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河南政法幹警民法重點 合同法分論

2021-03-24 01:54:30 字數 2222 閱讀 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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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打算參加河南政法幹警考試的同學不喜歡複習債權,尤其是合同法部分,難度非常大,內容很細碎,不容易成體系的記憶,但是在考試當中,合同法的內容考查的還比較多,這就要求考生複習的時候注意自己進行總結,以下中公河南人事考試網為大家總結了合同法中需要格外注意的地方: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一)買賣合同的概念

買賣合同,是指出賣人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的主體是出賣人和買受人。交付買賣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也就是賣方,受領買賣標的物並支付價金的一方是買受人,也就是買方。

(二)買賣合同的特徵

1.買賣合同是有名合同。買賣合同是合同法分則中明確規定的合同,因而屬於有名合同。而且,在各國合同法中,買賣合同都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買賣合同的賣方要轉移財產所有權於買方。

賣方不僅要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而且要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轉移所有權,這使買賣合同與一方也要「交付」標的物但不移轉所有權的其他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區分開來。同時,買賣合同是買方應支付價款的合同,賣方將取得價金的所有權。

這又使買賣合同與其他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贈與合同等區別開來。

3.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享有合同權利的同時,都負擔相應的合同義務。

其中,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受人的義務,買受人負有向出賣人支付價款的義務。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合同。

4.買賣合同是有償合同。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給付(即交付標的物並轉移其所有權於買受人)與買受人的給付(支付價款)互為對價,因此買賣合同是典型的有償合同。

所以,任何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從對方獲得利益,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5.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起成立,而不以標的物的交付或合同義務的履行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因此,買賣合同為諾成合同。

6.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除非法律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買賣合同並不需要採用特定的形式。因此,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二、出賣人與買受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賣人的主要義務

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並移轉其所有權,這是出賣人和主合同義務、基本義務,這在各國或者地區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該項義務由兩方面的內容組成:其一為交付標的物;其二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

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主要是提單、倉單,是對標的物占有權利的體現,可以由出賣人交付給買受人作為擬制交付以代替實際交付。對於這些單證和資料,如果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出賣人交付的義務或者是按照交易的習慣,出賣人應當交付,則出賣人就有義務在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以外,向買受人交付這些單證和資料。

該項義務係屬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所負擔的從合同義務,該項義務輔助主合同義務實現買受人的交易目的。對此,我國《合同法》第136條明確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3.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其質量標準(存在質量瑕疵),按照《合同法》第155

條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一責任的基礎是出賣人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質量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應當保證其所交付的標的物不存在質量瑕疵。

所謂質量瑕疵,又稱為品質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標的物的質量沒有達到出賣人聲稱的標準,或者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或者沒有達到乙個誠信善意的買受人所應當合理期待的標準。

4.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應當保證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第三人不會就該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買賣合同當事人的根本目標在於標的物所有權的轉讓,因此,出賣人必須保證其對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比如所有權或處分權),這也是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的法定義務,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約定,出賣人也負有此項義務。

具體而言,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包括:(1)出賣人對出賣的標的物享有合法的權利(所有權或者處分權);(2)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3)出賣人應當保證標的物沒有侵犯他人的智財權。

5.其他義務

除負擔前述主合同義務和從合同義務外,出賣人還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交易習慣等,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以及相應的不真正義務等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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