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園幼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及預防對策

2022-04-11 09:55:45 字數 885 閱讀 9314

作者:陳麗潔

**:《法制博覽》2023年第11期

【摘要】近年來,我國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不斷增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對幼兒園和幼兒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簡要分析,並介紹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的歸責原則,以此為依據,分析了幼兒園、監護人等相關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並提出了一些相應的事故預防措施。

【關鍵詞】幼兒傷害事故;法律責任;預防對策

近年來,我國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不斷增多,與之相關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也日漸增加,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目前,在園幼兒傷害事故案件處理的難點在於如何認定幼兒園和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由於現階段我國這方面的研究尚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導致在園幼兒傷害事故無法得到快速、公正、有效地解決。本文以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在園幼兒傷害事故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一些相應的事故預防對策。

一、概述

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主要是指在幼兒園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幼兒園組織的園外活動中,以及在幼兒園負有管理責任的園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園幼兒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在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時,首先應該明確的是幼兒和幼兒園之間的關係,以及家長、幼兒園等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職責。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幼兒和幼兒園之間的法律關係,但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託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同時,《民法通則》在第16條中指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則由關係比較密切的其他親屬或朋友擔任監護人,因此,幼兒園和幼兒之間是一種教育管理的法律關係。幼兒園作為一種教育機構,一般情況下只負責幼兒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義務,例如提供符合標準的園舍、場地、教育設施和生活設施等。

而幼兒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則承擔幼兒的監護權,需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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