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入離職管理制度

2021-03-03 21:48:47 字數 3250 閱讀 8954

(2)因特殊原因無法交納工裝押金的,可在徵得員工本人同意,由專案點負責人代交或者擔保延期(須出具擔保書,且最長延期至該員工第一次領取工資),在擔保期間,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各店特殊原因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入職人數的5%。

(3)入職員工的《應聘人員登記表》須專案點負責人或廚師長簽署薪資標準和崗位的部分,必須填寫清楚並簽字。否則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誤、員工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自行承擔。

(二) 員工離職

第4條離職類別及具體程式

1、辭職

辭職是指員工基於某些個人原因而不能或不願意繼續為公司工作,提出離開公司的請求。

各店一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各店一線員工提出辭職須向其直接主管領導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主管須在1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專案點負責人。

(2)專案點負責人在接收到主管批覆意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給出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作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的15天後至店面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交接給主管,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工裝需清洗乾淨退還至各店相關負責人處,由工裝負責人在離職單工裝處簽明工裝退還明細及工裝相應扣款事項與金額;退還工號牌、更衣櫃鑰匙等,並由接收負責人簽字確認。

(5)一切交接完畢後,辭職員工本人憑簽批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專案點負責人處退還工裝押金。

(6)專案點負責人在離職員工離職後的7—15天內持《員工離職審批表》和員工工號牌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退手續。並憑員工押金條到財務部進行押金退領登記。

(7)員工離職手續完畢。

(8)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員工離職流程同各店一線員工,最後簽批為部門負責人,工裝退還至人力資源部。

行政部門、各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分店主管級員工辭職須向其專案點負責人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專案點負責人須在接收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在1個工作日內將批覆意見提交至營運總監;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7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後至專案點負責人處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相關負責人(前廳主管交接給分店店長,後廚交接給廚師長),並由各接收人和負責人簽字確認;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該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專案點負責人簽字審批,最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行政人事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主管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各店主管級以上員工,最後簽批為公司總經理。

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除不可抗因素外,專案點負責人辭職須向營運總監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營運總監在3個工作日內批覆,並將最終批覆結果提交至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根據員工具體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作回訪調查,記錄辭職原因並做人事分析。

(3)員工在提出書面辭職申請30天後至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職審批表》,按照要求規範填寫。

(4)按照公司離職流程,辭職員工須將一切與公司、工作相關的工具、物品等交接給新任專案點負責人,並由接收人簽字確認,在沒有新任專案點負責人的情況下,經領導同意暫時將工作交接給指定人員;同期辦理退住手續,並由宿舍長簽字;若辭職員工與分店或公司財務部門有財務上的工作交涉,須依次從分店財務到公司財務交接清楚並由分店財務和公司財務負責人簽字,最後由公司財務經理簽字確認;一切交接完畢後,由營運總監簽字審批。

(5)辭職員工持簽批完畢的《員工離職審批表》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退還工裝(參見《工裝管理制度》)等離職手續,最後憑人力資源部簽字確認的押金收據到財務部退還押金。

(6)人力資源部自員工離職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剔除其檔案,並在三個月後進行銷毀。

行政部門經理級員工辭職流程同專案點負責人,最後簽批為總經理。

2、辭退

辭退是指由於種種原因,公司不得不與員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

被辭退員工需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公司應提前3天通知員工本人,未提前3天通知者,公司給予3天的薪金作為對員工的補償。(注:試用期員工試用期未滿3天被辭退,公司不予發放此工作期間的薪金。

),其他流程同辭職員工。

3、自離

(2)員工在接到辭退通知後須在規定時間內將相應工作交接完。

自離是指公司員工未按規定提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提前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但未經相關負責人批准的、經批准但未交接完畢的、或在沒有請假等任何一種情況下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

自離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在以上任何一種情況下,專案點負責人應在發現員工自離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將情況反饋至人力資源部,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與經濟損失由店面或部門自行承擔。

(2)未按照相關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自離員工,公司按照規定扣除自離員工的工裝押金及未結清工資餘款、獎金等。

4、特批

特批是指員工由於不可抗力原因,不得不離職但又不能遵循正常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者。

特批員工離職手續須遵循以下規定及程式:

(1)由於不可抗力原因,特殊情況下員工辭職,可提出特批申請,專案點負責人(行政人員由部門經理)可在了解了相關情況後酌情予以特批,員工在交接完畢後即可離職,

(2)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將由特批意見簽署人承擔。

(3)各店特批比例不得超過本店當月離職人數的5%。

第5條特別說明:

1、離職員工在離職前的工作薪酬按照公司工資發放時間以及要求統一發放。

2、離職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公司不接受任何**、同事和親友轉達的辭職申請。

3、未提前提交書面申請而擅自缺勤、曠工超過三天者,按自離處理。

4、未按入離職規範要求按時、正確入離職而造成的工作延誤、個人工資不能發放等一切後果,由員工本人或相關負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附則

第6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7條本辦法報總經理審批,自年月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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