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幹警考試《民法學》備考重點總結

2021-10-21 23:21:42 字數 2330 閱讀 9167

5.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民法和民法學的核心內容,其知識點也比較多,考生在複習時,對這一部分內容應當重點掌握。

這部分內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徵、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和形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附條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無效民事行為和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

考生在複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概念及構成等。考生在複習本部分內容時,應當首先準確掌握各相關的概念。

比如,對於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考生應當能夠準確記住它的概念和特徵,能夠理解它和無效民事行為的區別,能夠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銷後的法律後果等。

6.**。**指**人以被**人的名義,在**許可權內與第三人為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考生要注意準確掌握**的概念,並根據此概念,理解**的法律特徵。其他如**的適用範圍和種類、**權及其行使、無權**的概念和無權**的效力以及表見**制度,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7.訴訟時效。重點掌握時效和訴訟時效的概念、種類及其性質、訴訟時效的效力、訴訟時效和取得時效的區別、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訴訟時效的意義、訴訟時效的種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和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期間的概念、種類病情計算等。

8.民事責任。重點掌握民事責任的概念、特徵、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事責任的分類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一般侵權責任和特殊侵權責任的型別、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承擔方式以及違反合同民事責任的免責理由,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內容。

(二)物權法部分

物權法部分的重點內容主要有物權的種類和體系、物權法的基本原則、所有權、他物權、共有和相鄰關係等。

1.物權的概念和特徵。物權是權利主體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並享受其利益的權利。物權的法律特徵可以通過物權與債權的對比加以說明。

2.物權的種類。對於物權的種類,考生應當掌握物權體系的基本構成和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以及我國法律所確定的物權型別。

3.物權的民法保護。物權方法和債權方法的異同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

考生還需要掌握物權的民法保護的五種方法: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恢復原狀和請求賠償損失的概念和適用條件。此外,關於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的概念、特徵及相互區別也應掌握。

4.所有權。所有權的概念和特點、所有權的內容,即所有權的權能的含義、所有權的限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權的消滅原因都是考生應當掌握的內容。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義和條件也是這一部分的重要內容。

5.他物權。各種物權的概念、特徵、成立或取得條件、權利的內容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特別是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的內容是考生應當特別注意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項財產同時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關係。考生應當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徵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7.相鄰關係。考生應當掌握相鄰關係的概念、特徵、相鄰關係的處理原則和實踐中幾種主要的相鄰關係的具體處理要求。

(三)債法部分

債法和物權法並列為民法的兩個重要的分支部門。在債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較多,考生應當能夠準確把握。

1.債的概念和債的種類。債是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民事法律關係。

債的主體、內容、客體是債的三要素,這是考生應當理解的內容。對於債的不同分類以及各種分類的法律意義考生應當重點把握。

2.債的發生、變更和消滅。考生應當掌握:

債的關係可因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等法律事實而發生;債的變更包括債的內容變更、債的主體變更;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無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使他人財產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以及對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以及對無因管理之債的處理,是本部分的重點內容。

5.合同法部分。這一部分的內容較多,考生在複習時應當重點掌握:

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種類;合同訂立的概念、要約的概念、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要約的效力、要約的生效時間和要約失效的原因;承諾的概念、承諾的方式和時間、承諾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條件和合同法關於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原因的規定;合同效力的表現、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合同的效力、無權**和表見**所訂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訂立合同的效力、無處分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則、內容、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變更的含義、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擔保的概念與種類、保證的概念與設定、保證的兩種方式和保證的效力、定金的性質、定金的種類與效力、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各種合同的概念、特徵、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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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約和要約邀請。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叫要約引誘,是當事人引誘對方向自已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比如傳單,商業廣告就是要約邀請,而買具體某個東西就是要約。6.人和代表人。人不同於法人的代表人。代表人是根據法律所確定的,他是法人的組成部分,其所表示的意思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