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的制定

2021-03-28 20:44:04 字數 1514 閱讀 8724

內部規章制度作為公司行使使用人權的重要方式,不僅可以通過明確招聘和錄用、薪酬、休假與福利、考核與獎懲、勞動合同解除等更具操作性的內容,來規範公司用人制度的內部流程,並且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作為勞動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特別是對於界定員工是否構成嚴重的違紀及公司是否有權辭退員工具有重要意義。

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前提條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程式上合法,二是在內容上合理合法。只有這樣的規章制度,才能夠被勞動仲裁或者法院所採信,若不滿足這兩個條件,則規章制度將會被認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規章制度程式必須合法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

二、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從這一條內容可以看出,如果規章制度的內容與員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則該制度必須經民主討論通過。

(一)民主討論程式

首先,《勞動合同法》強化了員工在公司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的民主權利,明確規定公司規章制度必須經過民主討論程式。

因此,為了保障規章制度在程式上符合法律規定,公司在制定或修改規章制度時,應通過民主程式討論決定,即規章制度應盡可能首先形成草案檔案,然後召開範圍較廣的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共同進行討論,並形成書面的會議紀要,將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方案和意見、會議議題的投票等決策過程及其結論性意見記錄在內,由全體與會人員簽字確認,保留相應的證據。

(二)公示程式

規章制度在民主程式討論通過後,還應當公示給全體員工。因為民主討論的程式可能只有部分員工參加,未參加的員工並不知道最終的討論結果,為了保證全體員工都知悉最終的規章制度內容,公司應當將規章制度公示。公示程式是規章制度生效的另乙個法律要件,若未將規章制度公示給員工,該制度對相關員工便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規章制度內容應合法、合理

(一)規章制度內容的合法性

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合法,即不得與國家法律規定相衝突,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因此,如果規章制度不合法,不但會導致該規章制度的相關內容無效,同時還可能導致員工因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規章制度內容的合理性

規章制度中不合理的條款,很可能得不到勞動仲裁或法院的認可,即該條款不會作為案件適用的依據。

當然,何為合理或不合理,勞動仲裁員或法官具有自由裁量的權利。例如某公司規章制度中規定,遲到三次或曠工一天便屬於嚴重違規,公司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顯然過於苛刻,在實踐中,一旦遲到事宜發生勞動爭議,該條款很難作為裁判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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