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4 00:14:11 字數 2432 閱讀 8965

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範全體員工離職管理工作,確保日常工作和生產任務的連續性,確保公司和離職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範圍

所有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均依本制度辦理。若有特殊,由總經理簽字認可。

第三條相關部門職責

1. 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的離職管理工作。

2. 離職人員所在部門協助人力資源部完成工作、事務的交接手續。

3. 財務部負責員工款項的核算與支付。

4. 後勤、保衛科、計生辦、物業部等相關部門清算與本部門相關聯的業務工作。

第二章離職定義

第四條辭職

由員工本人提出辭職申請。

第五條辭退

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與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變更協議的。

6. 公司進行產業結構調整,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裁減人員的。

7.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8 . 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無法勝任工作的。

以上5、6、7、8條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做好辭職的準備。

第六條開除

具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予以開除。

1.以欺詐等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聘用意圖下聘用的員工;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 與前僱傭方有未了糾紛,危害公司利益的;

4. 從事違法行為的;

5. 違反保密協議或嚴重違反計算機及網際、網路使用規定的;

6. 拉幫結派、挑撥離間、煽動**,對抗公司管理的;

7.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認定的其它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的予以開除的情況。

第七條自動離職

員工無故缺勤月累計5天以上,連續3天以上的視為自動離職。

第八條合同期滿離職:

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或其中一方無意延續勞動關係而自覺解除勞動關係的。

第九條其他

因內招、調任、公升遷、降職而離職:根據公司安排,調離原崗位,趕赴新的工作崗位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辦理離職手續

第九條離職申請

1.離職員工,不論是何種方式都應寫書面員工離職申請報告,並由直接上級審核,主管經理審批。

2.員工離職的書面申報,應提前乙個月報送。

3.員工持審批完畢後的離職申請報告送交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開具《辦理離廠各項手續通知》,分別由各相關部門審核確認。

第十條員工離職應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工作移交,至離職員工將本人經辦的各項工作、保管的各類工作性質資料等移交至指定的交接人員,並要求接交人雙方在離職移交清單上簽字確認,由上級領導監交。

第十一條結算

1.結算條件。當交接事項全部完成,方可對離職員工進行相關結算。

2.結算部門。離職員工的工作、違約金等款項的結算由財務、人力資源部、行政部共同進行。

3.結算專案。

(1)違約金。因開除、解聘、自動離職和違約性辭職產生的違約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違約條款進行核算,包括勞動合同期未滿違約金和保密、競業協議違約金。

(2)賠償金。違約性離職對公司造成的損失,由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共同進行核算,包括物品損失賠償金、培訓損失賠償金。

①物品損失賠償金公司所配置的辦公物品、工作服等,不能完好歸還,按物品使用年限折舊後的餘額賠償損失。

②培訓賠償金按《培訓協議》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3)補償金。公司要求員工履行《競業協議》或單方面與員工解除合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應當向離職員工支付相關補償金。

第十二條關係轉移

1.轉移條件

①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交接單簽字確認)。

②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等結算完成(以簽字為確認)。

2.轉移內容

①檔案關係。

②社保關係。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員工離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並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公司未能及時辦理相關離職手續的,由離職員工負責;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離職員工賠償經濟損失:

1. 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

2.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

3. 未按本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

第十五條本制度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異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任何一方可以提請當地經濟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解決。

第十六條本制度從發布日起執行,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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