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團資金集中管理辦法

2021-03-04 00:48:57 字數 2952 閱讀 506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防範資金風險,充分發揮財務公司職能作用,依據中國銀監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營公司、分公司、經費單位、社會團體和改制單位等有控制和重大影響的單位,以下統稱成員單位。

第三條財務公司行使集團資金集中管理職能,包括賬戶集中、貨幣資金(含商業匯票)集中、資金結算集中、籌資管理、預算監控、擔保管理、保險**、資金風險管理等:

(一)負責成員單位銀行賬戶和財務公司賬戶管理;

(二)負責成員單位無限制用途資金結算和清算,並代管有限制用途資金;

(三)負責集團公司對外籌資,協助其他成員單位對外籌資;

(四)負責成員單位資金預算執行的控制與監督檢查;

(五)負責集團公司擔保管理;

(六)**成員單位保險業務;

(七)辦理成員單位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

(八)負責集團資金風險管理;

(九)負責集團資金管理資訊系統的管理;

(十)集團公司授權的其他管理職能。

第二章賬戶管理

第四條成員單位統一在財務公司開立賬戶。日常結算一律通過在財務公司開立的賬戶辦理。財務公司在合作商業銀行開立系統直聯賬戶和非系統直聯賬戶。

第五條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財務公司依法對成員單位的賬戶和日常結算進行監管。

第六條未經批准,成員單位不得在銀行開立任何形式的賬戶,對因納稅等特殊事項,確需在銀行開立(保留)賬戶的,須向財務公司遞交申請,由財務公司拿出意見後報集團公司或股份公司審批。

第七條各成員單位經批准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由財務公司代管。成員單位經批准自主管理的賬戶,應按月向財務公司報送銀行賬戶對賬單及相關資料,接受財務公司監管。

第八條經批准,異地子公司可在當地一家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該賬戶僅限於經費零星支付。

第九條各成員單位開通銀行網銀系統等增加(或變更)賬戶功能等,應向財務公司報備。

第三章資金歸集管理

第十條集團公司無限制用途資金存入財務公司賬戶,有限制用途資金及商業匯票等由財務公司代管。

第十一條物流類子公司貨幣資金全部存入財務公司,商業匯票、信用證等自主管理;其他子公司(含下屬單位)貨幣資金全部存入財務公司,商業匯票等由財務公司代管。

第十二條成員單位貸款取得資金或通過發行債券等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應合法合規將資金轉入在財務公司開立的賬戶。嚴禁以各種理由將資金滯留在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中。

第十三條對上市公司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取得的資金,監管部門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財務公司收到成員單位(不含物流子公司)商業匯票後,在資金系統中實時登記票據資訊,並交由銀行代為保管,財務公司負責對代管票據進行監控。

第十五條成員單位有權自主選擇在財務公司的存款種類;成員單位在財務公司的存款利息,比照商業銀行同期同種類利率執行。

第十六條財務公司對存量資金在保證安全性、流動性基礎上開展運作,以提高資金效益。

第十七條財務公司實行資金集中管理,不改變各成員單位對自有資金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財務公司不得直接或變相侵占成員單位的資金收益。

第四章資金結算管理

第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向成員單位提供優質服務並免收結算業務手續費。收取的中間業務手續費,不得高於金融機構收費標準。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應為成員單位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網上結算服務和櫃檯結算服務。網上結算可以辦理匯款、成員單位間轉賬、查詢以及其他業務操作;櫃檯結算服務原則上只受理提取備用金及其他因特殊情況需要線下處理的業務。

第二十條集團公司安排用商業匯票進行對外支付的,按財務部門和財務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成員單位對付款指令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合法合規性負責,財務公司對付款指令中要素的完整性進行審查。

第二十二條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便於財務公司頭寸管理,成員單位當日累計付款額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應於付款前乙個工作日在系統內向財務公司提交付款計畫;。

第五章籌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財務公司為成員單位提供貸款和票據貼現等金融服務。

財務公司為成員單位提供貸款和票據貼現時,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同等條件下成員單位應優先從財務公司融資。

財務公司不能提供融資或融資成本高於商業銀行時,成員單位可自主決策。自行融資(包括貸款和貼現等方式)的成員單位,每季度應向財務公司報送融資情況。

成員單位應在每年年末向財務公司提交下一年度融資預算。

第二十四條財務公司為成員單位提供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金融服務。為成員單位提供委託貸款服務,財務公司不墊資。提供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金融服務,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等由委託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集團公司的籌資由財務公司統一辦理,對其他成員單位,財務公司按照「提示成本、控制風險」的原則,協助辦理對外融資。

第六章預算監督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財務公司對成員單位實行分類預算管理,對預算內成員單位資金支付按照預算專案實施審核和監督檢查,具體按集團公司預算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負責集團公司的擔保業務。擔保業務流程必須按照集團公司相應的擔保管理辦法執行,嚴禁跨流程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公司應健全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完善制度,建立內部控制體系,防範各類資金風險。

第二十九條財務公司應協助成員單位加強資金風險管理,各單位須按財務公司要求報送相關資訊和資料。

第三十條財務公司負責全集團資金管理資訊系統的管理,資訊化處負責網路與裝置維護,成員單位負責本單位網路及軟硬體系統的日常維護,確保系統執行安全、穩定、可靠。

第三十一條財務公司應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資金狀況,對資金籌集和運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提交報告。

第三十二條下述行為一經發現,集團公司將對相關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進行問責:

(一)未經批准,私自保留、開設銀行賬戶;

(二)異地子公司將收入款項存入經費賬戶;

(三)逃避資金集中管理,將資金滯留在財務公司管理範圍外使用;

(四)其他故意逃避或拒不執行資金集中管理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資金集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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