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學生傷害案例分析

2022-07-31 23:06:04 字數 1266 閱讀 8371

一、案例:

2023年5月20日上午第四節課是三(4)班**課,數學教師趙老師與**老師打好了招呼後,將一名學困生小東(化名,為男生)留在教室裡給他補課。下課鈴響後,數學老師讓他到樓下排路隊,可這個男生由於心急,飛奔下樓,正好撞到在樓口執勤的一位五2班女生小麗,事情發生到結束,大約1分鐘。事發後,數學老師和五2班班主任公尺老師及時將受傷女生小麗送到醫院就診,並與雙方家長取得聯絡,協調解決。

學校也派專門領導協同班主任與家長協商解決此事。雙方家長同意協商解決。

二、事實分析:

經過學校調查,了解了以下事實:

1.事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中午放學期間,地點在教學樓樓口。

2.三4班數學老師違反學校「不得私自占用學生其他課時給學生補課」和「教師如果利用課餘時間給學生補課一定要與家長取得聯絡並將學生親手交到家長手中」的規定,將三4班小東留在教室補課,並且沒能將其送到班主任手中。

3.三4班學生小東中午放學後急速奔跑,撞到在樓口執勤的一位五2班女生小麗,造成左臂骨折。

4.發生傷害事情時老師不在場。

三、過錯分析

1.學校無過錯:

根據事實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分析,學校無過錯。原因如下:

第一:學校有關於教育教學常規管理制度和對教師進行相關制度教育的活動及記錄。其中明確規定了「任何教師不得私自占用其他課時給學生補課」「教師如果利用課餘時間給學生補課一定要與家長取得聯絡並將學生親手交到家長手中」。

第二:事發後,學校及時通過班主任、事情解決領導小組進行了事情的協調處理。

2.數學教師趙老師有過錯:

根據事實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分析,數學教師趙老師占用其他課時的初衷是為學生補課,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而且沒能將小東送到班主任手中去排路隊,這種行為違反了學校管理規定,雖不是五2班小麗受到傷害的直接實施人,但其管理行為有過錯。

3.學生小東的過錯:

小東是三年級學生,剛年滿9周歲,小麗是五年級學生,剛年滿11周歲,均是未成年人。小東對小麗造成的傷害是行為不當,不是主觀故意,但有過錯。

四、結論:

基於以上分析,我認為這件事情雖然發生在校內,發生在中午放學,但學校在教育管理及設施裝置場地安全保障等方面並無不當,所以,學校不承擔責任。數學教師雖然有過錯,但只是違反學校內部管理規定,並無法律意義上的過錯,而且其補課行為是為了讓學生獲益的目的。同時,事發後,數學教師與班主任及時送學生去醫院就診,並與雙方家長溝通,協商解決事情,做到了及時解決問題,降低傷害。

因此,數學教師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小東在傷害事件中有自己的過錯,但因其是未成年人,所以也不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事實和《學生傷害案件處理辦法》,應當由小東家長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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