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四川政法幹警筆試民法學備考 無因管理

2022-08-10 12:48:05 字數 758 閱讀 4529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約定的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事務的人稱為管理人,該他人稱為本人。一般而言,在沒有法律規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對他人事務予以干預,是對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務的權利的侵犯,應屬侵權行為。

但民法著眼於社會生活的連帶關係,為鼓勵互相幫助、見義勇為的崇高精神與道德,特規定無因管理制度,賦予無因管理行為以阻卻違法性的效力,並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使無因管理成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不是民事法律行為。雖然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務的意思,但這種意思不同於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它無須表示於外為他人知曉,且不包含效果意思,無因管理效力由法律直接規定,不以當事人的效果意思為必要。由於無因管理為事實行為,管理人為管理時無須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因此,管理人可以使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免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一規定在我國民法上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是實踐中處理無因管理糾紛的基本依據。

無因管理的性質:作為債的發生根據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於合法的事實行為。

【實戰演練】

李某家失火,鄰居王某主動協助救火時衣服被燒壞損失500元,王某請求李某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是(  )。

a.無因管理

b.侵權行為

c.合同

d.不當得利

【答案】a。中公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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