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效能監察工作制度

2021-03-04 09:19:50 字數 4891 閱讀 9249

第六條公司審計監督委員會負責公司效能監察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明確效能監察的分管領導,建立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效能監察在經營管理中的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二)按公司人事管理許可權確定公司效能監察的範圍和應當接受檢查的經營管理者,批准效能監察立項、工作報告、監察建議和決定等重大事項,定期聽取公司的效能監察工作情況匯報;

(三)建立健全公司監察機構,根據公司實際需要配置與監察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監察人員,為公司開展效能監察工作提供組織保證。

第七條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研究部署並指導和組織檢查所屬單位的效能監察工作,協調效能監察工作關係,處理與效能監察工作有關的重大事宜。

第八條公司監察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公司效能監察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部門有關效能監察工作的要求,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提出效能監察年度工作計畫和效能監察立項意見,負責公司的效能監察日常工作;

(二)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參與效能監察工作,與監事會、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形成綜合監督力量;

(三)根據選定專案,建立相應的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實行效能監察專案負責制;

(四)受理對效能監察決定有異議的申請,並組織複審;

(五)開展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六)完成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公司相關部門在效能監察工作中負有參與配合、通報相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的義務;並負責落實針對部門的效能監察建議或決定,以及向同級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條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依據同級監察機構的授權,具體負責效能監察專案的實施。

第十一條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成員負責效能監察專案的檢查。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成員應當熟悉效能監察業務,了解企業管理制度和企業經營管理情況,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愛崗敬業,忠於職守,公正廉明。

第三章效能監察的任務、許可權和方式

第十二條效能監察的主要任務是:

(一)檢查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完成經營管理目標任務的情況,促進企業加強執行力,維護指令暢通;

(二)監督檢查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的正確性,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會同相關部門提出監察建議或決定的意見,加強內部管理監控;

(三)按規定參與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問題,依法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避免和挽回國有資產損失;

(四)按規定參與調查處理企業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事故,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五)按規定及時將發現的違法違規違紀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督促企業依法經營和經營管理者廉潔從業;

(六)督促監察建議或決定的落實,糾正經營管理者行為偏差,總結推廣管理經驗,健全管理制度,促進企業規範管理,完善企業激勵約束機制。

第十三條公司監察機構開展效能監察工作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報送與效能監察專案有關的檔案、資料,對效能監察專案的相關情況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查閱、複製、摘抄與效能監察專案相關的檔案、資料,核實效能監察專案的有關情況;

(三)經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批准,責令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停止損害國有資產、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建議相關部門暫停涉嫌嚴重違法違規違紀人員的職務;

(五)效能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與效能監察專案有關的會議;

第十四條效能監察可以採用下列監察方式:

(一)針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重點、難點,針對資產管理的風險因素和職工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等,開展單項或者綜合事項的效能監察;

(二)針對公司業務事項和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或重點環節,開展事前、事中、事後或全過程的效能監察;

(三)充分利用公司資訊化管理系統開展效能監察工作。

第四章效能監察基本程式

第十五條效能監察的基本程式包括確定效能監察專案、審批立項、實施準備、組織實施、擬定監察報告、作出監察處理、跟蹤落實、總結評審和歸檔立卷等。

第十六條效能監察專案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一)上級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效能監察專案;

(二)公司主要經營管理者直接指定效能監察專案;

(三)監察機構調查分析,研究擬定並報批效能監察專案。公司在基建、技改、技措、重要裝置購置、對外投資等一次性投資在30萬元及以上的專案實施之前,必須由承辦部門先報監察部門,監察部門視情況確定是否立項;

(四)填寫《立項審批表》,並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十七條效能監察實施準備的主要過程是:

(一)成立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檢查組成員以效能監察人員為主,相關部門派人參與,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的人員參加,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效能監察專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能影響公正監察的,不得作為檢查組成員;

(二)對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成員進行相關專業知識及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制度的培訓;

(三)收集整理監察依據,理清監察專案的主要業務流程和關鍵崗位許可權,找準主要監察點,明確監察目的、要求和方法步驟,制訂實施方案;

(四)向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所在部門(單位)傳送效能監察通知,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提供效能監察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效能監察組織實施的主要內容是:

(一)向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所在部門(單位)通報實施效能監察的目的、要求和相關事宜;

(二)依據效能監察專案實施方案規定的方法和步驟對有關經營管理者進行檢查;

(三)檢查效能監察專案有關經營管理者履行職責、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完成管理目標任務的情況;收集與監察專案有關的檔案資料和事實陳述;檢查經營管理者履職行為的正確性,發現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

(四)向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通報檢查情況,聽取其意見,並予以確認;

(五)會同相關部門對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進行分析,並查詢其在體制、機制和制度等方面的存在原因,研究提出監察建議或決定的意見。

第十九條效能監察專案實施後,效能監察專案檢查組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擬定效能監察報告,並報本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批准。效能監察報告內容包括監察依據、檢查過程、發現的行為偏差和管理缺陷、管理控制制度分析和監察建議或決定意見等。

第二十條監察機構對監察中發現的需要追究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責任的問題,按許可權報批後,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涉及本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問題,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對需要進行監察處理的,經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批准後,下達監察建議或者監察決定。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構應當對監察建議或決定的執**況進行跟蹤檢查,督促整改意見的落實,及時將效能監察結果及整改情況抄送給企業各監督管理部門和人力資源管理等部門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司每年要對全年效能監察工作進行總結,並對完成的效能監察專案進行效果統計和成效評定。年終書面工作總結報告按許可權報批後,報公司黨政主要負責人和上級監察機構。

第二十三條已經完成的效能監察專案資料要及時立卷歸檔。卷宗應包括立項報告、實施方案、總結報告、《監察建議書》或《監察決定書》等全部原件資料。

第五章監察建議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構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下列尚不夠作出紀律處分的行為偏差事實,報批後,下達整改監察建議:

(一)不執行、不正確執行或者拖延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以及重要決策、決議、決定等,應予糾正的;

(二)不執行、不嚴格執行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或者存在管理缺陷的;

(三)經營管理決策、計畫、指令以及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當,應予糾正或應予撤銷的;

(四)違反公司選人、錄用、任免、獎懲工作原則和程式,決定明顯不適當的;

(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需要予以經濟賠償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構在效能監察工作中,對查明的下列尚未涉嫌犯罪的違規違紀事實,報批後,作出監察處分決定: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應當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的;

(二) 不按規定追繳,或者不按規定退賠非法所得的;

(三)已經給國有資產或企業利益造成損害,未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其他需要作出監察處分決定的。

第二十六條監察建議或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採納或必須執行。

第二十七條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應當在收到監察建議或決定之日起15日內提出採納或執行意見,採納或執**況要書面報告監察機構。

對監察決定有異議的,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可以在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構申請複審;複審應在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複審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六章獎勵與懲處

第二十八條公司效能監察工作領導小組對效能監察工作中發現的下列機構和人員,可以按規定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一)公司經營管理者正確履行職責,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管理制度,經營管理成效顯著,貢獻突出的;

(二)監察機構認真開展效能監察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按挽回、避免或增加經濟效益的5%-10%獎勵相關人員;

(三)監察人員忠於職守,堅持原則,有效制止違法違規違紀行為,避免或挽回重大國有資產損失,貢獻突出的;

(四)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

(五)其他應當獎勵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九條被檢查的經營管理者及其所在部門(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主管負責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監察建議的;

(二)阻撓、拒絕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拒絕提供相關檔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四)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五)利用職權包庇違法違規行為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第三十條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玩忽職守,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的;

(二)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三)利用職權包庇或者陷害他人的;

(五)洩露企業商業秘密的;

(六)其他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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