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管理員第六章第一節 勞動關係的調整

2021-03-24 01:55:31 字數 906 閱讀 7018

【能力要求】

勞動關係的調整方式依據調節手段的不同,主要分為七種,即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對勞動關係的調整;勞動合同規範的調整;集體合同規範的調整;民主管理制度(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的調整;企業內部勞動規則(規章制度)的調整;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調整和國家勞動監督檢查制度。

其具體內容包括:

1.勞動法律法規由國家制定,體現國家意志,覆蓋所有勞動關係,通常為調整勞動關係應當遵循的原則性規範和最低標準。其基本特點是體現國家意志。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法律關係,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地位平等,但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擔任一定職務或工種、崗位的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領導和指揮,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內部勞動規則和各項規章制度,同時享有用人單位的工資、勞動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當事人依據國家法律的規定,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締結的,體現當事人雙方的意志,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合意的結果。其基本特點是體現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的意志。

3.集體合同。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或行業勞動條件並不是由單方面決定的,既不是由雇主.(用人單位)也不是由雇員或雇員的組織工會單方面決定,而是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最低標準的基礎之上,由勞動關係雙方平等協商確定。

集體合同是集體雙方代表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由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根據協商、簽約代表所代表範圍的不同,分為基層集體合同、行業集體合同、地區集體合同等。我國集體合同體制以基層集體合同為主導體制,即集體合同由基層工會組織與企業簽訂,只對簽訂單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人力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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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管理員第六章第二節勞動合同

學習目標 通過學習,掌握勞動合同變更 解除 終止的具體程式與基本要求。知識要求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已經訂立的合同條款達成修改或補充的法律行為。通過權利義務關係的調整,使勞動合同適應變化發展的新情況,從而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化,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