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工作流程

2021-03-04 00:11:01 字數 4182 閱讀 2896

1 目的

規範安全事故管理工作流程,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各車間、部(室)。

3 術語和定義

3.1 工傷事故

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2 輕傷事故

指職工受傷後歇工日在1個工作日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

3.3 重傷事故

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3.4 一般**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

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3.6 四不放過

(1)事故經過及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3)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 職責

4.1 安全管理部負責輕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重傷及以上事故調查處理,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公司生產控制部安全管理室審批結案。

4.2 事故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事故結案材料的彙總、事故後整改方案的落實。

4.3 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的組織、工傷人員醫療費用報銷、安裝輔助器具資金的審批等工作。

5 工作程式和要求

5.1 事故報告

5.1.1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立即組織搶救傷者,同時**告知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按有關標準及醫院的初步診斷結論確定事故性質,並在第一時間內上報鑄造公司生產控制部安全管理室。

5.1.2 報告內容應說明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和事故現場情況;傷害人數、傷害程度及傷者自然情況;事故類別、使用裝置或工具、發生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後已經採取的措施及事故單位、報告人。

5.2 事故調查

5.2.1 安全事故發生後組成事故調查組。

a) 輕傷事故以廠安全管理部、公司生產控制部安全管理室為主,工會參與,事故單位配合調查。

b) 重傷及以上事故以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為主,會同鑄造公司生產控制部組、廠安全管理部成調查組調查處理。

5.2.2 調查組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原因及人員**情況,確定事故性質,詢問知情者,蒐集現場物證及索取有關資料。

5.2.3 事故現場的處理:

採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同時要保護好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等,應保持事故發生時的原始狀態,任何人不得隨意破壞。如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草圖、照相、攝像和做出書面記錄;急需恢復生產時,重傷及以上事故須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批准,死亡事故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批准。

5.2.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了解情況並索取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有關物件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應當由調查組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先行支付)。

5.2.5 事故報告程式應提供的材料:

a) 事故所涉及的人員名單(包括肇事者、目擊者、知情者、肇事者所在的班組的班組長、工段長、車間安全員、車間領導、分管生產安全工作的副廠長、廠長);

b) 安全生產責任制,廠長、分管副廠長的安全職責;

c) 發生事故車間(部、室)安全生產責任制,車間領導的安全職責;

d) 發生事故工段、班組安全生產責任制,工長、班組長的安全職責;

e) 發生事故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工藝流程及相關規定;

f) 事故責任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工種操作證件、身份證影印件、醫療診斷;

g) 事故現場平面圖,事故現場攝像、錄影和照相資料,涉及到事故的裝置、工藝方面的技術資料;

h) 事故調查報告和初步經濟損失情況;

i) 事故單位自然情況。

5.3 事故分析

5.3.1 事故調查組對調查材料進行整理、分類、彙總、分析,確定事故原因、性質、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間接責任者。

5.3.2 通過有關人員的職責和在事故中的行為、作用,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者和次要責任者,並依據管理情況確定領導者責任。

5.3.3 事故調查組對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同時提出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5.4 事故處理

5.4.1 事故處理包括對責任者的處理和對事故的善後處理。

重傷及以上事故由公司生產控制部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審批;輕傷事故由廠安全管理部提出處理意見,報廠安委會、公司安全管理室審批,事故處理原則是依據國家、集團公司制定的有關法規、規定。

5.4.2 事故單位應認真落實「工傷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決定,依據《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包括對責任者的處罰和整改措施的落實。

5.4.3 各單位發生安全事故後,要嚴格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安全管理部對各單位發生的安全事故向全廠通報,以使各級人員吸取教訓。

5.4.4 善後處理包括傷者的醫療、補償、評殘等,也包括有關措施的改進和落實如下:

5.4.4.1 醫療

a) 因工受傷、職業病及舊傷**必須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

b) 醫療終結後報銷醫療費、領取伙食補助費等應持本人《工傷認定申請表》影印件,分別到公司人事部辦理。

5.4.4.2 安裝輔助器具審批

a)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裝假肢、儀器眼、配置代步車輛等輔助器具的,由員工所在單位提出安裝申請。

b)申請安裝輔助器具需向生產控制部提供如下材料:

——《申請安裝輔助器具呈報表》一式四份;

——《企業職工**事故記錄表》或《工傷認定申請表》影印件。

5.5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5.5.1 事故單位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形成《事故處理意見》並上交公司。

5.5.2 公司生產製部依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

5.6 事故結案和工傷統計

5.6.1 發生安全事故後,三天內將工傷認定申請上報安全管理部,鑄造一廠安全管理部一周內將工傷認定申請上報鑄造公司生產控制部,審批後方可結案。

5.6.2 工傷事故檔案由廠安全管理部認真保管,不能損壞和丟失。

5.6.3 工傷審批確認後,其工傷待遇按《集團公司工傷管理規定》執行。如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變化時,按新規定執行。

5.6.4 安全管理部按月、季和年進行工傷統計,建立工傷管理資料庫,在每月2日前將上月的《企業職工**事故月(年)報表》上報鑄造公司生產控制部。

5.7 工傷及視同工傷事故的管理

5.7.1 工傷及視同工傷認定範圍

5.7.1.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b) 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c)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 患職業病的;

e) 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g)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7.1.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a)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b)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5.7.2 工傷及視同工傷事故的呈報

5.7.2.1 工傷及視同工傷事故的呈報需向生產控制部提供以下材料:

a)工傷認定申請表(套);

b)傷者首診醫院原始診斷書(死亡證明、職業病診斷書)、ct、x光片或病程記錄等;

c)傷者身份證影印件;

d)傷者所在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

e)傷者和單位的勞動合同;

f)兩人以上的佐證材料;

g)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

h)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經濟賠償書,各種車輛司機發生交通事故還需提供駕駛證和行車證影印件,涉及到民事、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需提供公安部門及法院的相關材料。

i)授權委託書(個人委託單位)

j)工傷申請報告

k)事故現場圖或**

5.7.2.2 申請時間:各單位在事故發生後輕傷24小時內、重傷立即通知安全管理部,對於遲報、瞞報的單位,按處罰標準加倍處罰,有關材料三天週內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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