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2021-03-03 23:54:00 字數 1599 閱讀 9084

深圳市公司

第一條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行政效能建設,大力推進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改進工作作風,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辦事效率,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組織領導

成立公司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督查督辦工作的統籌指揮和具體實施。

組長:副總

副組長:辦公室主任、紀委辦主任

成員:紀委工作人員

第三條督查督辦的內容事項

1、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2、上級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

3、公司的年度工作要點;

4、公司的重要會議決策;

5、公司領導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

6、群眾來信來訪來電中需要督查督辦的事項;

7、其它需督查督辦的事項。

第四條督查督辦工作分類

按照工作的重要程度和緊急程度,將需要督查督辦的工作分為以下三類:

1、一般性督查督辦工作。主要包括:上級部門交辦的日常性工作、公司重要規章制度、重要業務投訴等

2、重要性督查督辦工作。主要包括:上級部門部署的重要工作、公司的年度重點工作、重要會議決策等。

3、特殊性督查督辦工作。主要包括:上級部門、公司領導的重要批示交辦事項及其它特殊性工作。

第五條督查督辦工作程式

1、擬辦。在公司黨政部門做出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後,或在接到公司領導的批示和交辦事項之後,辦公室要立即提出擬辦意見,擬辦意見應明確承辦部門(人)、工作任務、承辦時限和督辦級別等內容。

2、立項。辦公室提出初步擬辦意見後,報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小組領導審定,審定後由辦公室(督查辦)開始立項登記。

3、交辦。督查辦根據督辦事項的內容和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小組領導批示,向承辦部門(人)交辦;由幾個部門(人)聯合辦理的事項,交給所有承辦部門,並根據領導批示指定牽頭部門(人)。

4、反饋。承辦部門(人)要根據承辦事項的時限要求,定時、及時向督查督辦領導小組反饋承辦工作情況(具體反饋流程見附表)。如遇到重要問題和困難,不能按時辦結,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並向辦公室提交書面情況報告。

承辦事項完成後,承辦部門(人)要及時向辦公室提交承辦結果報告,辦公室要對承辦部門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交辦要求的,退回承辦部門補辦或重辦;對符合交辦要求的,呈報公司督查督辦工作小組領導審閱後,做好材料歸檔工作。

5、催辦。承辦部門未按反饋機制及時反饋相關事項的,督查辦要及時對承辦部門(人)進行催辦,催辦的相關情況要急時向督查小組匯報,並詳細登記作為對承辦部門(人)考核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條督查督辦工作責任機制

督查督辦工作要做到 「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 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實現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公司分管領導為督查督辦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為督辦事項的第一承辦人,各部門負責人要根據工作要求,對本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檢查。

附件1:督查督辦反饋工作要求

附件2:公司督查督辦工作任務安排統計表

附件3:公司督查督辦工作情況報表

附件1:

督查督辦工作反饋要求

附件2:

公司督查督辦工作任務安排統計表

公司督查組領導交辦人交辦日期: 年月日

附件3:

公司督查督辦工作情況報表

負責人填報人填報日期: 年月日

督查督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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