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紀檢監察工作制度 2

2022-11-21 10:03:03 字數 4733 閱讀 8674

佳木斯東方船務****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具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部紀檢監察事務。

第二章組織與領導

第三條公司紀委書記負責公司紀檢監察工作的全面領導,紀委副書記協助紀委書記工作。公司紀檢監察部組織承辦具體業務。

第四條公司所屬各子分公司,由各支部(總支)行使紀檢職能;下屬各黨支部(總支)應設專職或兼職紀律委員。

第五條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受公司黨政組織領導,業務方面要受集團紀檢監察機關領導。

第三章工作職責和許可權

第六條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兩大職能,其工作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各單位黨組織、黨員、公司幹部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黨的方針政策、公司的決議決定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協助黨委抓好公司黨風廉政建設,督促檢查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三)受理對基層黨組織、黨員和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行為舉報。

(四)調查處理各單位黨組織和黨員、公司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或提出處理建議。

(五)受理黨員、公司幹部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的教育、宣傳、調研等工作。

(七)做好執法監察工作。

(八)參與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實行事前監控。

(九)承辦公司黨委、行政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紀檢監察機關因工作需要,可行使以下權力:

(一)查閱、複製與辦案或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帳冊、單據、會議記錄、工作筆記等局面材料。

(二)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提供與辦案或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等書面材料及其它必要的情況。

(三)經紀委書記批准,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檔案、資料、帳冊、單據、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經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同意,對涉及案件有關人員,可直接通知所在單位或部門將其停職。

第四章工作原則和工作人員守則

第八條紀檢監察工作堅持的原則:

(一)實事求是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二)從實際出發重證據、重事實的原則。

(三)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的原則。

(四)群眾路線原則。

(五)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九條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堅持的工作守則:

(一)實事求是,堅持原則。

(二)秉公執紀,不徇私情。

(三)剛直不阿,鐵面無私。

(四)嚴於律己,保守秘密。

(五)深入調查,聯絡群眾。

第五章舉報

第十條舉報範圍。

舉報內容包括公司內部****、營私舞弊、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等各類違法違紀行為或給公司聲譽、經濟方面造成較大損失的瀆職、失職行為,以及公司風氣方面存在的各類問題。

第十一條舉報方式。

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和當面舉報等方式進行;為了利於案件的查辦和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紀檢監察部門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要盡可能據實提供被舉報人的姓名、職務、被舉報單位名稱、違法違紀事實的具體情節和證據,並提供該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二條接受舉報。

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在公司設立舉報箱,舉報箱定期開啟。

對於來信舉報,簡明摘出內容提要,填寫相關**,隨信件一起送領導閱批。

對於**舉報, 受理**舉報要詢問舉報人概況和舉報內容,如實做好舉報**記錄,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重要的舉報應該錄音。

對於舉報人來訪,接待人員應認真聽取來訪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了解來訪人來訪的目的、所反映主要問題的時間、地點、主要事實、證據等,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對舉報的處理。

收到的線索經過審查後,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舉報,予以受理;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處理辦法辦理。

經審查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分情形作如下處理:

(一)對不需要處理的一般上訪問題,應做好上訪人的思想工作,講清道理,勸其返回;應由所屬單位(部門)解決的問題,告其回所屬單位(部門)處理。

(二)不屬於紀檢監察部門受理的舉報**,需告知舉報人向有關部門反映。

(三)對於來信舉報,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受理範圍的,應轉交到相關單位或部門。

第十四條轉辦。

雖屬紀檢監察受理範圍但不歸公司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舉報,公司紀檢監察機關批轉給相關單位。對轉辦的信訪件,各部門和子分公司及基層單位最遲需在三月內報告結果,如三月未報,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則以**、口頭、書面等方式催辦

第十五條存檔。

紀檢監察舉報處理完畢後,對全部案卷材料進行整理,編排目錄,裝訂成冊,長期儲存。

第六章案件檢查、政紀案件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查辦案件,原則上按照黨管幹部的範圍和許可權以及案件的性質,分級分類管理:

(一)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違反黨紀的行為,由集團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查辦;基層不是幹部的黨員違反黨紀的問題,由基層黨支部查辦;其餘黨員的違紀行為,由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查辦。

(二)公司副總經理以上領導違反政紀的行為,集團監察機關受理和查辦;其餘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的行為,由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受理和查辦。

(三)大案、要案的查辦可申請集團紀檢監察機關會同查辦,特別重要的大案、要案申請集團公司紀檢委直接查辦。

(四)紀檢檢察機關進駐各子分公司和基層單位查辦案件,各單位黨政要組織協助並協同查辦。

(五)需移交司法機關查辦的案件,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黨委批准後移交司法機關查辦。

第十七條案件受理。

紀檢監察機關受理有關公司內部的各類檢舉、控告、申訴和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

對於受理的案件,要分類處理。屬於公司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要立即組織辦理;屬於各單位或部門辦理的應及時轉辦。

公司紀檢監察機關、基層單位黨政領導,在接到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批轉或轉辦的案件後,要及時將查辦結果反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八條初步審查、審核。

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自己的管理範圍,對受理案件的線索和材料應進行登記,對需要調查處理的案件,經紀委書記批准後進行初步審查、審核。

第十九條立案。

經初步審查、審核後的案件,情節輕微或事實不存在,不需要給予處分的,予以了結或撤銷;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認為有違紀、違規事實,需公司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予以立案。

第二十條調查。

(一)確定立案調查的事件,應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但有妨調查和無法通知的例外。

(二)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調查組人員組成、應查明的問題和線索以及調查步驟、方法、措施等內容,並經紀委書記審議批准後執行。

(三)調查應重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和勘驗、檢查筆錄等。

(四)立案調查的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束,因特殊原因不能結束,經紀委書記批准可適當延長。

第二十一條迴避。

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迴避:

(一)是案件被調查人或被檢舉人、被控告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三)與案件被調查人或被檢舉人、被控告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二十二條審理。

(一)紀檢監察機關對認為需要給予處理的案件或需要進行審理的案件應進行審理。

審理的內容包括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意見是否恰當、程式是否合法,並提出審理報告。

(二)經審理認為需要對案件進行補辦調查或補充調查手續的,進行補辦調查和補辦手續。

第二十三條處理。

(一)紀檢監察機關對立案、調查和審理後的案件,根據其情節和性質,採取相應的處理方式,做出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

1、有違紀、違規事實,需給予處分的,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紀或(和)黨紀處分。

2、對於案件涉及的違紀違規財物或涉案人員的非法所得,一經查實,全部沒收,上交公司財務;對於已造成損失的,責令退賠或依法追繳。

3、構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故意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不含緩刑)的人員,公司應當開除,是黨員的應開除黨籍。

4、需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通報的違法違紀單位或個人,進行通報。

5、有違紀違規事實,但情節輕微或者符合從寬條件不需要給予處分的,經批評教育後免於處分。

6、不存在違法違紀事實的,對案件予以撤銷。

(二)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案件調查和審理結果,可根據情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建議或處理決定,有關單位和人員無正當理由必須採納或執行。

(三)重大監察處理決定和黨紀處理意見應報請同級黨委同意。

(四)處理決定、處理建議應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或有關人員。

(五)有關單位在收到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次日起的15日內,將採納和執**況報做出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提起申訴。

對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或處理建議次日起的15日內向做出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提起申訴,做出決定或建議的紀檢監察機關應在乙個月內做出複審決定並給予回覆;對回覆仍不服或有異議,可提請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複核。

第二十五條案件處理完畢後,對全部案卷材料進行整理,編排目錄,裝訂成冊,長期儲存。

第七章執法監察

第二十六條範圍和內容。

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制度、決定、命令執**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總公司、集團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決策的實施情況和黨風黨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公司重要計畫、措施的執**況和經營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職工群眾關心和反映的「熱點」問題進行監督檢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交辦的執法監察專案。

第二十七條選題立項。紀檢監察部門根據上級安排、領導部署、有關部門要求、調查發現和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認真分析篩選,提出執法監察的題目,經紀檢監察機關討論研究,商請有關部門,確立立項建議,呈報主管領導審批。

第二十八條制定方案。根據所立專案,紀檢監察機關制定執法監察實施方案,內容包括:工作內容、指導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據、組織領導、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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