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概述

2021-05-22 09:51:57 字數 1461 閱讀 7203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據人的生理年齡所作的犯罪類別劃分。在我國有關的法律檔案中,對「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確的界定。就其詞義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與少年的合稱,「青年」是指人從十五六歲到三十歲左右的年齡段,「少年」指人從十歲左右到十五六歲的年齡段。

理論界對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從刑事法學觀點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義。它一般是指14—25歲年齡段的人所實施的依法應當受刑事處罰的行為。它以我國開始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14歲為起點。

廣義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給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義。有學者認為,它是指6—25歲年齡段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觸犯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和違反道德規範的不良行為。這種定義,是從犯罪預防的角度,將矯治的行為擴大到違法行為和不良行為(不道德行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為),並將這個年齡段的下限予以降低。

對這個下限存有不同意見。有學者提出,應當定在10歲比較合適。其理由在於,從實證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從10—12歲開始有劣跡,13、14歲開始走向社會進行違法犯罪,14—17歲進入犯罪的第乙個高峰期。

這樣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預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歲的人實施的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筆者對此予以贊同。

這一概念包括了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罪和已滿18周歲不滿25周歲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規定的「未成年犯罪」的範圍應該是一致的,只不過「未成年犯罪」是乙個準確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則是乙個寬泛的社會學、犯罪學概念;後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輕的成年犯。

如今青少年犯罪問題以成為即環境汙染,販毒吸毒之後的第三大社會問題,引起了全世界各國的強烈關注, 我國也不例外,特別是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齊發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問題更是我們當務之急亟待解決的頭等大事。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人類的希望,就我國來講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約佔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20%-30%,到了80年代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就我省1991-2023年統計,青少年犯罪比率和在校生犯罪比率比80年代就提高了一倍之多。

特別是九十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當今我國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現出:低齡化,團夥化,惡性化等新特點。具統計:

90年代,青少年犯罪的初始年齡比70年代提前了2-3歲,14歲以下的犯罪案例明顯增多,年齡最小的還不滿10歲!就我市不滿14周歲犯罪人員2023年27名,2023年35名,2023年已達47名。而青少年犯罪中75%都屬於團夥作案。

並且向**化,智慧型化,暴力化發展近年來,在青少年犯罪中,以暴力為後盾的重大刑事案件日漸增多,施暴程度不斷加重,而且青少年犯罪時在作案過程中很少顧及後果,作案手段野蠻和殘忍,社會影響極為惡劣。據統計,目前全國的刑事案件中青少年刑事案件佔65%。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始終是要常抓不懈的一項艱鉅任務。

對於青少年的年齡界定各國都有所不同,就我國來講青少年指的是12——25周歲的人群。由於這個年齡段的人群生理、心理都有著與成年人不同的自身特點因此研究青少年犯罪問題就是研究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減少、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和對犯罪青少年的量刑等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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