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錄用管理制度

2021-03-05 20:47:14 字數 3241 閱讀 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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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員工招聘工作,保證員工招聘工作的有序進行,按照「因需招聘、嚴格考核、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人員招聘工作規劃和新員工試用、轉正考核、正式聘用工作指導。

第三條綜合行政部負責監督實施。

第二章招聘計畫

第四條公司人力資源規劃、人員編制和人事調整方案是確定崗位招聘的基本依據,公司用人應控制在編制範圍內。

第五條當人力資源不滿足需求時,可以通過外部招聘、內部競聘等措施予以滿足。公司人力資源招聘包括年度人力資源招聘和計畫外招聘。

第六條年度招聘計畫

1. 每年10月份由綜合行政部組織進行下一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調查,各部門填寫《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畫表》報綜合行政部彙總。

2. 綜合行政部彙總分析各部門人力資源需求,編制公司下一年度人力資源招聘計畫,並報總經理審批。

第七條在年度招聘計畫之外的招聘均屬計畫外招聘。計畫外招聘的申請程式:

1. 用人部門填寫《人力需求申請表》,詳細說明補充理由、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及應聘條件,並送綜合行政部報批。

2. 綜合行政部根據申請,確定補充方式後報總經理審批。

第八條綜合行政部根據崗位工作內容描述和素質要求,確定任職資格和薪酬標準。

第九條如果崗位出現空缺,原則上首先在公司內部進行競聘。當需要擴大人才招攬範圍,尋求更優秀的人才,經總經理批准後可進行外部招聘。

第三章考評紀律

第十條與競聘人員存在親屬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相應崗位的考評會議。與競聘人員存在親密關係的人員,不宜參加相應崗位的考評會議。

第十一條綜合行政部不得向外洩漏參與競崗人員的個人資料情況,在考評會議召開之前,不得向外洩漏參與競崗人員姓名、數量。

第十二條任何考評會議參加或協作人員不得洩漏考評過程情況,不得在檔案發布之前透露考評結果。

第四章內部競聘

第十三條綜合行政部負責在公司內部進行為期一周的競聘公告。應聘人員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並提交綜合行政部。

第十四條綜合行政部對應聘人員進行統計、彙總。

第十五條綜合行政部負責對應聘人員在原工作部門和競聘崗位所屬部門,進行民意調查,並負責組織競聘演講、答辯等考評工作。考評結束後,形成書面考評意見,提交分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定奪。

第十六條考評意見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按照內部調動的程式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章外部招聘

第十七條綜合行政部負責根據批准的《人力需求申請表》設計招聘方案,撰寫招聘簡章並發布招聘資訊。

第十八條招聘簡章內容應包括公司簡介、招聘崗位、人數、素質要求、報名截止日期、****等,必要時應寫明薪資待遇。

第十九條綜合行政部發布招聘資訊時應本著「效率第一,經濟合理」的原則,針對不同的崗位和不同的人才資訊**,選擇不同的渠道進行發布。發布資訊的渠道有:

1. 通過職業**機構發布,如人才交流中心、中介獵頭公司等。

2. 參加大中專院校招聘會。

3. 通過在各種新聞**上發布,如電台、電視台、報刊雜誌等。

4. 在公司內網和其它關聯密切的友好單位網上發布。

第二十條用人部門對收集的簡歷按崗位進行分類,根據所聘崗位要求對應聘人員進行初選,並將初選人員簡歷、證書影印件及推薦資料等有關資料附《求職人員簡歷初審表》轉交綜合行政部,相關領導簽署意見後,由綜合行政部通知入選人員面試。

第二十一條綜合行政部應根據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選擇一種或幾種測試方法。測試方法主要有面試、筆試、心理測試法、個案分析法及工作現場測試法等。

第二十二條面試篩選測評方案由綜合行政部負責設計和實施,用人部門參與專業部分設計。方案一般包括基本素質(智力性的和非智力性的)、知識技能、管理能力、個性傾向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面試主考官負責《求職人員面試評估審核表》的記錄,並將面試意見以如下規範形式做出結論性建議:

1. 面試合格,建議聘用。

2. 建議在其他崗位複試。

3. 不符合要求,建議放棄。

第二十四條綜合行政部和用人部門依據候選人測評綜合結果共同進行甄選,並確定待聘人選。

第二十五條 《求職人員面試評估審核表》經總經理審批後,由綜合行政部通知應聘人員面試結果。

第六章入職報到

第二十六條對於決定聘用人員,綜合行政部根據用人部門申請確定的上崗時間,通知員工攜帶以下資料到綜合行政部報到:

1. 學歷證、執業(職業)資格證、身份證、職稱證等證書原件

2. 近期免冠1寸**2張。

3.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被聘用人員應按規定時間向綜合行政部報到,無特殊原因逾期(一周)不報到者,取消上崗資格。

第二十八條綜合行政部負責辦理新聘用人員的入職手續:

1. 審核相關證件,並掃瞄、影印;學歷證、執業資格證、職稱證交綜合行

政部統一保管。

2. 新員工填寫相關表單。

3. 視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書》。

4. 安排入職培訓。

5. 發布入職通知。

6. 新員工到用人部門報到,並在綜合行政部領用辦公裝置和文具。

第七章試用規定

第二十九條除特殊渠道引進的人才外,其餘人員試用上崗前,均須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用人部門經理有義務對新進人員進行上崗指導,並明確試用期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新員工試用期為1—3個月。

第八章正式聘用

第三十二條試用期滿,由綜合行政部組織試用考核,試用員工於試用期滿前,試用人員先進行自評和部門經理如實填寫《員工考核表》或《管理人員試崗考核表》,提交至綜合行政部。部門經理應提出意見,意見包括:同意轉正、予以辭退、延長試用期。

凡需延長試用期限,其部門經理應詳細述說原因。

第三十三條綜合行政部結合員工自評結果及相關考評結果,填寫《考核結果彙總表》交所屬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

第三十四條試用合格者,綜合行政部填報《勞動合同申請表》經公司領導審批後,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任何員工發現在招聘組織工作中存在違反本制度紀律規定的,可向總經理或其他經營班子成員進行舉報。

第三十六條在招聘錄用工作中,違反本制度紀律規定的,根據情況嚴重程度,由綜合行政部提出處罰草案(包括口頭警告、公開批評、不超過500元的經濟罰款、降崗、換崗或解聘等),經討論後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綜合行政部負責解釋,自2023年9月13日起實施。

人力需求申請表

申請部門提出時間: 年月日

年度人力資源需求計畫表

部門填表日期: 年月日

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總經理審批

備註:如所需崗位人員為應屆畢業生,請在「工作經驗」欄註明。

應聘人員登記表

求職人員簡歷初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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