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21-04-24 12:17:31 字數 3454 閱讀 9512

一、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日常消防檢查可結合安全生產檢查進行。

2.專案部防火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由專案部防火責任人組織執行。

3.崗位防火檢查由操作工結合清潔衛生、文明生產對本崗位的防火安全隨時進行檢查。

4.對查出的火險隱患要定時整改,本部門難以解決的要及時按級上報。

5.安全部門要把每次安全檢查的情況進行記錄,把火險隱患的整改措施備案並存於防火檔案。

二、專案部防火責任人職責

1.負責對本專案部的防火安全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識,保證各項防火安全制度的貫徹執行。

2.每季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

3.配製本專案部的消防器材,保證器材完整好用,不得隨便挪用。

4.本專案部內發生火災事故,必須負責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及時上報公司。

5.每季度召開各班組防火責任人會議,分析防火安全工作情況,布置下季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班組級防火責任人職責

1.落實專案部所布置的防火工作,檢查和監督本班組人員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情況。

2.負責檢查本班組成員所操作匠電氣機械裝置的防火安全裝置,運轉和安全使用,並監督和檢查易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3.督促做好本班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發生事故立即補救,並及時向公司級防火責任人匯報。

四、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管理制度

1.漆類、油烘、香蕉水類等到各種易燃品進工地後必須立即進專用倉庫,並按指定位置存放,各領用部門嚴格控制限額領料,施工現場內易燃品不宜存放過量,不用物品應退回倉庫,不准到處亂放。

2.氧氣要注意安全運輸,進工地後由電焊部門負責保管,氧氣瓶使用後應做好標記,不准亂放。

3.如有違者或不負責任而造成損失,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五、焊工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焊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焊工在工地現場操作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3.對存有危險犧牲物資的場所,焊工應採取相應的防爆電氣裝置,掌握防爆電氣裝置的原理。

六、倉庫保管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倉庫內物資儲存要分類、分堆、分垛,各類物資需標有色標,主通道不小於1.5m,次通道不小於50m,嚴禁超儲。

2.倉庫要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和充足的消防水源,在消防設施的附近嚴禁放其他物品,倉庫職工會使用各類消防器材。

3.倉庫內處要保持清潔,可燃廢物要及時清除。

七、消防器材的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准隨意移動和挪作他用。

2.要加強檢查和保養,每月檢查一次,每半年保養一次,發現消防器材損壞,缺少應及時上報,並及時恢復良好。

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和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現場防火管理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本公司建築施工安全防火管理。

2.引用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

《上海市建築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3.管理內容與要求

3.1建立消防組織和制度

3.1.1專案施工中應建立由總包、業主及分包單位參加的消防領導小組,實行消防責任制,落實專人負責日常防火檢查、明火督查等工作成立業餘消防隊,組織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等。

貫徹消防工作「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本著自防自救的原則,實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3.1.2加強消防意識和消防制度的教育和日常檢查工作認真貫徹各項消防制度,經常開展消防活動。

3.1.3工地的消防組織應與當地的公安消防組織加強聯絡,及時把工程民政部進行通報,一旦發生火警情況,應立即報告城市消防隊,求得緊急救助。

3.2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器材。

3.2.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制訂消防措施,並付諸實施。

高層建築必須考慮消防水源,保證必要的水壓與水量。施工用水要與消防用水分開,消防用水除利用城市消防管網外,還應根據條件設立貯水池,設定消防豎管,每層應設定消火栓,配置水帶和水槍,此外尚需設定足夠揚程的高壓水幫浦供水,對超高層建築可採用每隔樓梯間數層設乙個消防水箱。

3.2.2高層建築施工要設定兩路電源,除正常施工用電外,對起動消防水幫浦、安全電梯、安全扶梯、安全通道及緊急情況下使用的電器裝置,必須另備電源,電源的用電量和佈線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加以安排。

3.2.3施工現場按防火規定,在工地各區域設定滅火器具,一般臨時設施每100平方公尺配備2只滅火器,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平方公尺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沙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機具間等每25m應配置乙隻各類合適的滅火器,在建高層建築塔樓,每層滅火器的配置可參考《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j40-90),設定位置應在顯眼易取的地方,且各層均設在相同位置,滅火器應按規定期限換藥或更換。

3.3明火管理

3.3.1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對施工工地要劃分劃禁火區域及動火等級,禁火區域要掛牌明確,禁止一切火種的進入。施工現場按動火危險程度劃分為**動火等級,執行分級審批制度。

3.3.1.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動火:

(一)禁火區域內。

(二)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

(三)各種受壓裝置。

(四)毗鄰建築間或鄰街登高焊、割作業。

(五)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品的場所。

一級動火作業由施工專案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程總包單位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

3.3.1.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為二級動火:

(一)工地範圍內具有一定危險因素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二)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三)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二級動火作業由施工單位專案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總包單位保衛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3.3.1.3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動火作業由施工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專案經理或安全部門批准後,方可動火。

3.3.1.

4建築施工動用明火,必須在動火前由工地防火檢查小組或安全部門對動火、周圍、下方進行檢查,消除易燃物,採取措施作好消防防護,動火時必須派監護人員值班,高空明火作業必須在其下方採取隔離措施,不得使火種從高處墜落。高層建築施工期間,要配專職消防巡視員,三班制進行巡迴檢查,巡迴路線要專門設計,保證一旦有火警,在可撲滅的時限內發覺和消除。

3.4現場防火要求

3.4.1施工工地內應設定環形消防車道,設定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的,應設定回車道,保證消防車輛暢通。

3.4.2高層建築主體內不應設有工棚、可燃材料和易燃材料倉庫。

3.4.3建築施工樓面作業與地面指揮機構要有可靠的通訊裝置。一旦有險情,作業地點可及時向指揮部門報告。

3.4.4高層建築不得在大樓內或高空明火熔化瀝青;可燃材料作夾層或塗層的隔熱、隔間、防腐的構件或設定需進行焊(割)作業的,除按動火等級進行報批外,必須採取切實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並加強監管和檢查。

3.4.5有冷卻塔的工程,冷卻塔安裝應在確定現場不再動火後進,如因特殊原因確需提前進行安裝的,必須採用阻燃型冷卻塔,並在其頂部、周圍加防護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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