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全行為管理規定2019版

2021-03-04 09:31:16 字數 3796 閱讀 2988

1.0 目的

為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盡可能降至最低,從而消除各種安全隱患,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2.0 原則

公司承諾努力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逐步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提供必須的安全培訓。同時,員工應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制度、程式、及要求等(以下簡稱「安全規定」)。公司將依據國家和地方各項安全法律法規、安全規章制度和包括本《規定》在內的制度,對不安全行為加以處罰。

3.0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違反安全規定或者有其他不安全行為的所有人員,包括進入公司的外來人員及承包商。

4.0 管理責任

對於員工的安全過錯,其直接上司\主管\部門經理以及公司管理人員必須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5.0 責任部門

本規定由人事行政部和安委會起草、解釋、修訂、執行,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批。

6.0 生效日期

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2023年4月第1次修訂。

7.0 正文

7.1 安全過錯、分類及處罰

7.1.1 違反公司安全規定的行為或其他不安全行為,符合本規定情況的統稱為安全過錯或者不安全行為。安全過錯分為以下三類,同時公司有權根據本規定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

◆ a類過錯

定義: 可能或已經造成輕微後果的不安全行為。

◆ 處罰規定:

1)對a類過錯的員工,直接上司\主管和經理或公司管理層有權給予口頭警告,並將處理結果抄送人事行政部和安委會備案。對處以口頭警告者,公司有權給予扣減0至50元工資收入,或同時伴隨績效扣分。

2)對a類過錯的外來人員和承包商,視情節輕重給予書面警告並通知其雇主,並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給予違規人員每人最低不少於50元,最高不超過100元的罰款。並將處理結果抄送人事行政部、安委會、財務部備案。對處以口頭警告者,可同時給予50元以下罰款,罰款金額從承包商合同費用中扣除。

7.1.2 b類過錯

定義: 可能或已經造成較為嚴重後果的不安全行為(損失工時或一定財產損失)。

處罰規定:

1)對b類過錯的員工,直接上司\主管和經理或公司管理層有權立即給予該員工書面警告,並將處理結果抄送人事行政部和安委會。對處以書面警告者,公司有權扣減50至100元工資收入,或同時伴隨績效扣分。情節嚴重的行為可能導致降職、調職、免職等處分。

2) 對b類過錯的外來人員和承包商,經公司相關部門經理和主管同意後,可以將違規人員清理出廠並通知其雇主(承包商)。該承包商在下一次與公司發生業務時的安全績效必須重新考核。並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給予違規人員每人最低不少於15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罰款。

並將處理結果抄送人事行政部、安委會、財務部備案。對處以書面警告者,可同時處以罰款,罰款金額從承包商合同費用中扣除。

7.1.3 c類過錯

定義: 可能或已經造成重大後果的不安全行為(傷殘,死亡,火災,**或重大財產損失)。

處罰規定:

1)對c類過錯的員工,經過公司相關部門、人事行政部門和公司工會同意後,直接上司\主管和經理或公司管理層有權立即與違紀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並扣減100元或以上工資收入,或同時伴隨績效扣分。

1) 對c類過錯的外來人員和承包商,經公司相關部門經理和主管口頭同意後,可以將違反人員清理出廠,也永不允許進入我公司作業。並視其情節輕重和認識程度,給予違規人員每人最低不少於500元,最高不超過1000元罰款。並將處理結果抄送人事行政部、安委會、財務部備案。

對處以書面警告者,可同時處罰款,罰款金額從承包商合同費用中扣除。

2) 已構成犯罪的,送國家司法機關處理。

7.2 處罰累加或年終評定的規定

7.2.1 一年內兩次b類過錯時,可認定為一次c類過錯。

7.2.2 一年內兩次a類過錯時,可認定為一次b類過錯。

7.2.3 任何受到a/b/c類過錯處罰的員工,其處罰都將清晰地反應到相應考核的評定中。

7.3 安全過錯舉例

以下為a/b/c類安全過錯的舉例,實際情況可能不僅於此. 具體按以上三類安全過錯的定義參照執行。

7.3.1 a類過錯

1) 在車間跑步或在車間內追逐打鬧;

2) 直接站在機器的非站立面上工作;

3) 在維修、調整可能有零件,硬物或熱\腐蝕性物料飛出的部位不戴安全眼鏡;

4) 不按規定著裝或故意損壞個人防護用品,如安全鞋、耳塞、工作帽、防護眼鏡、防護口罩等;進入噪音區域未按要求戴好耳塞或耳罩;在粉塵區域或有異味的車間不按規定配戴防護口罩等;

5) 維修後,不及時清理地面造成路面障礙或易滑等危險,如潤滑油、油漆潑濺在通道上不及時清理;

6) 機動車、叉車、貨物占用人行走道;

7) 給未按要求放置三角剎車塊的車輛進行裝卸貨;

8) 行人、機動車未按規定各行其道;

9) 擅自帶未成年人和家屬進入廠區;

10) 通過其他方法進入廠區後被查到的穿拖鞋行為;

11) 其他不安全行為。

7.3.2 b類過錯

1) 將廢物\廢液\殘液直接傾倒入雨水管道;

2) 發生緊急情況或事故時,不及時向上級主管報告;

3) 將雜物堆放在應急通道上,如逃生門、消防器材等,擅自挪動、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等;

4) 違反高危作業管理程式,如進入受限空間、高空作業、高溫作業、電氣作業等;

5) 易燃、易爆、腐蝕、有毒、危險品未分類儲存,效能相牴觸的物品混放;

6) 廢棄危險化學品隨意丟棄;

7) 直接用手,不使用專用工具如鑷子、刷子去清潔和維護機器可運轉部位等;

8) 機器運轉過程中從事清潔工作;

9) 擅自取消安全防護裝置或原有的機器防護罩,拆除後不重新裝回原處,損壞後不及時維修或更換;

10) 非防爆叉車等非防爆器材/設施未經批准進入易燃易爆品區域;

11) 使用、處理危險品、化學品、清潔劑時,不按照安全指引進行並配帶防護眼鏡、防護眼罩、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口罩等必須的防護用品;

12) 擅自調高壓縮空氣壓力;

13) 使用壓縮空氣吹塵時,不配帶防護眼鏡、耳塞,使用吹塵槍吹衣服或身體;

14) 接收到有關裝置不安全故障,包括機器安全行程開關損壞、機器防護罩損壞、接地裝置損壞等報告和維修要求時而不及時維修;

15) 非授權人員擅自操作起吊裝置,如電動或手動葫蘆,或不上報損壞資訊;

16) 站在起吊、翻轉、提公升的裝置或物體下面作業;

17) 維修裝置時未完全執行上鎖掛牌;

18) 登高作業時使用非正規公司生產的不合格的梯子或安全帶;不使用安全帶;無牢固安全的懸掛點時強行作業;現場無專人監護;

19) 動火作業時,無證作業,未穿戴齊個人防護用品;

20) 機器帶病強行操作,如機器防護罩損壞,安全行程開關損壞等;

21) 叉車作業時司機載人或未戴安全帶、安全帽;

22) 違規進行特種作業的行為即未有有效證件和人事行政部批准備案;

23) 機動車責任人將車輛交給未經授權的人使用;

24) 擅自牽拉電線;

25) 將打火機、火柴、香菸、手機帶入生產及倉儲區域;

26) 未按正常作業程式,使用靜電夾;

27) 其他嚴重的不安全行為。

7.3.3 c類過錯

1) 違反安全程式並已造**員傷殘、死亡、火災事故或財產損失;

2) 隱瞞既往有關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史,如中耳炎、聽力損傷、心肺病等;

3) 特殊工種持假證或無證上崗,包括電工、壓力容器操作、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機動車輛駕駛、起重機作業等;

4) 在廠區非指定區域吸菸或未經批准動火作業的;

5) 蓄意違反安全規定,情節惡劣並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

6) 其他嚴重的不安全行為。

員工申明:我對公司頒布的《不安全行為管理規定》已經認真閱讀並掌握其具體規定,承諾將嚴格遵守,同時我明確不遵守所帶來的後果。

所屬公司/部門員工確認簽名

備註:本確認書原件交人事行政部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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