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設立的含義
〔法人的設立〕是指法人這一組織體的創辦或建立。作為組織體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組織體,才能取得法人資格。
法人設立不同於法人的成立,設立是成立的準備階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經程式。
二、法人設立的原則
1、特許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國家立法或國家元首的許可。
2、許可設立主義。指法人的設立須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3、自由設立主義。指對法人設立的國家不作任何干預,一任當事人自由設立。
4、準則設立主義。指法律規定設立法人的條件,而不必經行政機關的許可。
5、強制設立主義。指國家對法人的設立採取強制設立的政策。僅適用於特殊領域的法人,如工會。2015四川政法幹警考試備考指導
三、法人設立的程式
1、法人設立的方式:
(1)命令設立; (2)發起設立;
(3)募集設立; (4)捐助設立。
2、法人設立的條件:
(1)有發起任或設立人。 (2)須有法律依據。
3、法人資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設立的機關法人,不須登記,自設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
(2)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自設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3)企業法人均須辦理法人登記,自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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