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責任分工及措施

2021-03-18 06:21:40 字數 3224 閱讀 9207

為全面落實安全責任,明確目標,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推進我園教育事業的穩步發展,特制定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責任追究的細則。

一、園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魏玉昌

副組長:王月紅孔祥梅

成員: 孔祥燕徐歡高蓉呂忠萍辛忠輝徐龍張鑫

各班班主任

二、分工責任、齊抓共管、強化安全職責

幼兒園內的安全工作由幼兒園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由園長負責管理安全工作。具體責任部門和具體負責人如下:

1、幼兒在班級裡的安全工作由各班的班主任老師與保育員共同負責,班主任老師為第一負責人。

2、幼兒在課堂裡的安全工作由科目老師負責,科目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3、幼兒在戶外活動中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和保育員共同負責,並共同為第一責任人。

4、食堂食品衛生的安全工作由保健老師負責,保健老師為第一責任人。

5、安全工作檢查有保健老師負責,財產、消防、食品、鍋爐、餐梯的安全工作由後勤總務全面負責,做好監督工作。

6、園內各部門一旦發生事故,必須在三十分鐘之內向園長室或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7、在崗位上,各人員職責範圍內,以誰分管誰負責為原則劃定責任範圍。

8、老師責任的劃定:

a、教師一人當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b、在兩位教師同時上班時,發生責任事故的教師每人承擔50%的責任;

c、按規定兩教師應同時進班,而一人擅自離崗者承擔80%的責任(因公離崗不算);

d、幼兒在戶外活動中的安全工作,由各班教師負責;

e、幼兒午睡時,各班教師各負其責,應將本班幼兒安全的交給值班教師,期間所發生的安全事故由當班教師負責;

9、夥管員、採購員、炊事員,不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五四」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的,造成了幼兒及教職工食物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10、醫務人員對流行病沒有有效的預防措施、監督、指導不到位,給幼兒服錯藥,該消毒的用具沒按時消毒等,造成傳染病蔓延,引起中毒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11、各班教師不嚴格執行接送卡制,口杯、毛巾、水果等消毒制,造成幼兒被冒領、丟失、中毒等事件的,追究直接責任。

12、基建、維修、園翻建、維修園舍等不嚴格按有關質量標準監督施工,造成所建房屋是危房或被維修的牆面瓷磚脫落等,砸傷教師、幼兒等的,支出與實際工作量明顯不附的,追究具體工作者直接責任。

12、平時檢查大型玩具、炊事機械、電器裝置等不到位,檢修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具體工作者直接責任。

14、較大的外出集體活動,組織者沒有組織好,造**員**的,追究領導責任。

安全事故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幼兒園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追究問題提出如下的實施意見。

責任分解

園長:建立園長為第一責任人的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制。

安全分管副園長:主管幼兒園的安全保衛工作;

其他各線老師:負責各線的安全工作;

教務主任:負責教學活動安全;

德育主任:是幼兒園安全教育工作的責任人,應利用各種機會適時進行安全教育;

總務主任:負責幼兒園建築物、用電設施、幼兒園財產、食物食品安全;

班主任:負責班級幼兒的學習活動安全,

任課教師:負責所承擔的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安全; 值周教師和值日教師:是值班期間的安全防範責任人。 保育教師:是寄宿生分管時間段的安全防範具體責任人。

廚工:是幼兒就餐飲食衛生安全的具體責任人。

門衛、保安工作人員:負責幼兒園白天園門口進出安全、夜間的安全和幼兒接送高峰期的秩序維持。

二、事故責任的認定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兒安全事故的,幼兒園教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幼兒園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的;

(二)幼兒園使用的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

(三)幼兒園對教育教學、生活設施裝置等管理、使用不當的; (四)幼兒園向幼兒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教學用具及其他物品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

(五)幼兒園組織幼兒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社會實踐等園外活動,未按規定對幼兒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的;

(六)幼兒園組織幼兒從事有危險性的活動或者在有危險性的活動場所活動的;

(七)幼兒園知道幼兒有不適應某種場合或者某種活動的特殊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八)幼兒園發現幼兒突發疾病或者受傷害,未及時採取相應救護措施致使損害擴大的;

(九)教師及其他職工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的; (十)教師及其他職工擅離工作崗位,或者雖在工作崗位但未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的;

(十一)教師及其他職工在負有組織、管理幼兒職責期間,發現幼兒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二)教師及其他職工患有可能對幼兒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者具有其他對幼兒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行為傾向,幼兒園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十三)幼兒園發現幼兒應到園而未到園、擅自離園或者獲知幼兒身心異常及其他可能危及幼兒人身安全的相關資訊,未及時告知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

(十四)師生在園就餐,若有3人以上9人以下同時出現肚痛、腹瀉嘔吐現象的為食堂工作人員的責任事故,10人以上的為嚴重責任事故;

(十五)圖書資料、電腦及軟體資料、食堂財產、體育器材及其他幼兒園財產失竊或無故遺失的,均為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事故;

(十六)其他應當依法由幼兒園承擔責任的情形。

三、幼兒園不須承擔的責任: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幼兒安全事故,幼兒園盡了管理義務並無過失的,幼兒園不承擔責任;事故的責任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和承擔:

(一)幼兒自行上學、放學、離園、返園途中發生的;

(二)幼兒不服從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組織活動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幼兒違反幼兒園規定自行滯留幼兒園或者自行到園活動期間發生的:

(四)幼兒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行為準則,違反幼兒園規章制度與紀律,經幼兒園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五)幼兒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幼兒園不知道,幼兒、幼兒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幼兒園的; (六)幼兒園發現幼兒有行為、身體、情緒上的異常情況,採取必要措施後,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但幼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七)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造成的; (八)幼兒之間的意外行為造成的;

(九)幼兒園和幼兒自身原因以外的突發性、偶發性因素造成的;

(十)幼兒自殺、自傷、突發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 (十一)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十二)不可抗力造成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應當由幼兒園承擔責任的情形。

幼兒園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強化廣大教職員工的安全意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幼兒安全責任重於泰山,將幼兒安全教育和管理納入到教學管理和一切教育活動中,獎勵先進,鞭策後進,特制訂以下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 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造成幼兒意外傷害事故 幼兒園校舍安全隱患未檢查發現或發現後未及時上報,負責人負全責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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