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05-22 15:28:46 字數 4157 閱讀 1445

1 總則

1.1 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員工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

2 考勤管理

2.1 作息時間:正常工作時間為周一至週六全天,週日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7:00。

2.2 公司的考勤記錄採用電子打卡和手工記錄相結合的形式,卡鍾設在門衛室,由安保員監督。

2.3 手工記錄由各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記錄,當天的考勤記錄必須在當天上午8:20之前交到人力資源部人事勞資員處,否則按曠工處理。

2.4 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

2.5 公司考勤員為人事勞資員。

2.6 公司人事勞資員根據打卡記錄,每週填寫《考勤彙總表》;每月進行考勤記錄彙總,填寫《考勤月報表》。人力資源部經理根據《考勤彙總表》、《考勤月報表》、所附《請假單》等進行抽查核實。

2.7 除總經理特許人員外,其餘員工每日上、下班均應親自到指定地點打卡。

2.8 新員工自報到之日起開始打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發放考勤卡。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不需打卡,但應在考勤員處做好記錄並及時銷差。

2.9 因公不能按時打卡者,須持部門負責人說明情況的未打卡證明單在考勤員處登記,否則按遲到、早退處理。

2.10 員工因故不能及時打卡應立即到人力資源部處進行登記確認。丟失損壞考勤卡, 應立即到人力資源部補辦考勤卡,同時交補辦費元。

丟失考勤卡未在當天提出補辦申請的全天考勤按曠工處理。

2.11 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替他人打卡或委託他人打卡,一經發現,責任雙方第一次記大過,第二次則予以除名。

2.12 考勤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虛報、漏報,違者每次罰款元, 連續三次記警告處分。打卡由安保員負責監督,由人力資源部核實、彙總考勤記錄。

2.13 任何員工不准刁難監督打卡人員、考勤員,否則視情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2.14 遲到、早退、曠工

2.14.1 遲到:員工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到崗延誤時間在30分鐘之內者視為遲到。

2.14.2 早退:員工未經允許提前30分鐘(含)內離崗者視為早退。

2.14.3 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2.14.3.1 凡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在2小時(含)之內者按曠工半天處理,超過2小時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2.14.3.2 當月遲到、早退累計三次按曠工一天處理。

2.14.3.3 因緊急情況不能履行請假手續,事後未按要求及時補辦手續者。

2.14.3.4 無故不到崗者。

2.14.3.5 上班時間未辦理外出手續或未經部門領導同意,擅自外出者。

2.14.3.6 請假期滿未及時向人力資源部銷假者。

2.14.3.7 未辦理任何續假手續,擅自拖延各種休假時間而不出勤者。

2.15 遲到、早退一次罰款元;曠工一天扣除兩天日工資;當年累計曠工五天(含)以上,或連續曠工三天(含)以上者,予以辭退。

2.16 員工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脫崗、串崗者,記嘉獎一次。

2.17 員工離職時,應將考勤卡交回人力資源部。

3 休假、請假

3.1 休假種類、請假規定及批准許可權

3.1.1 公司規定休假的種類有:每週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病假、事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各類休假均含公休假日,如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a. 每週公休假日:每週休息一天,人力資源部可視淡旺季做相應調整。

b. 每年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定節假日適逢公休假日,順延補假。

c. 帶薪年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每年享受帶薪年假 7 天,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公司將給予相應現金補償。

d. 病假(持醫院證明):年累計不得超過 30天。住院者以天為限。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公司總經理特別批准者不在此限。特准病假以一年為限。工傷除外。

e. 事假:原則上事假不得超過 7 天(外地員工的路途時間不計在內),續假不得超過 3 天。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經核實者除外。

f. 探親假:

a) 享受條件:在本企業工作轉正後滿一年且與父母或配偶分居兩地(超過300公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員工享受探親假。

b) 假期規定:

已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期,假期為天。

未婚員工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期,假期為天。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天。

每次探親假一次休完,路途時間另計路程假。(路程假每日計發日基本工

資的50%)

g. 婚假:(持結婚證)

a) 正式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享受 3 天婚假。

b) 正式員工如屬晚婚(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享受 10 天婚假。再婚人員不享受晚婚待遇。

c) 配偶雙方有一方在外地的,除享受婚假外,給予路程假。

h. 喪假:

a) 正式員工直系親屬(雙方祖父母、雙方父母、配偶、子女)去世者,給予3 天喪假;供養親屬(岳父母、公、婆)、旁系親屬(雙方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者,給予喪假 1 天。

b) 路途時間另計路程假。

i. 產假(持准生證、出生證等):

a) 已婚正式女員工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內,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生育第乙個子女者,可享受有薪產假 90 天(含產前休假 15 天)。

b) 妻子分娩,男員工享受 3 天的有薪護理假。

3.1.2 請假規定:

a. 公司各部門人員請假直接到人力資源部人事勞資員處辦理,每月進行彙總。除病事假外,試用員工不享受其他假期。

b. 除每週公休假和每年法定節假日外,員工請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並附所需資料向直接上級申請,經批准交人力資源部方可離崗。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

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

c. 員工請假後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總經理、部門經理級人員外出時須將行程和時間安排通知人力資源部備案。

d. 《請假單》由人力資源部存查並據實記錄。請假人應按期到崗,到崗後辦理銷假手續。

e. 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兩天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准而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f. 如發現員工請假有虛假情況時,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論處。

g. 請病假必須出具公司指定醫院或縣(區)級以上的證明。無醫院證明者,按事假處理。

h. 住院或經總經理特別批准病假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期滿能上班者,應由就醫醫院開具證明,並經原所在部門或上級部門進行三個月的試工考評,試工期間待遇按原工資標準計發。對達到要求者留職,達不到要求者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員工對另行安排的工作拒不服從者,公司有權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i. 異地員工請病假,原則上不許回家休養。特殊情況由本系統總監審核報請總經理批准。

3.1.3 請假批准許可權:

a. 事假: 1 天到 3 天(含)以內,由直接上級批准; 3 天以上到 5 天(含)以內,須經直接上級同意後由本系統總監批准; 5 以上須經總經理批准。

b. 病假:請假一周(含)以內由直接上級批准;一周以上兩周(含)以內,須經直接上級同意後由系統總監批准; 兩周以上須由總經理批准。

c. 探親假由本系統總監批准。總經理、董事長由董事會批准。

3.2 休假期間待遇

3.2.1 每週公休假日、每年法定節假日工資照發。

3.2.2 病假期間待遇:

a. 請病假 30 天內,凡在本企業工齡滿三年(含)以上的職工,享受60% 的基本工資,工齡不滿三年的職工享受 50% 的基本工資。

b. 請病假 30 天(含)以上直至一年,只發本市規定的最低保障工資。

c. 病假期間的醫療費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d. 工傷期間待遇及工傷致殘後的工作安排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2.3 事假期間待遇:事假期間的工資不予計發。年累計事假每累計到 15 天,扣發乙個月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累計數當月為準,並於當月執行。

3.2.4 探親假期間待遇:享受 60% 的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員工探望配偶及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企業負擔 50% 。

3.2.5 婚、喪假期間待遇:享受 60% 的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如發生差旅費不予報銷。其他情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4 附則

4.1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並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4.2 本制度報董事會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4.3 本制度施行後,凡既有的類似規章制度自行終止,與本制度有牴觸的規定以本制度為準。

4.4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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