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04-24 21:30:21 字數 4127 閱讀 1298

第1章總則

1、目的:為規範公司工作制度管理、完善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為有效提高員工敬業精神、督促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依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含實習、兼職、代管員工)

3、制定與監督: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具體制定、修改、執行、監督。

第2章工作時間

1、工作時間分冬、夏兩季制度執行:

夏季:早8:00-12:00;14:00-18:00。(5月-10月)

冬季:早8:00-12:00;13:00-17:00。(10月-次年5月)

2、每週工作時間為周一至週六,週日休息。

3、週六上班時間推遲一小時,下班提前一小時。

4、週日及法定節假日採用值班制度,由部門負責人以上人員輪流值班。值班時間等同與週六上班時間。

5、公司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各部門或個別員工的工作時間。

第3章打卡制度

1、公司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制度,每日出勤打卡四次。打卡時間:為上班前、下班後。

1.1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早8:30之前打卡,不記為遲到。

1.2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早9:00之前打卡記為遲到:

早10:00之前打卡為曠工半天;12:00之前為曠工一天;全天未打卡為曠工三天,每月累計三天未打卡者公司有權辭退並不給予任何補償。

1.3下班前10分鐘內打卡記為早退,30分鐘以內為曠工半天,1小時內為曠工一天,1小時以上為曠工三天,情節嚴重者報總經理進行處罰。

1.4周

六、週末及法定節假日值班者應按照上、下班時間準時打卡。

1.5中午下班、上班忘記打卡者,應記為缺勤。

1.6上午確因工作原因,未能及時下班者,經部門負責人批准中午休息及打卡時間順延。

1.7因公外出,中午未能按時返回不做打卡要求。

1.8夜間加班至24:00以後者,次日不做打卡要求。

1.9因公出差、外出培訓、公司副總以上高管、經總經理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不做打卡要求。

二、工作期間因公外出,離開工作範圍的應當填寫《外出登記表》。

2.1工作範圍:特指所屬辦公室、工地、履行自身工作職責的工作場所(歸屬公司所有的場地)。

2.2工作時間因工作需要外出者,需經上一級領導批准,並填寫《外出登記表》。上級領導未在者,可通過**請示,事後補簽字。

2.3因公外出者,外出及返回後應打卡。下班前未能返回者應於次工作日填寫工作結束時間。

2.4因公外出者,應親自填寫《外出登記表》,同行者兩人以上可由一人填寫。

2.5緊急情況未能填寫《外出登記表》,應向行政部報備,事後補登記。並由部門負責人、行政部簽字確認,報總經理簽字同意。

2.6未能按要求及時、準確填寫者,按缺勤經行政部報總經理酌情處理。

2.7有以下情形,一律按曠工一天處理:

2.7.1未經上級批准而外出者。

2.7.2沒有緊急、真實、合理、必須的理由而未登記者。

2.7.3不符合要求而由他人代為登記者(雙方)。

2.7.4虛報事由、拖延時間不及時返回者。

2.7.5修改、損壞登記表,未經批准私自補登記者。

2.7.6未經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同意,在外處理個人事務者。

2.8因公出差、外出培訓、經批准的請假,應在離開公司前進行登記。

2.9公司副總以上高管、經總經理批准的特殊崗位人員不做登記要求。

3、處罰規定。

3.1遲到、早退,每次扣罰20元。當月累計三次者,額外扣罰一天工資(總工資),以此類推。

3.2缺勤,每次扣罰50元。當月累計三次者,額外扣罰一天工資(總工資),以此類推。

3.3曠工一天者,扣罰三天工資(總工資)。當月累計三次者,額外扣罰基本工資;連續三次曠工或當月曠工三次以上者,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扣罰當月工資(總工資)。

3.4其餘處罰,參照公司其他規章制度。

第4章請、銷假制度

1、假期分類

1.病假:員工休病假需在假前或假後提供真實有效的病例、醫生診斷、收費憑據,經批准後方可認定為病假。

1.1員工休病假應提前申請,如遇緊急、突發狀況或無法親自請假,應當由本人或家人通過**向部門負責人請假,並向行政部報備。在返崗後首個工作日補辦手續。

1.2病假期間,三天為帶薪假期;三天以上,不足七天的按事假處理;七天以上,不足15日的發放基本工資;15日以上的停發當月工資。

1.3出現弄虛作假、誇大病情、非真實有效的本人病例等情況,將採取曠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

1.4病假期間,在其他單位或個人處從事有償報酬的事務,將採取曠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並追究其個人法律責任。

2.事假:員工因處理個人事務請假屬於事假,應依據批假許可權進行請假,在獲得批准後將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離崗休假。

2.1事假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扣發所請事假時間段內工資。

2.2有以下情形者,按曠工處理。

2.2.1請假未獲批准者;

2.2.2假期滿後未續假或及時上班者;

2.2.3不足一天按曠工一天計算;一天以上(含一天)三倍處罰;三天以上,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3事假三天以上者,扣罰當月獎金、補助等;一周以上者,只發放基本工資;十五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30天以上,視為自動離職。

3.婚假:正式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取得結婚證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7天,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天。

3.1婚假需提前2周申請,填寫《請假申請表》並報總經理批准。

3.2婚假為帶薪休假,並為一次性假期。

4.喪假:正式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其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喪亡,可休3天帶薪假。

5.工傷假、產假等其餘假期,由行政部審核,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總經理批准。

2、請假程式

1、請假人員應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請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報總經理審批。

2、總經理批准後,應將《請假申請單》報行政部備查。

3、請假人員獲批後,應將所負責工作交接清楚後,方可離崗休假。

4、請假人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請假或續假者,應當在返崗後及時補辦手續。

5、請假人員返崗後,應該及時向部門負責人、行政部、總經理銷假,未銷假者以曠工處理。

3、批假許可權

1、《請假申請單》

2、批假許可權

第5章加班與調休制度

1、加班

1.加班是指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仍照常工作的情況(包含在下班後非因個人工作能力造成的仍需繼續工作的情況)。

1.1在完成工作目標過程,因增加非計畫內工作且需限時內完成的,可以申**班,由總經理審批。

1.2加班需提前填寫《加班申請表》,請部門經理同意後報總經理審批,行政部報備。特殊情況下,可**請示,事後補填《加班申請表》。

1.3加班不另行支付加班費用,可調休。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示。

1.4公司會議、培訓、組織活動等,原則上不列入加班。

1.5未經批准或未填寫《加班申請表》的為無效加班。

1.6因個人原因造成的加班、工作日下班後2小時內不列入加班。

1.7因工作需要,個人或部門階段性的加班可統一申請。

1.8公司因工作原因可由行政部統一行文、通知加班。

2、值班:因工作需要,在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仍需在公司履行工作職責、統籌公司日常工作的被列為值班。

2.1值班原則上由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參加。

2.2由行政部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值班表,報總經理審批後執行。

2.3值班人員對公司各項日常事務負責,尤其在安保、衛生、接待工作方面。

2.4值班人員不得擅離崗位,突發情況時應及時對上匯報,並與相關人員聯絡。

3、加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也應打卡,值班人員需按工作日要求打卡。

2、調休

1、調休:指因加班或值班造成的未能在規定休息日休息的員工,在合理的時間段內進行休息,

1.1調休原則上不得在周一至周五進行。

1.2調休需提前申請,審批許可權等同於請假許可權。

1.3調休原則上應在當月進行,因特殊造成的無法執行,須經總經理審批。

2、休假:特指因特殊情況,由公司統一組織、安排的臨時性階段休息。

2.1休假,個人不得申請,需要公司根據工作需要統一安排。

2.2休假期間只發放基本工資。

第6章附則

1、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修改、執行、監督。

2、公司員工如因工作原因不能執行本制度,需自行向總經理申請。

3、行政部將依據本制度進行考勤,並於每月初將考勤結果報送總經理及薪資制發部門。

4、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

行政部2023年10月26日

附件:外出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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