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能達總經理工作細則n

2021-05-18 08:29:42 字數 5303 閱讀 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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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能達通訊股份****總經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海能達通訊股份****(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公司管理層的行為,確保管理層忠實履行職責,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及《海能達通訊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訂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公司依法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和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設副總經理若干名,財務負責人一名,協助總經理工作。

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董事會確定為高階管理人員的其他人員為公司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章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式

第三條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任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較豐富的經濟理論知識、管理知識及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綜合管理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用調動員工積極性、建立合理的組織機構、協調各種內外關係和統攬全域性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業管理或經濟工作經歷,掌握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精通本行業的生產經營業務,熟悉相關行業業務;

(四)誠信勤勉、廉潔公正;

(五)有較強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積極開拓的進取精神,精力充沛、身體健康。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五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六條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七條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專職在公司工作,並在公司領薪酬,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

第八條公司總經理人員實行董事會聘任制,聘任程式分別採取下列方式:(一)公司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總經理由公司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九條解聘公司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出解聘建議,經董事會審查後決定;解聘公司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出建議,經董事會審查後決定。

第十條總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一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勞務合同規定。

第三章總經理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職權

第十二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畫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總經理審批許可權

總經理有權審批以下對外投資及交易事項:

(一)單項投資運用資金總額在經審計的前一會計年度公司淨資產的10%以下(含10%);公司12個月內連續對同一專案投資以其累計數計算,總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二)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下的交易;

(三)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10%以下,或絕對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

的交易;

(四)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淨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下,或絕對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交易;

(五)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債務和費用)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以下,或絕對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的交易;

(六)交易產生的利潤佔公司最近乙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10%以下,或絕對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交易。

第十四條非董事總經理,可列席董事會、股東大會。

第十五條總經理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代行職務。

第十六條副總經理對總經理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總經理工作,並對總經理負責;

(二)按照總經理決定的分工,主管相應部門或工作;

(三)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全面負責主管的各項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在主管工作範圍內,就相應人員的任免、機構變更等事項向總經理提出建議;

(五)有權召開主管工作範圍內的業務協調會議,確定會期、議題、出席人員等,並於會後將會議結果報總經理;

(六)按照公司業務審批許可權的規定,批准或審核所主管部門的業務開展,並承擔相應責任;

(七)就公司相關重大事項,向總經理提出建議;

(八)總經理不在時,副總經理受總經理委託代行總經理職權;

(九)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負責人主要職權:

(一)主管公司財務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二)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和有權部門的規定,擬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並報總經理及董事會批准;

(三)根據《公司章程》有關規定,按時完成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並保證其真實性;

(四)按照總經理決定的分工,主管財務及其他相應的部門或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就財務及主管工作範圍內的人員任免、機構變更等事項向總經理提出建議;

(六)按照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對業務資金運用、費用支出進行審核,並負相應責任;

(七)定期或不定期就公司財務狀況向總經理提供分析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

(八)溝通公司與金融機構的聯絡,保證正常經營所需的金融支援;

(九)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報告制度

第十八條總經理應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原則上每季度一次,並自覺接受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監督、檢查。報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公司年度計畫實施情況和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公司重大合同的簽署和履**況;

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投資專案、募集資金專案進展情況;

資產購買和處置事項;

資產運用和經營盈虧情況;

經濟合同、資產運用及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引發重大訴訟或仲裁的事項;

其他董事會授權事項的實施情況;

總經理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況。

總經理應當保證其相關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性。

第十九條在董事會閉會期間,總經理應經常就公司生產經營和資產運作等日常工作向董事長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總經理報告工作,總經理應在接到通知後及時按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要求報告工作。

第五章總經理辦公會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定期主持召開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公司生產、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審定公司的經濟合同。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分常會和臨時會議,討論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發展的重大事項,以及各部門、各屬下公司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總經理辦公會議議題通常包括:

(一)制定具體貫徹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措施和辦法;

(二)擬定公司經營管理和重大投資(收購、**資產)計畫方案;

(三)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稅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公司資產用以抵押融資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的建議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定及調整方案;

(六)擬定公司員工工資方案、獎懲方案、年度招聘和用工計畫;

(七)制(修)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體規章;

(八)決定涉及多個副總經理分管範圍的重要事項;

(九)聽取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述職報告;

(十)總經理認為需要研究解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總經理辦公會組**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總經理認為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常會每月召開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經理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總經理辦公會議:

(一)董事長提出時;

(二)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三)有重要經營事項必須立即決定時;

(四)有突發性事件發生時。

第二十五條總經理決定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於會議前一天發出通知。

第二十六條總經理辦公會議通知,通常應說明下列內容:

(一)會議名稱;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會議人員;

(五)會議審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主持,總經理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可指定一名副總經理主持會議。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應做出決定。總經理辦公會應對所議事項進行充分討論,由總經理做出決定。非由總經理主持會議時,主持人應將

會議情況報告總經理,由總經理做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辦公室指派專人做好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內容主要包括:

(一)會議名稱;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會議人員;

(五)會議議程;

(六)會議發言要點;

(七)會議決定;

(八)與會人員簽字;

(九)會議記錄員簽字。

第三十條會議記錄由總經理辦公室儲存,在公司存續期內,一般至少儲存5年。

第三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定後,由總經理負責領導、組織實施。

第六章績效評價與激勵約束機制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的績效評價由董事會負責組織考核。

第三十三條總經理的薪酬應同公司績效和個人業績相聯絡,並參照績效考核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發放。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發生調離、解聘或到期離任等情形時,必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總經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因工作失職,致使公司遭受損

失,應根據情節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與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細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總經理工作細則

目錄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總經理的任職資格與任免程式1 第三章總經理的許可權2 第四章總經理工作機構及工作程式3 第五章總經理的職責5 第六章總經理的考核與獎懲6 第七章附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公司中通建設股份 以下簡稱公司 治理結構,規範公司總經理的運作,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

總經理工作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總經理的任免程式第三章總經理的任職資格第四章總經理職權第五章總經理會議 第六章公司資金 資產的運用和重大合同的簽訂第七章向董事會 監事會的報告制度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股份 以下簡稱 公司 總經理會議議事程式,提高總經理班子的工作效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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