各級管理人員負責查處全礦各地點各崗位人員不安全行為;對查出不安全行為的主要內容和扣分情況要及時填寫在安全檢查卡上,並且將安全檢查卡交井下資訊站或安檢科值班室。

第十二條勞資科負責落實各類人員「不安全行為」的罰款。

第三章員工准入

第十三條勞人科負責新入礦職工上崗與轉崗職工崗位選擇的分配和管理,主要負責:

1、新入礦職工的崗前健康檢查。

2、組織新入礦職工參加崗前安全培訓、崗位技能及安全風險預控相關知識和掌握崗位危險源、管理標準管理措施。

3、組織新入礦職工簽訂師帶徒協議。

4、各類檢查、培訓必須成績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職培中心負責協調組織礦領導、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裝置操作人員等按規定參加培(復)訓,並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或特種作業證書);車輛駕駛員應有機動車駕駛執照。

第十五條安監科負責公升入井人員檢身及出入井人員清點,建立相關管理制度和記錄。

第十六條機電科負責全礦崗位規範與標準作業流程的制定、審核與執行方面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包括:

1、崗位規範應明確崗位工作中的風險,應遵循的勞動紀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行為標準、所需個人防護裝備要求、崗位特定要求等,並嚴格執行;

2、所有崗位均有標準作業流程,員工熟悉並能按規定操作步驟和流程進行規範作業

3、員工能夠按照標準作業流程等,辨識和管控每個操作步驟、流程中存在風險;

4、崗位風險變化時,應及時對風險資料庫和崗位規範進行更新。

第四章不安全行為檢查

第十七條礦領導、職能科室人員、生產輔助單位管理人員實行24小時不定時的對各作業點進行巡迴檢查,檢查要覆蓋生產全過程、全方位。

第十八條檢查必須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措施)、崗位標準和《老石旦煤礦人員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等進行。

第十九條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作業行為,應現場告知、確認簽字並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按照制度給予當事人及責任單位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不安全行為組織進行責任追究,提出處理意見,並要及時通報全礦。

第二十條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不安全行為,涉及人身安全或者作業區域存在無法保證人員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停止作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帶班隊長負責對每班人員的作業行為不定時的進行巡迴檢查,特別對重點崗位、關鍵作業環節重點監控。對本單位不安全行為人員要給予處理,對查出的不安全行為要上報安檢科進行備案確認。

第二十二條基層區隊要建立人員不安全行為管理臺帳,對不安全行為要有原因分析、矯正、改進措施。

第二十三條班組長為本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隨時了解掌握本班員工的工作生活情況,觀察人員工作中的情緒變化。不定時對全班人員作業行為進行檢查,及時提出要求,提醒注意事項,超前控制不安全行為和事故的發生。

第五章不安全行為考核

第二十四條依照不安全行為性質及產生的後果對人員不安全行為分為a、b、c、d四類:1、a類,特別嚴重不安全行為;2、b類,嚴重不安全行為:3、c類,比較嚴重不安全行為;4、d類,一般不安全行為。

第二十五條依據《老石旦煤礦員工不安全行為界定標準》對責任人進行扣分和處罰考核。

a類不安全行為人員扣10分,解除勞動合同。

b類不安全行為人員扣7-9分,並給予開除留用、撤職、降職、降級,同時取消安全期金和績效工資。

c類不安全行為人員扣4-6分,並給予罰款500--2000元處罰,並取消當月安全期金和績效工資。

d類不安全行為人員扣1-3分,並給予罰款200--500元處罰,並取消當月安全期金。

第二十六條對年內發生二次不安全行為的,公升級管理,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取消當年各類評先選優資格。

第二十七條職工不安全行為積分作為發放各類獎金的依據。

第六章不安全行為矯正

第二十八條培訓組織

1.被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由安檢科下達通知單到相關單位,培訓中心組織培訓,各基層單位配合。

2.培訓中心負責制定培訓計畫、安排具體培訓日程和課程,聘請可勝任的授課教師,負責培訓班全程管理、培訓結束後的考核評價和培訓總結工作。

3. 所有被查處的不安全行為人員在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寫出書面檢查,並由本人家屬簽字,職培中心存檔備案。

4.安檢部門根據培訓學習期間本人認識態度、家屬幫教情況,確定具體培訓時間。

第二十九條培訓形式

1.培訓方式:全脫產式。

2.培訓班期:分別為7天以上班、15天以上班和乙個月以上班;培訓週期根據各單位作業現場發生「不安全行為」行為的人數、頻次及嚴重程度,適時確定。

3.培訓學習時間:

b類(嚴重)不安全行為人員培訓乙個月以上;

c類(比較嚴重)不安全行為人員培訓學習15天以上;

d類(一般)不安全行為人員培訓學習7天以上;

4.培訓課時安排:

乙個月以上培訓課程(附件1);

15天以上培訓課程(附件2);

7天以上培訓課程(附件3)。

5.外委施工單位被本礦管理人員查處的人員不安全行為,由不安全行為人所在施工單位負責矯正培訓並保留相關培訓資料。

第三十條授課內容及授課方式

1.授課內容主要包括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災害事故防治知識、操作規程、「不安全行為」行為及其矯正管理、安全風險預控管理體系核心理念、危險源辨識管控、事故案例教育、崗位作業標準化流程等。

2.培訓採取課程講授、案例學習及座談交流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培訓期間工資待遇:

學員在培訓期間的工資只計發生活費。

第三十二條對發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要進行跟蹤觀察,驗證改進措施是否有效,觀察期限為不少於乙個月。對於重**生不安全行為的人員,要深入分析原因,重新制定改進措施,適當延長跟蹤觀察時間。

第七章查處不安全行為的獎罰

第三十三條凡是安檢員、班組長、跟班隊長及職能科室副科以上管理人員發現 「不安全行為」人員隱瞞不報的給予「不安全行為」人員同等處罰。

第三十四條對無考核指標人員抓「不安全行為」實行獎勵政策,每抓1人次 「不安全行為」、經查實獎勵100—2000元。有考核指標的各級管理人員如無特殊情況,當月未完成抓「不安全行為」指標的,月度給予通報,並取消當月安全期金及各類安全獎勵。

第三十五條對查出和舉報a類「不安全行為」的,給予10000~20000元獎勵。

第三十六條舉報或查出的 「不安全行為」行為必須屬實,凡弄虛作假的,給予1000元以上罰款直至行政處分,礦對舉報人員的舉報情況要嚴格保密,對洩露者給予調離崗位、降職、降級罰款處理。

第三十七條沒有按照不安全行為矯正培訓程式進行強制培訓的相關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給予500元以上罰款。

第三十八條打擊報復查處人、舉報人的,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行政撤職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礦設定「不安全行為」舉報**:安檢科:值班室5673095、安檢科長:

小靈通5673638 ; 排程室:5673000、5673001;礦長:辦公室5673007;安全礦長:

小靈通 5673848 、辦公室5673033。

第四十條本規定與上級檔案相牴觸時,按上級檔案執行;與礦有關檔案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本規定解釋權屬礦安委會。

第四十一條原《老石旦煤礦不安全行為管理制度》(礦發 [2015]133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二條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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