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傷害事故的責任歸屬案例分析

2021-03-28 02:53:36 字數 3093 閱讀 4523

家長將寶貝送到幼兒園希望自己的寶貝健康、快樂的成長,但是,近年來,幼兒園內的傷害事故較多地見諸報端,家長不僅疑惑,寶貝在幼兒園安全嗎?如果自家的寶貝遭遇了這樣的意外,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我們下面通過一些具體的案例,幫助家長了解一些常見的幼兒園傷害事故以及責任歸屬問題,希望能對您的疑惑有所幫助。

案例一洋洋和壯壯都是幼兒園大班的小朋友。一天,在幼兒園戶外活動時,洋洋和壯壯都選擇了跳繩,剛開始兩人還各自跳各自的。可是沒過多久,他倆就開始拿著跳繩你打我,我打你,練起了「武功」。

忽然,意外就在一瞬間發生了,壯壯掄起跳繩時,乙隻手柄從手中脫落直飛出去,擊中洋洋的眼部。

對於壯壯對洋洋造成的傷害,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作為壯壯監護人壯壯的父母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習或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賠償。

本案例中老師管理不夠全面,導致傷害事故發生,幼兒園有過錯,應適當給予賠償。

案例二戶外活動的時候,豆豆和其他小朋友在操場上互相追逐著,在沒有任何障礙物和別人推擠的情況下,豆豆摔倒在地,造成豆豆下頜處摔裂,縫合3針。

這種情況一般都是由於意外引起的,但是在責任歸屬上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幼兒園的老師在場,豆豆的活動在老師的視線範圍內,也就是說,老師看到了豆豆摔倒的全過程。這種情況老師和幼兒園都沒有責任,屬於意外事故。因為寶貝在活動中很難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控制,活動時不小心絆倒,相互之間碰撞以及其他的傷害都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種情況,幼兒園的老師不在場,根本不知道事故發生的情況。這種情況老師是有責任的,因為《幼兒園工作規程》明確規定了教師在正常的教學活動時間裡,不能出現不請假而離崗、請人代崗的現象。教師如果在應在崗期間不在崗,未能了解事故發生的情況,出現事故沒有採取有力措施進行搶救,不及時匯報,都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案例三在幼兒園活動的時候,多多在鞦韆上高興地盪來盪去,幾名小朋友也熱心地後面推他,可是忽然之間,鞦韆的一側鐵鍊發生斷裂,多多從鞦韆上跌下,造成右腿骨折。

多多所受到的傷害是由於幼兒園的玩具年久失修,幼兒園未及時更換已經陳舊老化的器械,形成事故隱患,同時,教師又未發現存在的問題,所以發生事故。這種情況幼兒園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6條、第73條,《未成年人保**》第16條、第52條明確規定,幼兒園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要符合標準,保證幼兒在校內的人身安全。

如果明知校舍或其他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員重大**的,將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發現幼兒園的教學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時,要及時匯報,讓幼兒遠離危險設施,避免幼兒在危險的環境中活動。

4歲的天天剛從外地到北京,上幼兒園的第一天,天天和小朋友們跟著老師在幼兒園裡的小花園裡「找春天」,訓練有素的其他小朋友聽到老師集合的口令,都隨老師返回了班裡,而天天看幼兒園的大門是開著的,就趁老師沒有注意,離開了幼兒園,自己回家了。

幸運的是天天家離幼兒園很近,天天回家時家裡還有人。

像天天這種情況屬於幼兒走失的事故,幸運的是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幼兒走失屬幼兒園嚴重事故,這是由於幼兒園管理的失誤,是幼兒園未盡看管之職造成的。幼兒在幼兒園期間(指幼兒從踏入幼兒園門到離開幼兒園這段時間),教師應該像家長一樣看管幼兒。

幼兒離園必須經教師同意,或者幼兒家長的許可。

幼兒被他人接走、外來人員侵入、幼兒園組織的校外活動引發事故等情況都屬於幼兒園的責任事故,幼兒園要負相應的責任。

案例五輝輝因為好動、淘氣被老師罰站在小椅子上,結果輝輝不慎從小椅子上跌下摔傷,家長為此和幼兒園發生爭執。幼兒園認為是輝輝自己摔傷的,而家長認為,是由於教師對孩子進行體罰造成孩子受傷,幼兒園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種情況完全是幼兒園的責任。因為教師因故意行為造成幼兒傷害的,法律有相應的責任規定。《未成年人保**》明確規定:

「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對未成年幼兒和兒童實施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42條進一步指出:「對體罰幼兒情節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後幼兒園的責任

為了防止幼兒在事故發生後,因不能及時得到照料而使所受到的損害擴大,幼兒園有責任在事故發生後,對幼兒進行必要的照顧、保護、並即刻通知幼兒家長或監護人。幼兒園要主動與家長聯絡,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家長的支援和配合。因疏於通知所引發的事故,幼兒園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避免幼兒園傷害事故從預防開始

現在的大多數家長都只有乙個寶貝,寶貝的受傷是家長無論無何都難於接受的。而幼兒園也不願意出現安全事故。在爭論幼兒園事故孰是孰非的話題時,多少有些無奈。

其實,無論家長還是幼兒園都應該將預防事故的發生作為根本,讓事故盡可能少靠近我們的寶貝。我們家長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家長自身要重視寶貝的安全

在幼兒園的傷害事故中,有些案例反映出家長對幼兒安全的忽視。例如:有的家長送孩子上幼兒園,根本不將孩子送到老師的手中,而是送到幼兒園門口就離開;孩子在家長的看護下在幼兒園玩大型玩具時,明顯的危險動作家長卻不阻止……這些都會造成孩子受傷,最重要的是孩子沒有安全的意識。

其實,要讓孩子注意安全,家長首先要重視。

2、將安全作為選擇幼兒園的重要條件

現在一提到寶貝選擇幼兒園,家長首先想到的就是幼兒園能讓寶貝學到多少東西,很少聽到有家長將安全作為選擇幼兒園的重要衡量指標的。其實,幼兒園的安全、寶貝的身體健康是最重要的。

選擇幼兒園可以看它是否可能地在細節之處考慮到保障孩子的安全,如幼兒園的戶外場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玩具是否安全;幼兒園是否有嚴格的接送制度;教師在孩子活動時是否仔細照顧孩子……

3、加強對寶貝身體的訓練

許多時候寶貝的意外受傷是由於大動作發展不協調造成的,為了避免寶貝受傷而減少或避免寶貝參加運動是得不償失的。只有讓寶貝更靈活、協調、強壯,才是預防寶貝受傷的好辦法。

家長可以經常帶孩子到戶外玩各種體育遊戲,鍛鍊寶貝跑、跳、鑽、爬等動作,還可以帶一些寶貝喜歡的器械,如:皮球、自行車、跳繩、沙包等,和寶貝一起玩,同時交給寶貝玩這些器械的注意事項。

4、在日常生活中對寶貝進行安全教育

寶貝的安全意識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形成的,這需要在日常生活中不斷學習、練習。首先,要讓寶貝知道哪些事是可以做的,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地方是安全的,能去,哪些地方是危險的,不能去;遠離手持危險物品的同伴……

寶貝的安全需要家長悉心的守護,也需要家長循循善誘的教育。

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

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 一 一 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係 幼兒在園期間或在與幼兒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取決於對幼兒園與幼兒法律關係的界定。當前在學術界的討論中,就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存在兩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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