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監察督辦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3 23:24:46 字數 1635 閱讀 3681

為加強企業內部管理,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做好後台支撐保障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一、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的督辦事項,適用於效能辦與市場銷售部組織的,為生產經營一線解決支撐問題而召集的各部門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

二、 職責

1. 日常的效能監察和督辦工作由公司效能辦負責。

2. 各縣(市)分公司、分局、各部室、中心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承辦檢查督辦事項的承辦者和直接責任者,負有承接並辦好督辦事項的責任。

三、 效能監察和督辦工作的具體內容

效能監察和督辦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真實情況。根據各單位、各部門職責和分工,堅持「歸口管理,落實責任,規定時限,追求實效」的原則,充分發揮各級職能部門的作用。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各部門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各部門職責範圍內應辦的事項,都列為效能監察和督辦工作的重點。具體內容如下:

1.公司領導重要講話、批示及總經理臨時交辦的督辦事項。

2.縣(市)分公司及生產經營一線所提出的需要支撐部門特殊解決並答覆的事項。

3.各部門職責範圍內應為生產經營單位支撐解決的事項。

四、 效能督辦工作的程式和要求

1.各縣(市)分公司及生產經營一線將需要服務支撐部門解決的事項統計後,報送到市場銷售部,由市場銷售部綜合分類整理後,報送效能辦,效能辦根據需要解決事項的整體情況與市場銷售部共同組織相關支撐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由會議確定需要解決事項的承辦單位、承辦責任人以及承辦要求、時限。

2.承辦事項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辦理的,督辦部門應明確責任領導及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在共同辦理承辦事項過程中,主辦單位應主動商請協辦單位提出辦理意見;如遇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意見不一致時,由主管領導協調,提出協商一致的處理意見。

3.承辦部門要按照完成時限的要求如期完成。

4.效能辦對於上述要求各部門承辦的事項均列為督辦事項,對於需要督辦的事項,主要採用發督辦單的方式進行督辦。

5.督辦事項交辦後,督辦部門要隨時跟蹤辦理落實情況。對緊急、重大或久拖未結的督辦事項,督辦人員應到相關部門當面催促、詢問,以引起重視,加快辦理。

6.承辦單位要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承辦任務,辦結報告須經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後,反饋到效能辦。效能辦將督辦事項的辦理情況和進度情況定期在公司辦公網上公布。同時向公司領導如實匯報,並將領導批示及時反饋受督辦單位。

7.在督辦過程中,如因情況變化,督辦事項客觀上已難以按原

計畫完成或者不應繼續完成的,承辦單位應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上報效能辦,效能辦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並根據公司領導批示,及時做出調整。

五、考核處罰

1.服務支撐部門對經營一線所提出的需要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每發生一項,扣罰相關服務支撐部門績效考核1分;

2.對所承辦事項未制定完成時限的扣罰承辦部門0.1分;

3.對逾期未辦結的督辦事項扣罰承辦部門1分,超時限三個工作日以上的,每拖延乙個工作日增罰1分。

4。承辦單位對承辦事項不認真研究落實方案,敷衍搪塞,沒有實質性辦理結果,承辦質量低下,扣除承辦部門績效考核3分;扣除協辦部門2分。

5。承辦單位對所承辦事項無動於衷,超過承辦期限仍沒有採取任何措施組織落實,扣罰承辦單位績效考核5分。

以上處罰在部門績效考核總得分的基礎上扣除,扣罰的分值由效能辦提供給人力資源部執行。

六、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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