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招聘及錄用管理制度

2021-04-14 11:20:22 字數 3012 閱讀 245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員工的招聘、錄用管理工作,滿足各部門、分公司的用人需求,保證員工的整體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後勤管理人員和基層管理人員。

第三條職責分工

1.行政人事部是員工招聘、錄用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擬定招聘計畫,發布招聘資訊,組織初試、複試,辦理錄用手續,簽字勞動合同,總結、評估招聘工作等。

2.各部門、分公司負責提出用人需求,主持複試,考察新錄用的人員。

3.總經理負責主管級及以上人員、新增崗位人員的招聘申請審批、複試及後勤管理人員的錄用。

第二章招聘需求

第四條各部門、分公司根據用人需求情況,填寫《人員需求申請表》(對於新增崗位,要同時提交該崗位的崗位職責和任職資格),文員級及基層管理人員經行政副總批准,主管級以上人員(含)、新增崗位人員經總經理批准後,交行政人事部,由行政人事部統一組織招聘。

第五條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需求,準備招聘材料,包括公司基本情況、招聘崗位、應聘人員的基本條件、報名方式、報名時間及其他注意事項。

第三章招聘渠道

第六條內部招聘,如在公司內發布招聘公告、在公司**發布資訊、員工推薦等。

第七條外部招聘,如人才市場招聘、校園招聘、委託人才中介機構或獵頭公司招聘、刊登廣告、網上招聘等。

第四章人員甄選

第八條內、外部應聘者均應向行政人事部提交應聘申請材料(內部應聘者提交的申請需先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提交的方式包括招聘現場遞交、郵寄、發電子郵件等。應聘者需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1)應聘申請表(函),且註明應聘職位;

(2)個人簡歷,註明****、學歷、職稱、工作經驗、技能、成果、個人興趣愛好等資訊;

(3)身份證、學歷、職稱影印件;

(4)各種技能、成果(包括獎勵)證明(影印件)等。

第九條行政人事部根據招聘崗位的要求,對收集到的應聘者個人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以往的績效考核情況(內部招聘時)、年齡、學歷、工作經歷、專業技能等,將不符合要求的資料剔出,其中適合其他崗位的資料推薦給相關崗位的部門,對符合要求的資料送交用人部門進行審核,審核認可的由行政人事部負責通知初試。

第十條由行政人事部對應聘者進行初步面試(必要時進行筆試),對應聘者基本素質、基本專業技能、價值取向等作出乙個基本判斷,給出評定意見。初試合格者,給予「同意複試」意見,進入複試;初試不合格者,給予「不予考慮」意見,應聘者被淘汰。

第十一條複試主要是對應聘者與崗位的符合程度進行考察,如應聘者對崗位所需技能的掌握程度、應聘者的綜合能力等。複試主持人對應聘者給出評定意見。複試意見分為「同意聘用」、「不同意聘用」、「建議考慮其他崗位」三種。

第十二條文員級及基層管理人員的複試由用人部門負責人主持,給出評定意見。

第十三條主管級人員,包括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業務骨幹、技術骨幹等,由用人部門負責人進行第一輪複試,公司分管副總進行第二輪複試,或分管副總、用人部門負責人共同進行複試,最終由分管副總給出評定意見。

第十四條經理級以上人員(含)由公司分管副總進行第一輪複試,總經理進行第二輪複試,最終由總經理給出評定意見。

第五章人員錄用

第十五條行政人事部負責將基層管理人員的複試結果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核、將後勤管理人員的複試結果報總經理審核。

第十六條複試結果經審核後,批准錄用的,由行政人事部負責通知;不批准錄用的予以淘汰(由行政人事部禮貌地以**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對方);建議考慮其他崗位者,由行政人事部與推薦崗位所在部門協調,另外安排面試;對於招聘過程中表現優異但因名額限制未能被聘任者,可作為重要人才儲備。

第十七條對於內、外部應聘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公司內部人員。

第十八條被批准錄用的外部應聘者應在審批後到公司指定的醫院參加指定專案的體檢,體檢合格方可上崗;體檢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內部應聘員工可不參加體檢流程。

第十九條被批准聘用的應聘者應在規定時間內來公司報到,特殊原因需延遲的須向公司提前申請批准。如在通知規定時間內不能報到又未申請延期者,行政人事部可取消其錄用資格。

第二十條對於內部招聘的管理人員,批准錄用後應在一周內辦好工作移交,並到行政人事部辦理調動手續,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新部門報到。

第二十一條應聘人員報到後,成為所應聘崗位試用員工,並向行政人事部提交身份證、學歷證、個人簡歷等相關資料,同時必須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無誤,若發現虛報或偽造,公司有權將其退回原職或辭退。

第二十二條員工試用期一般為三個月,試用期內享受試用期待遇。用人部門和行政人事部應對試用期內的人員進行考核鑑定。試用期內表現優異,可由本人申請提前轉正,但試用期最短不得少於乙個月。

第二十三條試用期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

(1)患有比較嚴重的疾病,可能影響工作或危及同事身體健康;

(2)不認同公司文化,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

(3)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沒有完成工作任務;

(4)洩漏公司秘密和經營情況,損害公司利益;

(5)利用公司的條件為他人從事經營服務;

(6)道德水準低下,思想意識不良;

(7)其它破壞公司形象,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三個月試用期滿未達到合格標準者,行政人事部與用人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期轉正、退回原職或辭退,延期轉正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應聘者在每月15日前(含)入職,當月按整月計試用期;在15日後(不含)入職,當月不計入試用期,即從下月1日起計試用期。

第二十六條員工試用期滿合格,填寫《轉正申請表》,辦理轉正手續(外部招聘人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同時用人部門和行政人事部應完成以下工作:

(1)為轉正人員確定薪酬級別,提供相應待遇;

(2)建立個人檔案,資料至少包括:個人簡歷、《應聘申請表》、《新員工調查表》、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個人擁有時)、職稱證(個人擁有時)、特殊崗位操作證(個人擁有時)。

第六章招聘工作總結與評估

第二十七條行政人事部定期跟蹤錄用人員的流動情況和工作績效,對招聘工作進行總結與評估,具體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招聘工作的及時性與有效性;

(2)招聘成本評估;

(3)對錄用人員的評估。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擬定,經行政副總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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