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質量獎罰制度

2021-03-24 14:34:10 字數 3704 閱讀 4443

為了進一步提高醫院病歷書寫質量,規範醫療行為,保證醫療安全,進一步完善醫院病歷環節質量和終末質量控制措施,灌南縣新區人民醫院制定了病歷質量獎懲制度。

第一條、醫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各項規章制度、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操作常規、診療常規,認真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杜絕各種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發生。如有違者,引發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發生,根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醫院的《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管理辦法》對缺陷、差錯、爭議(事故)的判定標準進行分級處理。

發生缺陷受到的處罰:(1)重度缺陷,一次扣發責任人100元; (2)由於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醫療護理操作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等發生的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賠償,在保險公司賠償後,剩餘賠償金額在3000元下,個人承擔70%,科室承擔30%;賠償金額在3000元以上,個人承擔60%,科室承擔40%。(從科室績效及個人績效扣發)

第二條、醫務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規定的臨床診療規範,對違反該臨床診療規範相關條款的,每違反一條扣發責任人10元。

第三條、住院病歷必須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病歷質量評分標準》和我院的《病歷質量控制評分表》認真書寫,病歷質量實行**質量控制。**質控分≥85為甲級病歷,**質控分≥75分而<85乙級病歷,**質控分<75分為丙級病歷。

(1)病歷無**質控的,缺一級扣發責任人5元/份;

(2)病歷**質控分在85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發5元。

(3)住院病人出院後一周,病歷必須歸檔,逾期未交扣發責任人50元;遺失病歷的扣發300元。涉及糾紛(事故)的病歷規定期限內未交或遺失的,按責任性醫療爭議(事故)處理。

第四條、入院記錄、再次或多次入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應當於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於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未完成扣50元。

第五條、首次病程記錄是指患者入院後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書寫的第一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的內容包括病例特點、擬診討論(診斷依據及鑑別診斷)、診療計畫等。未按規定完成扣當時人50元。

第六條、書寫日常病程記錄時,要按照病歷書寫規範認真及時書寫,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七條、主治醫師首次查房記錄應當於患者入院48小時內完成。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72小時內檢視患者並對患者的診斷、**、處理提出指導意見,並審核簽字。未按要求完成扣責任人50元。

第八條、**記錄應當在**前由**醫師書寫完成;**記錄應當由**醫師於**後24小時內完成。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30元。

第九條、轉出記錄由轉出科室醫師在患者轉出科室前書寫完成(緊急情況除外);轉入記錄由轉入科室醫師於患者轉入後24小時內完成。轉出或轉入日期,轉入、轉出科室,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轉科目的及注意事項或轉入診療計畫、醫師簽名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條、住院一月要有階段小結,階段小結的內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結日期,患者姓名、性別、年齡、主訴、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目前情況、目前診斷、診療計畫、醫師簽名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一條、搶救記錄是指患者病情危重,採取搶救措施時作的記錄。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後6小時內據實補記,並加以註明。內容包括病情變化情況、搶救時間及措施、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姓名及專業技術職稱等。

記錄搶救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二條、常規會診意見記錄應當由會診醫師在會診申請發出後24內完成,急會診時會診醫師應當在會診申請發出後10分鐘內到場,並在會診結束後即刻完成會診記錄。急會診申請應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或者二值班醫師發出或者審簽,值班醫師不得隨意發出急會診申請,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三條、術前小結是指在患者手術前,由經治醫師對患者病情所作的總結。內容包括簡要病情、術前診斷、手術指徵、擬施手術名稱和方式、擬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項,並記錄手術者術前檢視患者相關情況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四條、術前討論記錄是指因患者病情較重或手術難度較大,手術前在上級醫師主持下,對擬實施手術方式和術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措施所作的討論。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五條、麻醉術前訪視記錄是指在麻醉實施前,由麻醉醫師對患者擬施麻醉進行風險評估的記錄。未按要求完成的扣當事人50元。

第十六條、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應當在術後24小時內完成。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七條、手術安全核查記錄是指由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迴**三方,在麻醉實施前、手術開始前和病人離室前,共同對病人身份、手術部位、手術方式、麻醉及手術風險、手術使用物品清點等內容進行核對的記錄,輸血的病人還應對血型、用血量進行核對。應有手術醫師、麻醉醫師和巡迴**三方核對、確認並簽字。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每人50元。。

第十八條、術後首次病程記錄是指參加手術的醫師在患者術後即時完成的病程記錄。內容包括手術時間、術中診斷、麻醉方式、手術方式、手術簡要經過、術後處理措施、術後應當特別注意觀察的事項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十九條、麻醉術後訪視記錄是指麻醉實施後,由麻醉醫師對術後患者麻醉恢復情況進行訪視的記錄。麻醉術後訪視可另立單頁,也可在病程中記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病案號,患者一般情況、麻醉恢復情況、清醒時間、術後醫囑、是否拔除氣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況應詳細記錄,麻醉醫師簽字並填寫日期。

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二十條、出院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患者此次住院期間診療情況的總結,應當在患者出院後24小時內完成。內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出院診斷、出院情況、出院醫囑、醫師簽名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10元。

第二十一條、死亡記錄是指經治醫師對死亡患者住院期間診療和搶救經過的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24小時內完成,可能發生糾紛的6小時內完成,內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時間、入院情況、入院診斷、診療經過(重點記錄病情演變、搶救經過)、死亡原因、死亡診斷等。記錄死亡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二十二條、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內容包括討論日期、主持人及參加人員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具體討論意見及主持人小結意見、記錄者的簽名等。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二十三條、麻醉同意書是指麻醉前,麻醉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麻醉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見的醫學文書。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二十四條、輸血**知情同意書是指輸血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輸血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輸血的醫學文書。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多次輸血每次輸血必須簽字,保證幾次輸血幾次簽字)

第二十五條、特殊檢查、特殊**同意書是指在實施特殊檢查、特殊**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特殊檢查、特殊**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檢查、**的醫學文書。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二十六條、病危(重)通知書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時,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並由患方簽名的醫療文書。內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科別,目前診斷及病情危重情況,患方簽名、醫師簽名並填寫日期。一式兩份,乙份交患方儲存,另乙份歸病歷中儲存。

未按要求完成扣當事人50元。

第二十七條、住院病歷(指在床病歷),要有門診病歷,無門診病歷者,扣開住院證醫師50元。

第二十八條、住院證上專案要填全,住址要填到居委會或村,要有聯絡人及其**號碼或手機號碼。未按要求完成扣開住院證醫師50元。

第二十九條、制度從宣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院部。

注:上屬凡是責任人被懲處的,按責任人的60%另罰科主任,40%罰副主任,未盡事宜逐步完善。

病歷質量獎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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