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考勤管理制度 試行

2021-03-16 00:13:48 字數 2644 閱讀 2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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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員工考勤管理,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日常勞動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考勤的歸口部門,負責考勤的彙總、監督及考核;負責考勤的調查與分析工作;參與組織公司勞動紀律聯合大檢查。

第四條各部門、車間考勤員負責貫徹、執行公司日常考勤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制度;負責管理本部門、車間員工的出勤和勞動紀律及問題的反映;負責按規定辦理有關業務手續,作好統計、分析工作,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向本部門、車間員工告知公司考勤制度中的臨時性調整。各部門、車間負責人負責監督、檢查本部的考勤情況,要依照規定秉公核查,認真負責。

第三章作息時間及打卡原則

第五條員工須按規定作息時間準時出勤上崗,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正常班上班時間為8:30——17:

30;中班上班時間為17:30——次日1:30;夜班時間為1:

30——8:30,如有變更 ,另行通知。)

每週工作40小時,超出此限的出勤按加班、加點計算。

第六條不按規定時間打卡,且未履行請假手續者或請假未獲批准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七條員工依時上班,有漏忘打卡的,須向本屬考勤員說明,在月度考勤統計表中備註說明事因,主管負責人審批後交辦公室。無打卡記錄且無附備註說明事因者,均計為曠工。

第四章請假管理

第八條請假原則

員工按規定申請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病假、事假等假時,必須按規定填寫申請單,經批准後方可開始休假。特殊情況允許口頭請假,但事後一周內須補辦請假手續。無累計加班的員工不允許調休,當月出勤天數不足者(公司原因開工不足除外),一律按事假處理。

第九條請假流程

(一)員工申請年休假、探親假,應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向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部審核,經理部分管領導批准後,方可休假,中層以上管理幹部休假須經總經理同意。

(二)員工請產假、婚假、喪假,先向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人力資源部核准後,方可休假。特別情況可事後一周內補辦休假手續。

(三)員工請事假、病假,應向車間或部門提出申請,二天以內(含),由車間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兩天以上至五天(含五天),由經理部分管領導審批;五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審批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員工調休可依此辦理。

第五章考勤細則

第一十條加班、加點

(一)法定節假日上班計為加班,工作日加班計為加點;

(二)加班時間可根據公司生產安排給予調休,加點不予調休;

(三)各部門加班、加點均需填報《加班加點通知單》,車間採用一日一單制,其餘均採用一人一單制,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執行;加班加點時間內,需扣除中午用餐、休息時間一小時,下午扣除用餐時間半小時;

(四)每年3月份為上一年度考勤核算清零時間。

第十一條出門

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辦事的員工須持《出門單》,司機出車持《出車單》,門衛才可放行;《出門單》、《出車單》每月底由門衛收集統一交安保部留存;員工進出公司須打卡,打卡記錄應與《出門單》、《出車單》記錄相符,不符合者須查明原因,報該員工所屬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出差

員工出差實行審批登記制度。部門正副職出差須由總經理審批,其他員工出差由經理部分管領導審批;部門正、副職人員原則上不得同時出差,如遇特殊情況,需總經理批准;出差人員均需填寫《出差審批單》(押運送貨除外),並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如情況緊急,可出差返回後一周內補單。憑單可向財務部申請出差借款;財務部憑單核報出差費用。

第十三條值班

節假日(長假)值班工作由保衛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因工作需要須安排值班的,應報保衛部備案,經經理部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並由保衛部統一編制值班考勤。法定節假日值班按加班考勤,發3倍工資(不得調休);公休日值班可以調休,如不調休,應發2倍工資。

第十四條活動

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考試或其他團隊活動,如遇公休日,不計考勤;如有事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主管部門請假,未經批准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五條

各部門、車間必須遵守公司規定的作息時間,不得任意更改。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生產、工作無關的活動,特殊情況,必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要從嚴控制,並經部門領導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

各部門、車間考勤員、員工如有弄虛作假、虛報加班加點、瞞報遲到、早退、曠工的,一經查實,按違紀,工作過失處理;取消本年度優秀員工的評比資格。

第十七條

當月第六個工作日前,各部門、車間須將考勤表附申請單報人力資源部;第十個工作日前,人力資源部負責把上個月考勤考核情況彙總交財務部執行。

第六章罰則

第十八條員工逾規定時間打卡的為遲到:

(一)遲到5分鐘至10分鐘內,每次扣款30元;

(二)遲到10分鐘至30分鐘內,每次扣款50元;

(三)遲到超過30分鐘且未滿1小時的,每次罰款100元;

(四)遲到超過1小時的按曠工計算。

第十九條員工未到規定時間提前打卡的為早退:

(一)早退5分鐘至10分鐘內每次扣款30元;

(二)早退10分鐘至30分鐘內每次扣款50元;

(三)早退30分鐘以上每次扣款100元。

第二十條代他人打卡的,處罰雙方當事人200元/人,並通報批評。

第二十一條漏忘打卡的,每次扣款30元。

第二十二條遺失考勤卡的,應及時到人力資源部掛失,辦理新卡,並交補卡工本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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