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政法幹警考試民法重要考點 宣告死亡制度

2021-07-01 21:49:55 字數 2682 閱讀 2682

所謂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制度。

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宣告死亡首先是乙個法律制度。這個制度可以出題的點有以下幾個:

1.宣告死亡的條件

(1)自然人必須處於下落不明的狀態

(2)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須達到一定期限

普通期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特別期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受時間限制。

2.宣告死亡的申請人

須由該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所謂的利害關係人就是與下落不明人之間存在人身或者財產關係的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宣告死亡的申請人存在先後順序,第一順序是配偶,第二順序是父母和子女,第三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第四順序是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順序之前的人不申請宣告,之後順序的人不得申請。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當宣告死亡。

3.法院的公告期

法院在受理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之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並公示一定時間。

普通原因下落不明,法院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法院公告期為3個月。

4.宣告

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失蹤人尚生存的,法院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判決書除發給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

5.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其原來的住所地、居所地等活動範圍產生與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宣告死亡的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財產關係: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債權債務要進行清理,繼承關係開始。

(2)婚姻關係: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其配偶可另行締結婚姻關係。

(3)子女收養關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配偶可以單方決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

(4)宣告死亡期間的下落不明人的行為效力: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6.宣告死亡的撤銷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申請人沒有先後順序。

(1)婚姻關係: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子女收養關係: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3)財產效力: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外,還應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下面中公教育專家帶大家來看兩道真題,鞏固一下知識點。

【例1】簡答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定條件。

【答案】

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

(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

(3)須由該自然人的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

(4)須經法院依法宣告。宣告程式如下:

其一,人民法院在受理利害關係人的書面申請後,應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

其二,普通失蹤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公告期為3個月。

其三,公告期滿仍不能確定失蹤人尚生存的,即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

其四,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例2】王某下落不明滿五年,經其妻劉某申請,人民法院對王某宣告死亡。王某僅有的一套住房由兒子繼承。不久,劉某與趙某結婚,三年後趙某因病去世。

此時,王某突然返回家鄉。經王某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了對王某的死亡宣告。

問:(1)王某與劉某的婚姻關係是否自動恢復?為什麼?

(2)王某是否有權要求其兒子返還因繼承取得的房屋?為什麼(?)

【答案】

(1)王某與劉某的婚姻關係不能自動恢復。《民通意見》第37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本題中王某被宣告死亡後,與其劉某的婚姻關係消滅。劉某與趙某結婚是合法有效的,此時雖然趙某去世,但王某與劉某的婚姻關係也不能自行恢復。

(2)王某有權要求其兒子返還因繼承取得的房屋。《民通意見》第40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本題中其兒子依繼承法取得王某的房屋,因此,王某有權要求其兒子返還因繼承取得的房屋。

中公教育專家認為,在理解的基礎上記憶法律條文,並能將條文運用到具體案例中,這才是複習民法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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