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工作制度

2021-04-21 23:55:35 字數 1379 閱讀 8416

1、採購人員外出採購物料需借用現金時,提前4小時將用款申請單報財務出納處,500元以內自備,超過500元時,由採購員寫出書面申請,經總經理簽字

批准,可無息從公司資金中借取,但回公司後三日內必須將款結清(按發票時

間第四天計息),每超期一天由財務人員按5‰對借款人罰息,罰息歸公司,

如財務人員不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處罰,被查出後除對借款人按5‰罰息外,

對相關財務人員按借款人罰息額的兩倍罰款,罰款歸公司。

2、採購員外出採購,需辦理匯票,必須在用款申請單上註明具體使用時間(月、日、時、分),如帶支票,返回後,應立即按財務規定進行結算。需發電匯的,必須在15天內將發票報銷。

3、採購員外出採購,如帶匯票或辦電匯,業務結算有餘款時,應監督對方財務人員,將實際結算金額填入匯票並要求速傳回我方。電匯也請速傳回我公司。

4、採購員所帶匯票或發電匯,結算有餘款十日內返回屬正常執行;十日外返回,給採購員按每日5‰計息,利息歸用款部門;兩月內返不回者,除扣息外,按

壞帳處理,從採購員每月工資中扣除,直到扣齊為止。

5、如因相關財務人員不及時扣採購員款,除按本規定第4條對採購人員處理外,對相關財務人員按採購員相等款額處罰,罰款歸公司。

6、個人業務或其他事由需藉**時,借款人首先到相關財務索取借款單,詳填借款用途,由經濟擔保人簽名擔保後,由總經理簽名批准(批准者在經濟擔保

人失去經濟賠償能力時,承擔其賠償責任)。而後,由借款人持簽名齊備的借

款單到相關財務辦理借款手續。其借款數額和還款時間由本部門經理決定,但

借款者每人借款總額最多不准超過1萬元,借款時間每次不准超過12個月,借

款利息按年息8計算,滯納金按不按期還款額每拖一天5‰計算。

7、經濟擔保人為借款人自願擔保,如擔保失誤,自願還清債款。

8、各部門負責人,科室人員因公外出需藉**時,500元以內自備,超過500

元時,可憑總經理、借款人簽名的借款單到公司財務從公司資金中無息借取,

但必須回公司後三日內結清,每逾期一天由財務人員按借款額的5‰對借款人

罰息,罰息歸公司。如財務人員不按規定對借款人進行處罰,被查出後除對借

款人按5‰罰息外,對相關財務人員按借款人罰息額的兩倍罰款,罰款歸公司。

9、各部門員工,因公傷可憑總經理、本部經理、借款人簽名的借款單,到本公司財務辦理借款,借款從公司資金中借取,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保險公司賠

款時間。

10、任何形式的借款到期必須以現金形式歸還,對不按時歸還借款者,無論何

種原因,從應歸還借款之日起三年內取消其借款資格。

11、任何借款不能按期歸還,財務按借款人、經濟擔保人(或將抵押物)部經理、總經理的順序從其工資或其他收入中扣回,扣不齊的,按年息8的利率計

收利息,直到扣齊為止。如財務人員不按以上順序的規定扣除,每發現一次按

工作失職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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