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管理制度考試筆試題庫目錄

2021-03-28 20:47:10 字數 4836 閱讀 5093

1.《紹興縣水務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2.《紹興縣水務集團**管理制度(試行)》

3.《紹興縣水務集團突發事件報告制度》

4.《紹興縣水務集團****工程專案建設管理辦法》5.《工程建設專案貨物招標採購管理辦法》

6.《關於開展安全生產網格化管理的實施意見》

7.《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

8.《關於進一步規範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管理的通知》

紹興縣水務集團****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確保生產執行安全可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和集團範圍內的全資公司、控股公司及由集團進行安全監管的參股公司。

第三條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集團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五條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集團公司各部室和企事業單位對本單位或者職責範圍內的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第六條集團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集團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與監管;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兼任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全面負責集團安全生產工作,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分管領導協助組長具體抓好集團安全生產工作。

集團公司企管部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職能部門,負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日常工作,並對各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集團各單位,員工人數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員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以上涉及的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持證上崗。

第三章責任制管理

第八條集團公司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管理要求,並結合各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實際,與各企事業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

安全生產目標主要包括基層基礎工作目標、人身安全目標、財產安全目標、執行安全目標等。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的當然簽約人。

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將本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層層分解落實,細化到部門、幫浦站、班組及各崗位,實現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全覆蓋。

第九條 《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在當年年初簽訂,在當年度的《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簽訂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自動延續有效。

第十條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實行過程和結果的雙重考核,集團公司企管部、各責任單位應做好相應《安全生產綜合目標管理責任書》的落實督查與日常管理,確保全面實現各項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四章基礎管理

第十一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制度管理。

(一)嚴格貫徹國家、地方或行業的強制性技術標準與規定,制訂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並適時修訂。

(二)將安全教育培訓、安全例會、安全檢查等工作規範化、常態化,並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

(三)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裝置前,必須制訂可行的作業規程或作業指導手冊。

第十二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現場管理。

(一)積極引進6s管理、標準化作業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斷提高現場管理水平,減少和杜絕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二)加強供排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巡查與保護,落實巡查力量,實時監測供排水系統安全執行狀況。出現險情的,有關責任單位應及時排除。

各管線責任單位應根據現場實際,在大口徑供排水管線上設定有關標誌,以利於管線巡查與保護。

(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實行有限空間全流程規範化作業和全過程**監控攝錄。

凡涉及有限空間作業、基坑作業、高處作業、動火作業等危險性作業的,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操作規程。上述作業前,必須制訂作業實施方案和應急救援方案,落實監護措施。

(四)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依法建立並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管理人員與操作人員需經培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五)加強工程建設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施工現場安全技術交底應完整而且符合現場特點,施工現場用電、圍護及其他安全保護措施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六)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設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嚴禁「三合一」現象,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提高員工消防安全素質和自防自救能力。

(七)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在液氯鋼瓶儲存倉庫、變電所、高壓電氣裝置、化驗室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其他危及生產和人身安全的工藝、裝置。

(八)各單位將生產經營場所、專案及裝置發包或出租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他方,應當訂立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職業健康管理。

(一)各單位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職工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並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社會保險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體檢,並建立健康檔案。

(二)各單位有義務如實告知,職工有權利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各單位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四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職工教育與培訓管理。

各有關部室和企事業單位應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活動,通過全員安全培訓、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職工安全素養和技能。

(一)**安全教育。各單位應當對包括新職工、培訓生、實習生、外來工、雜工、換崗以及復崗人員在內的全部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上崗。

(二)安全技能培訓。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安全知識與崗位業務技能培訓工作,使崗位從業人員崗位知識與操作技能達到規定要求。

(三)特種作業培訓。嚴格執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五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應急管理。

(一)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制訂各類事故處置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預案評審與演練。

(二)液氯等危險物品儲存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其他單位應當指定兼職救援人員。

(三)各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適時更換增補,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六條集團各單位應當加強台賬與資訊報送管理

(一)各單位對涉及安全檢查、整改、教育、培訓、會議、技術交底、裝置設施巡查、檢修保養、安全資訊傳遞和事故處理等環節,應當建立真實、完整和動態的記錄或台帳,為加強安全管理提供資料與資訊。

(二)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向集團公司上報各類安全資訊與報表。

第五章檢查與整改

第十七條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查組織領導、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現場、查措施、查教育、查紀律、查隱患整改。

安全檢查實行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和特殊時段檢查相結合。綜合檢查主要包括:車間和班組對安全工作所進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企事業單位每月開展不少於一次的安全生產檢查;集團公司每季度組織不少於一次的安全生產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為排查治理某一重點領域或環節的事故隱患而組織開展的專項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特殊時段檢查是指在重大活動、節假日、異常天氣等時段開展的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各企事業單位也可發動幹部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普查。

第十八條各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集團公司及其他上級安全管理機構對本單位的安全檢查,不推諉、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九條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有關責任單位或部門要確定人員、確定措施、確定期限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各級安全檢查組應當向事故隱患責任單位或部門開具《安全檢查意見書》,各責任單位或部門應當在《安全檢查意見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事故隱患的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在整改完成後7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簽發該《安全檢查意見書》的單位或部門。

第六章事故等級及調查

第二十一條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結合集團實際,系統內的安全生產事故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2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級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並有人員負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級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並有人員負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3人以上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級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級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輕微傷、3人以下輕傷,或者1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一級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6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二級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下的事故。

第二十二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30分鐘內口頭報告、24小時內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安全生產分管領導。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各企事業單位不得瞞報。本制度所稱的事故瞞報,是指責任單位未在事故發生之時起24小時內向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事故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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