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病歷規定

2021-03-24 14:35:15 字數 662 閱讀 3302

8、電子病歷的修改應符合以下規定:

(1)醫務人員應按照醫師的職責許可權修改電子病歷並由修改者電子簽名後方可生效;

(2)醫務人員進入電子病歷系統修改電子病歷時必須進行身份鑑別;

(3)修改電子病歷必須留痕:

①電子病歷修改時必須保留原病歷版式和內容;

②電子病歷的修改必須在病歷文字中顯示標記元素和所修改的內容;

③電子病歷修改時必須標記準確的時間。

9、電子病歷應當採用電子簽名以確保電子病歷的有效性;電子簽名進入電子病歷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電子病歷生成的時間;確認使用自動電子簽名系統的,電子病歷進入自動電子簽名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電子病歷的生成時間。

10、目前,電子病歷必須同步列印成紙質病歷,並經書寫、審核者和/或修改者手工簽名方可生效。

11.電子病歷儲存要求:

(1)電子病歷的儲存符合病歷安全的要求,便於檢索和呼叫;

(2)電子病歷的儲存暫採取本地備份、異地備份兩種形式;(3)醫務人員在書寫或修改電子病歷時應及時在本地備份;

書寫或修改完畢後,該病歷資訊應即時異地備份;

(4)實施電子病歷的醫療機構必須建立異地備份機制;

(5)歸檔電子病歷應該採取患者一般資料索引與病歷資料分離的原則,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發揮病歷在醫教研領域的積極作用。

12、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生效。

電子病歷書寫規定

為規範醫院電子病歷的管理,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版 常規 和 軍字一號工程 醫生工作站模組的設計特點,做如下規定 一 入院記錄與病程記錄 1 完成時間 對新入院病人,住院醫師2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24小時內完成入院記錄,並及時列印出來,列印至當前頁。2 在書寫電子病歷時,簽名的最後乙個字與上行的...

42772電子病歷的管理規定

電子病歷文件的管理 1 醫療機構應當成立電子病歷管理部門並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門 急 診電子病歷和住院電子病歷的收集 儲存 調閱 複製等管理工作。2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系統應當保證醫務人員查閱病歷的需要,能夠及時提供並完整呈現該患者的電子病歷資料。3 患者診療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非文字資料 ct ...

電子病歷書寫時限規定

根據 黑龍江省病案書寫規範 電子病歷書寫必須要按病歷書寫時限要求及時列印並簽字,否則視為病歷書寫超時限,具體規定如下。一 書寫時限要求 1 搶救記錄 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2 首次病程記錄 患者入院後8小時內完成。3 入院記錄 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4 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 患者出院後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