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

2022-12-15 16:33:06 字數 1271 閱讀 9163

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一)

一、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係

幼兒在園期間或在與幼兒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取決於對幼兒園與幼兒法律關係的界定。當前在學術界的討論中,就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幼兒在園期間,幼兒園承擔的是監護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幼兒在園學習、生活,實際上處於幼兒園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已轉移到幼兒園,幼兒園事實上已成為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一旦幼兒在園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就應該為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相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

這種觀點認為,幼兒園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對幼兒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在組織活動中有預防幼兒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幼兒園對幼兒的職責是基於教養機構的設定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

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因此,幼兒園與幼兒之間構不成監護與被監護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該條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可見法律並未規定幼兒園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兒園,幼兒園也並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此外,根據這一規定,幼兒園擔任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二是被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

一般情況下,幼兒園是不可能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因此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及《幼兒園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方面的責任: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總體上是基於教育與受教育的活動而形成的教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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