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2022-11-30 02:12:06 字數 997 閱讀 7987

為有效地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幼兒園師生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明確幼兒園責任人在校園安全中應負的責任,遵照《***關於特大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一、根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關規定,幼兒園負責人對本園的安全穩定工作負全部責任,安全目標作為本幼兒園目標責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標責任書,縣區教育局把幼兒園安全目標完成情況作為考核重要內容之一,對幼兒園實行安全責任事故一票否決制。

二、幼兒園責任人對下列治安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及本制度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暴力事件事故、食物中毒事故、火災事故、傳染病事故、體育活動事故、校外集體活動事故、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幼兒園依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書》的規定,對本單位的人員及財產安全負責。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報上級教育部門相關領導,並做出妥善處理。

四、各幼兒園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安全工作,並對全體人員特別是重點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五、各幼兒園對自查級上級部門查出的安全隱患,應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時而引發安全事故的,幼兒園責任人及直接責任人均應追究責任,並根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對以上人員予以行政、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組織兒童參加社會實踐以及社會公益活動,必須確保其安全。

七、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幼兒園,要及時將所使用臨時工作人員的情況報教育局相關部門備案,對臨時工作人員要予以監督、檢查,對不了解情況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員要及時辭退,並限期離開幼兒園。如因沒有實施監督、檢查或監督、檢查不力以及沒能及時清退應清退人員,造成嚴重後果者,要追究幼兒園負責人的責任。

八、事故發生後,幼兒園責任人應及時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違反此規定,將追究責任。

九、各幼兒園均有責任向教育局領導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有權舉報單位或個人不履行安全職責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隱患的行為。

濟南市教育局學前教育處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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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學校安全工作,進一步明確安全責任,做到責任事故處理有製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一 責任追究原則 1 領導 誰主管,誰負責 2 教師 有工作崗位就有安全責任 3 上課 誰上課,誰負責 4 活動 誰組織,誰負責 5 學校責任區 屬地管理,全面負責。二 責任事故處理程式 1 同班內一般學生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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