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狀告學校案例分析與思考

2021-03-11 03:29:25 字數 2394 閱讀 6511

近年來,在全國範圍內發生了不少有關高等學校和學生之間的法律糾紛。兩者矛盾激化到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的也為數不少。該類案件引起了法學界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強烈反響。

就此類問題,我收集裡一些特徵案例,欲通過對糾紛的了解,發表一點我對此的一些思考。

案例一:

5名學生和成都指南針計算機學校對簿公堂,要求學校退還數萬元學費。當天下午,成華法院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除合同,學生放棄學習影視設計等內容,學校向學生返還2000元、4000元不等的學費。

學生:起訴討要數萬元學費。成華法院審判法庭內,學生王茂等5人將成都指南針計算機學校(以下簡稱指南針學校)推上了被告席。

「影視動畫設計是乙個新專業,就業前景看好。」王茂說,他們5人因為這個原因從不同地方來到成都,報名就讀指南針學校的影視動畫專業。「我讀的是影視動畫套大專專業。

」王茂說,按照和校方簽訂的《保證就業培訓合同》約定,除了學影視動畫設計,校方還將向他頒發大專文憑。「學校還承諾100%保證就業。」王茂說,2023年9月,他繳納2萬餘元費用後,在指南針學校正式學習。

按照校方的設定,他先被安排到裝飾裝潢專業跟班學習專業基礎和三維設計。因為已有一定基礎,他和幾名同學多次要求校方安排影視動畫設計專業課,但跟班學習結束後,「校方卻拒絕安排專業核心課」。王茂稱,他通過**高考後,校方卻不按合同組織大專學歷教育,「就業保證也沒了音訊」。

為此,王茂將校方告到成華法院,要求退還學費1.6萬餘元。起訴的還有另外4名學生,要求學校退還學費共計數萬元。

校方:完全按合同在履行。

針對王茂的起訴,校方**律師提出,返還學費的前提是合同撤銷或解除合同,但王茂之前沒有通知撤銷或解除,合同繼續在履行。「說專業核心課沒開與事實不符。」校方**律師稱,王茂起訴時既然說校方安排了4個學習階段,然後又提出要求實習,試問,沒有學習,可能要求實習嗎?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事實上,王茂通過**高考,也與在該校學習分不開。不過校方**律師承認,課程有一定調整,但調整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屬於變更合同,合乎法律規定。

對其餘4名學生,校方答辯大致相同。

「我們是安排了課的。」指南針學校一位自稱負責外聯的人士稱,學校完全按合同在履行,專業基礎課和其餘專業的學生一起上很正常,因為內容是一樣的。基礎課結束後,學校安排了影視動畫設計專業課。

影視動畫設計成本較高,老師工資也高些,學校的安排還造成在這個專業上虧了不少。至於大專文憑,這位人士說,目前課程還沒學完,學習結束後,學校會履行合同的。

調解:學校退還部分學費。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組織雙方調解。

下午3時許,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合同,沒有履行的不再履行;學校繼續完成學生大專學歷教育的課程,並在約定期間內頒發某大學的文憑;逾期不能頒發,由校方負責全額退還學費;學生放棄三維動畫影視設計的學習,學校一次性退還學生學費2000元、4000元不等。

案例二:

王崑是新疆某高校法經系的大學生。2023年10月18日下午,他沒有向任何人請假就離開了學校,第二天上午他以「身體不適在北京看病」為由將一張請假條傳真給學校的同學,委託其轉交給他所在的法經學院。由於王崑沒有提交相關的校衛生科或醫院證明,所以法經學院沒有批准他的假條,並多次催促王崑盡早返校完成學業。

2023年11月9日,王崑收到學校的信函,學校通知王崑必須在2023年11月15日前返校,否則曠課時數將超過50學時,達到校紀規定開除學籍處理的標準就會受到處分。收到校方信函的王崑仍然沒有回到學校,截止到2023年11月24日,王崑累計曠課達到57學時。同年11月24日,王崑所在學校給予王崑開除學籍的處分。

王崑認為,學校作出開除學籍的決定後,沒有告知自己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侵犯其受教育權。遂將學校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崑向學校遞交了請假條,但在學校尚未作出是否准許其請假的決定前就離開學校,收到學校的信函後既不返校,也未採取任何補救措施,致使曠課達到57學時被學校開除,學校對王崑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符合法定程式。遂作出判決:維持學校對王崑所作出的開除學籍處分的決定。

王崑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學校對王崑作出的開除學籍的處分有相應的行政法規為依據,該決定是為了維護高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因此沒有侵犯王崑的受教育權。遂終審駁回王崑的上訴。

而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受教育者有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稍作分析,不難看出目前司法實踐中對學籍管理糾紛的解決出現的兩難困境:即對學生的處理決定權實際上掌握在高等學校手裡,而一旦通過申訴後提起行政訴訟,被告並不是高校,而是申訴機關,高校只是第三人。這樣,法院在審理時,當然只能審查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會審查高校行為。

實質的問題並不在於申訴機關的行為,況且申訴機關的行為不管從主體、內容、程式永遠不會有問題,所以,這樣學生起訴高校的學籍管理就變成了學生告主管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情況下,誰勝誰負自然一目了然。

由此可見,學生的利益也需要司法的保護,才能不在與學校的糾紛中處於弱勢,才能真正依靠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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